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2期

94 108.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2 論述 淺談 3D 生物列印之專利權保護――以美國法專利適格性為中心 肝臟與人類自然的肝臟有何顯著不同;若該發明為 3D 生物列印所用的生物材料, 而內含有幹細胞,則可以在專利請求項中多加說明其材料的成分和僅有天然的幹 細胞有何差異。若系爭專利請求項和其指向的自然的或天然的物質並無顯著的結 構上或功能上之不同,則檢驗流程即會從步驟 2A 進入步驟 2B 。 而於步驟 2B 中,須判斷請求項中是否有額外的要件足夠使請求項有意義地 不只是一個法定不予專利項目,而轉換為具有專利適格性之標的,即判斷該專利 的請求項是否符合「顯著超過」要求,若符合,則系爭專利具有專利適格性。因 此,專利申請人欲使其 3D 生物列印技術具有專利適格性,亦可多加著墨於此。 於 USPTO 2014 專利標的適格性指南中,羅列許多判例法上符合「顯著超過」要 求的情狀,較適用於生醫發明的情狀如:轉換一個特定物品使其到達另一個態樣; 對該請求項範圍加入非習知的、非常規的、非慣用的限制條件,或加入非常規的 步驟將請求項限制至一個特定的、有益的應用;其他並非僅僅是將法定不予專利 項目連結至特定科技領域之有意義的限制。而未達到「顯著超過」要求的情狀如: 僅是概括性地附加於產業中習知的、常規的、慣用的活動在法定不予專利項目上; 於法定不予專利項目加入毫無意義的、不重要的額外解決問題之動作;純粹將法 定不予專利項目之應用與特定科技領域連結。於美國判斷專利適格性的判決實務 中,法院通常將有爭議的專利請求項的文字分為數個要件,再針對每一個要件綜 合判斷其是否符合「顯著超過」要求 56 。舉例而言,若請求項中的要件對該請求 項範圍加入非習知的、非慣用的、非常規的或其他有意義的限制條件,系爭請求 項便較有可能轉換為具有專利適格性的標的。若發明人於申請專利時,未另外於 請求項中加入非常規的、非慣用的或其他有意義的限制,則系爭專利請求項很有 可能會被認定無美國法上的專利適格性。 由於 3D 生物列印之發明通常會涉及自然法則及自然現象等法定不予專利項 目,因此 3D 生物列印相關發明的發明人在構想其發明時,須特別留意自己的發 明是否會落入不具專利適格性的範疇。而發明的內涵即體現在其專利請求項的文 字之中,若於專利請求項中僅對發明內涵簡單描述,而未描述其申請專利保護之 發明與法定不予專利項目有何顯著不同的特徵,可能會使該發明不具專利適格 56 可參考 Apple Inc. v. Ameranth Inc, 842 F.3d 1229 ( 2016 ),法院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的要件是否 符合「顯著多於」要求有十分細膩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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