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0 期

44 107.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0 論述 論著作權法侵權之「客體」與「接觸之舉證」 ――兼評:金魚案一、二審判決 ( C )此外,本案中,法院基於上述事實而認定被告合理接 觸圖 1 著作之可能性極高,而認定被告有罪,對於接 觸要件之操作,似有不當之處: a 、誠如前述,本文認為檢察官起訴時,其舉證之客 體,仍是對「接觸」之事實為之;因此,法院需對 於「接觸」之事實已達「無庸置疑」或「確信」之 心證,方可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b 、再者,「合理之機會」之「存在」僅為「證明接 觸之方法」,法官須憑藉該「機會之存在」來判 斷被告是否有接觸,而該判斷之結果正是需要法 院之心證已達「無庸置疑」或「確信」之地步, 方可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c 、又本案二審判決,法院僅因被告合理接觸圖 1 著作 之可能性極高,逕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恐為錯誤之 見解。蓋接觸可能性「極高」,並非表示法院對於 被告是否有「接觸之事實」已達「無庸置疑」或「確 信」之程度。換言之,合理接觸著作之可能性之高 低,並非判斷是否構成「接觸」之要件;更進一步 來說,是否構成接觸,仍須由法院判斷檢察官所提 出證據中,關於被告接觸之「機會」是否可以證明 被告「接觸之事實」,並可使法院獲得確信的心 證,或使法院之心證達「無庸置疑」之程度;若是, 法院方得認定被告構成接觸之要件。 d 、綜上所述,本案二審判決所採信之事實,均難以 認定被告有「合理之機會」而符合「接觸」之要件; 又該判決之判斷方式,更有違刑事訴訟程序上「無 罪推定」之原則。更甚者,本案二審之判斷,無 異於係以「推測」、「猜測」之方式認定被告有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