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8期

36 108.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8 本月專題 東協自由貿易協定架構下之東南亞諸國的地理標示保護現況 三、委任代理人者須出具委任書。 四、由他人獲得該地理標示註冊權利者,須出具有權註冊的證明文件。 五、優先權證明文件。 六、規費收據。 除了委任書、權利證明文件、優先權證明文件與其他證明文件以外,所有申 請文件皆需使用越南文。該局要求時,外文文件亦應翻譯為越南文。 申請案程序審查如無須補正,須於 1 個月內完成程序審查;如須補正,於通 知後 1 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則不予受理。程序審查完成後 2 個月內公 告異議,公告後同時開始進行實體審查。 在越南有下列情況之地理標示,無法作為地理標示保護: 一、已成為商品通用名稱或通用標章。 二、於原產國已不受保護或不再使用的外國地理標示。 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且該地理標示之使用有混淆誤認產品來源之虞。 四、使用於商品上,會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商品真實產地。 如無前述不得註冊事由或錯誤,實體審查應於 6 個月內完成;如有不得註冊 事由或錯誤,須陳述意見、提供證據或修正,應於通知後 2 個月內提出,克服不 得註冊事由後即可核准註冊。一旦在越南取得地理標示註冊,所獲得的保護沒有 期限,無須延展註冊。 越南的地理標示電子申請註冊規費是 10 萬越南盾(約新台幣 135 元),紙 本申請則為 18 萬越南盾(約新台幣 243 元),有提供電子資料的紙本申請則為 15 萬越南盾(約新台幣 202 元);申請案的公告費為 12 萬越南盾(約新台幣 162 元),申請案的實體審查規費為 42 萬越南盾(約新台幣 567 元);註冊簿登錄費、 註冊公告費與發證費各為 12 萬越南盾(約新台幣 16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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