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5期

108.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5 91 論述 論文字資料探勘行為涉及的資料庫保護爭議 ――以授權契約限制條款為中心 共利益,因此本文傾向採取「保護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解釋授權契約,以保障 民眾近用資訊的權益。就本文討論的文字資料探勘而言,如果研究者在其合法近 用學術電子資料庫進行的文字資料探勘通過合理使用分析,構成合理使用行為, 而合理使用屬於著作權法定權利限制,因此雖然授權契約限制條款是規定電子資 料庫內容僅可用於「個人」或「非商業」目的,但是此時應失其效力。授權契約 限制條款之有效性的判斷標準之一,是有無背離法定權利限制規定,因此不能以 授權契約限制條款禁止屬於合理使用之文字資料探勘或文字資料分析。簡言之, 本文認為法院應秉持採取「保護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之立場,根據個案情況解 釋授權契約限制條款之適法性。 伍、結語 電子資料庫權利人認為文字資料探勘是利用其所收集、整合、彙編的資料, 所以是利用電子資料庫內容的行為,而應當取得權利人授權方可為之。再者,對 電子資料庫進行文字資料探勘,勢必影響電子資料庫的正常運作,拖慢檢索速度, 造成其他資料庫利用人的權益受損,因此電子資料庫權利人主張有權採取必要防 範措施,例如科技保護措施、契約限制條款,維護資料庫的正常運作和資訊安全。 然而,前述「學術研究應用文字資料探勘」事例可證明這種研究方法開啟未來創 作無限可能性,如果全然認同電子資料庫權利人之主張,此類授權契約限制條款 和授權金門檻(協商地位不對等,利用人往往苦於高額授權金而放棄)將形成阻 礙,恐造成創作機會不均,導致創作與表意自由受限 67 ,影響文化發展,而有違 憲法精神和著作權法立法目的。 67 關於分配正義(財力─授權金─創作)創作機會均等之討論,請參閱 陳起行,美國數位著作保 護的法理論述,臺大法學論叢第 36 卷第 2 期,頁 140-144 , 200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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