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4期

48 108.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4 本月專題 我國金融機構專利申請案准駁分析與建議 建議金融機構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對於金融、商業領域的特殊名詞盡可能給 予明確定義,否則資訊領域的審查人員可能會認為意義不明確,而造成審查過程 的波折。 如前面對於標的適格性的分析所述,金融機構對於技術手段的描述常會過於 粗略或上位,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很容易違反「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的規範,但實際上,這類案件往往也不會使用太特殊的軟硬體,對於審查人員而 言,大多屬於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依說明書中的簡略記載即足以瞭解其內容,並 據以製造及使用,這時就不是「無法據以實現」的狀況,而是牽涉到「新穎性」、 「進步性」的問題。 由於發明專利要保護的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若申請人只著重 於非技術的描述,可能會被認為不符合發明之定義,或因未明確且充分揭露而無 法據以實現,或是技術手段被當作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而難以具備進步性。因此, 建議申請人在說明書除了非技術的描述外,盡量多描述技術手段、技術問題、技 術功效等內容,以避免被認定無法據以實現,且能增加具進步性的機會。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可歸納出幾點結論及建議,提供我國金融機構或相關行業, 在專利布局或其產業技術發展之參考。 根據以上分析,可看出部分金融機構所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被認定不具專 利要件,其中以「進步性」、「發明定義」及「可據以實現」之核駁比例較高且 較值得探討。 關於「進步性」,申復理由常因為「推論過程有誤」而被核駁。關於這個問題, 應是因為在推論的過程中所包含的抽象概念,例如:通常知識者、習知技術、非 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等,審查人員及申請人認知有所差異,因此建議申請人除了消 極地否認審查意見所認定的理由並主張申請案具進步性外,還可以積極地在申請 案的說明書或申復理由書中,提供適當的先前技術,例如:與申請案有關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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