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2期

108.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2 95 論述 淺談 3D 生物列印之專利權保護――以美國法專利適格性為中心 性。另外,若系爭發明本質上偏向不具專利適格性的標的,建議發明人可以描述 額外要件,使發明因符合「顯著超過」要求,而轉換為具專利適格性的標的。例 如,其發明專利的描述不能僅為和人體構造相同的印製成品,專利請求項也不能 只是描述其為應用於 3D 列印技術的細胞材料。據此,本文建議 3D 生物列印相關 技術的發明人將其發明轉換為專利請求項的文字描述時,應特別強調其發明與自 然法則或自然現象的顯著不同之處,並參考 USPTO 2014 專利標的適格性指南羅 列的判例法上符合「顯著超過」要求的情狀,描述自家發明之應用,而較能使其 發明具有美國法上的專利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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