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6期

108.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6 13 本月專題 新型專利申請案行政爭訟態樣之探討―― 以揭露形式、揭露必要事項及修正明顯超出為中心 一、請求項未揭露必要技術特徵 訴願會 104 年經訴字第 10406318380 號訴願決定之系爭案,以 104 年核駁處 分時之 104 年版 36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原則判斷,系爭案請求項 1 37 之標的為「咖 啡烘焙滾桶」,所載之技術特徵僅為「以碳化矽所製成之咖啡烘焙滾桶提供滾動, 均勻受熱及釋放遠紅外線以烘焙咖啡豆」,惟請求項 1 未以文字敘述「咖啡烘焙 滾桶」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結構特徵,不符合獨立項之揭露要件,顯屬揭露不 清楚之情事 38 。 二、請求項未記載所述構件間之連結關係 訴願會 101 年經訴字第 10106110120 號訴願決定之系爭案,以 101 年核駁處 分時之 98 年版 39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原則判斷,系爭案請求項 1 40 記載牛軋糖 之組成元件為「軟性基體」、「硬質體」及「纖維體」,惟其所界定之構造為「該 硬質體與纖維體係為獨立之個體」,並「以不規則方式嵌設於軟性基體內」。由 此,僅可得知「硬質體」及「纖維體」係嵌設於「軟性基體」內部,故「軟性基 體」應為最外層之結構,然「硬質體」及「纖維體」以不規則方式嵌設,無法明 確界定「硬質體」及「纖維體」在「軟性基體」內之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再者, 由於「硬質體」及「纖維體」間彼此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不明確,以致無法進 一步瞭解組成元件間之機能運作關係,致揭露明顯不清楚 41 。 肆、修正明顯超出 93 年 7 月 1 日專利法修正施行雖未將「修正明顯超出」列為新型專利形式審 查事由,惟 93 年版之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規範,於申請日起 2 個月期間內提出 36 104 年版之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有關揭露必要技術特徵之判斷原則與 102 年版相同。 37 一種以碳化矽所製成之咖啡烘焙滾桶,其特徵為該以碳化矽所製成之咖啡烘焙滾桶提供滾 動,均勻受熱及釋放遠紅外線以烘焙咖啡豆的功能。 38 經濟部訴願會 104 年 12 月 23 日經訴字第 10406318380 號訴願決定。 39 104 年版、 102 年版之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有關是否揭露必要事項之判斷原則與 98 年版相同。 40 一種牛軋糖結構,該牛軋糖係為一長矩形體,其特徵在於:該長矩形體之牛軋糖係由軟性基 體、硬質體及纖維體所構成,且該硬質體與纖維體係為獨立之個體,並以不規則方式嵌設於 軟性基體內。 41 經濟部訴願會 101 年 8 月 8 日經訴字第 10106110120 號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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