智慧財產權月刊 248期

108.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8 41 論述 學位授予法關於學位論文強制公開新制之探討 壹、前言 新修正學位授予法業於 107 年 11 月 28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其中,關於學位 論文之強制公開條款,要求依該法取得學位之碩士、博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 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等(下稱學位論文),均應公開供公眾接觸。該項新修正之 規定,一方面有助於學術資源之開放流通,另方面等同建立公眾審查制度,得以 有效杜絕學位論文之抄襲歪風。 學位論文強制公開條款之修正,影響學位論文著作權之私權及公眾方便接觸 學位論文之公益,尤其強制公開制度將使抄襲及品質欠佳之學位論文無所遁形, 阻力不小,立法過程幾番波折,幾乎夭折,幸賴少數立法委員之堅持,終於順利 完成立法。 本文試從著作權法及學位授予法之立法過程,探討學位論文強制公開後之實 務運作、相關疑義及其可能之解析,並提出修正建議,期使各方理解本議題之原 委及其相關因應之道。 貳、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完成著作之後,依法立即享有著作權,無待進行任何程序或形式上之 申請、審查、標示,甚至無須公開發行 1 。該項著作權又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 作財產權」 2 。其中,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屬於「著作人格權」之一種,亦即 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對公眾發表其著作之權利,此亦包括於何時、何地、以何種 方式、交由何人對公眾發表其著作之權利。至於「公開發表」之定義,依據著作 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5 款之規定:「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 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公開發表權」於實質上僅屬「第一次公開發表權」,蓋著作人一旦公開發 表其著作之後,公眾已知悉其著作之內容,著作人即不再享有「公開發表權」, 1 著作權法第 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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