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9 期

16 107.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9 本月專題 從「猴子自拍照案」看非人類創作之著作權保護 意義,如何能期待他們因而積極創作?又如何能期待此等立法有助於著作權法立 法目的之達成?我國立法者若有意將非人類的著作權保護入法,實應先找到符合 著作權法立法宗旨的立論基礎。 三、執行面的難題 最後,關於非人類創作的著作權保護,縱使突破了憲法的限制,並且在著作 權法增訂了法律依據,仍可能面臨執行面的挑戰。還記得「猴子自拍照」案中,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定 PETA 欠缺猴子納魯托的訴訟代理人地位,史密斯法官甚 至認為法院因而欠缺審判權,應拒絕審判,更指責 PETA 利用納魯托代理人的地 位謀取機構自身利益,此等情節正反映出非人類創作的著作權保護,在執行面上 所將遭遇難題。 詳言之,動物等非人類創作者囿於先天上不具有自由意志,又或許受限於無 法以人類的語言表達其自由意志,即便法律賦予非人類創作著作權保障,在執行 面上,殊難想像動物等非人類主體如何理解此事,並且「自行」使用、收益、處 分法律所賦予他們的權利,甚至在權利遭受侵害時如何能「自行」提起訴訟。是故, 非人類的著作權欲加以落實,勢必要透過一個「人類」代為行使及維護其權利, 也就是他們的「代理人」。但同樣地,動物等非人類主體先天上也無法簽署委任 狀或以其他方式表達委任之意思,故無法「自行」委任代理人。從而,立法者如 欲賦予非人類創作著作權的保護,應作成相關配套措施,例如以法律指定特定人 作為動物等的「法定代理人」,方能使人類有權代理他們行使及維護其著作權。 另一方面,立法者也應記取「猴子自拍照案」帶給我們的教訓,設法防範相 關利益團體利用代理人地位圖謀自己的私益,以確保著作權相關利益確實歸屬於 動物等非人類創作者,凡此種種,再再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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