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8期

108.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8 23 本月專題 WTO 有關區域貿易協定/自由貿易協定( RTA / FTA )地理標示發展趨勢 體例。在晚近 RTA / FTA 部分,則較著重在 FTA 所內建的地理標示工作 小組或聯合委員會,透過內建機制所議定的結論為準據,再分由締約雙 方各自依此續予執行。 二、歐盟之衡平部分 (一)承認地理標示與商標併存之例外 歐盟各個 RTA / FTA 除一貫主張地理標示優先原則外,並逐漸承認 給予商標保護的例外規定。依據時間序列觀察,在 2005 年 3 月 WTO 歐 盟地理標示案之前的歐盟—南非 FTA ,僅爭取獲得 2 項葡萄酒、 8 項蒸餾 酒的數年國內市場使用權、或出口權等商標過渡期間使用權。 然而在 WTO 歐盟地理標示案之後的其他 3 個 FTA ,除給予有限名稱 的過渡期間使用權外,並明定例外給予在先善意商標繼續使用。 (二)承認地理標示一般性例外 該等 4 個 RTA / FTA ,均有參酌 WTO / TRIPS 相關規範並明定各 該地理標示例外條款;凡愈早期與歐盟簽署 FTA 或酒類產品貿易協定者, 所能爭取到相關例外條款豁免保護義務者愈少。例如較早期的歐盟—南 非及歐盟—智利等 2 個 FTA ,均建構同名、商業名稱權、該來源國未保 護等較少數的一般性例外條款。 至於晚近的歐盟—韓國以及歐盟—加拿大等 2 個 FTA ,則除前揭 3 種一般性例外條款外,尚明定有與動植物品種名稱衝突,以及慣用名稱 等較多型態的一般性例外條款。 (三)承認地理標示之特別例外 歐盟—加拿大 FTA ,可能除了因語言文化歷史傳統等既有因素外, 考量相關產業發展與權利人關切等經濟因素,特別就 2 個特定地點名稱 予以繼續使用, 21 項葡萄酒慣用名稱及 6 項蒸餾酒慣用名稱予以過渡期 間, 2 項蒸餾酒予以繼續使用,以及 8 項特定農產品與食品分別給予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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