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4期

108.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4 49 本月專題 我國金融機構專利申請案准駁分析與建議 申請案或論文等,來幫助雙方建立相近的概念。其次,亦常因「具體事件認識有 誤」而被核駁,其中常見的原因為「被認定引證確實揭露申復所述差異技術特徵」 及「被認定請求項未有申復之限定條件」。是以建議申復修正時,除了論述引證 及申請案的差異外,還須留意申請專利範圍是否確實載有引證及申請案的差異技 術特徵所對應的較下位且具體的技術用語,或在修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增加其他 的上位且廣泛的技術特徵用語,以避免被認定不具進步性而核駁。 關於「發明定義」,常見的核駁原因為「簡單利用電腦」,少數為「非利用 自然法則」。針對金融科技專利,「金融」只是應用領域,其重點應在於「科技」, 是以建議申請人在撰寫說明書時,應特別注重技術手段的描述,而非只看到商業 手段。此外,說明書所描述的技術手段,必須產生技術方面的功效,而不能只由 習知之一般用途電腦來執行,其價值不能只體現在商業領域,而要同時體現於技 術領域。 關於可「據以實現」, 89 件申請案中只有 2 件曾發出「無法據以實現」之審 查意見。針對這個問題,建議金融機構申請人除了在說明書中,對於金融、商業 領域的特殊名詞盡可能給予明確定義外,亦盡量多描述技術手段、技術問題、技 術功效等內容,以避免被認定無法據以實現。 綜上所述,經由本文對於專利准駁的問題解析後,我國金融機構日後在申請 專利時,可參考本文所解析出的問題態樣,以確實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技術,進而 取得市場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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