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3期

108.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3 109 國際智財新訊 問題 11 :延緩期間的起算點為何?( 1 )申請日、( 2 )優先權日、( 3 )檢 索報告公告日、( 4 )請求/確認審查期限屆滿、( 5 )視種類不同 申請案( Euro-direct 、 Éuro-PCT 、分割案)。 問題 12 :延緩時間最長多久?( 1 ) 3 年、( 2 ) 5 年、( 3 ) 7 年、( 4 )視 不同種類申請案。 問題 13 :下述歐洲專利公約( EPC )所訂達成要件是否應延緩至開始審查, 如是,為何?( 1 )對延伸歐洲檢索報告或國際檢索意見書 EPO / 國際初步審查可專利性報告提出申復、( 2 )請求審查並繳交審查 費、( 3 )繳交指定費、延伸費及生效費、( 4 )其他。 三、第三方啟動機制 問題 14 :應否允許由第三方來啟動開始審查? 問題 15 :第三方應如何啟動審查?( 1 )提出明確請求、( 2 )提出與申請案 相關的發明可專利性意見、( 3 )其他。 問題 16 :第三方啟動審查的機制應附加什麼條件?( 1 )揭露第三方身分、 ( 2 )揭示程序結果的合法利益、( 3 )繳交規費、( 4 )其他。 四、延緩審查下的專利局啟動機制 問題 17 :專利局能否在任何時間依職權開始進行審查? 問題 18 :在什麼情況下,專利局可開始依職權審查?( 1 )相關技術領域的 積案、( 2 )申請案(母案、分割案、專利家族)的審查進度、( 3 ) 特殊情況。 五、其他建議 問題 19 :請提供讓申請人較可控制審查過程速度的建議。 問題 20 :你是否贊成以程序性方案來進一步縮短歐洲專利申請案待審時間, 如是,請說明。 相關聯結 : https://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8/20181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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