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3期

102 108.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3 判決摘要 四、原告得請求酌定損害賠償額 (一)本件被告等對原告造成之損害,因無合理授權金或所失利益等相關證據資 料,而難以計算其實際損害額,故原告得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前段、 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法院酌定賠償額。 (二)法院審酌( 1 )原告依其自行製作與委外製作之各項成本考量;( 2 )幻想 神域及狩龍戰紀遊戲中使用之 3D 美術圖形件數分別為 7,327 件、 6,028 件, 共 13,355 件,而本件經認定侵害系爭著作之圖形為 42 件之所占比例情形; ( 3 )被告經原告通知後即迅速請上游供應商將大部分涉及侵權之著作刪 除或修改;( 4 )被告星宇公司於原告指涉侵權期間營運被告遊戲之獲利 情形;( 5 )原告就其損害之發生與擴大與有過失;( 6 )侵權之美術圖形 為遊戲背景之建築造型或花草樹木等自然景觀圖形,而非刻劃細緻之人物 或表情圖形;( 7 )每件圖形呈現之畫面複雜程度高低;( 8 )原告提供的 形之遊創意科技有限公司外包報價單(總平均之單價每件約 32,628 元)等 一切情狀,認總平均每件侵權美術圖形以賠償 2 萬元, 42 件侵權圖形合計 共 84 萬元為合理。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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