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7 期

107.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7 47 本月專題 專利歸屬行政訴訟事件之判決研析 壹、前言 專利權是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提出專利申請後,當其創作經審查 且在符合專利法的規定下,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然而 在某些情況下,取得專利權者不一定是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一旦有專利權應歸屬 何人之爭議時,利害關係人除了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確認真正專利申請權人 外,也可以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舉發撤銷該專利 1 。在實務操作上,利害關係人 往往會採取民事訴訟與舉發專利雙軌並進,其目的在於一方面向法院證明自己才 是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另一方面欲藉由舉發程序來撤銷該專利。這種方式是否可 以讓利害關係人有更多保障?亦或是會伴隨其他問題的產生?專利權的歸屬牽涉 到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兩個階段,申請後公告前為專利申請權,公告後為專利權, 因我國專利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專利專責機關審查申請人有無具備申請權,僅就 書面進行審查,亦即從形式上信賴申請人所填寫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 如有造假、竊取他人研發成果之情形,專利專責機關實無法得知,必須依靠公眾 審查來輔助發現真實。本文主要針對智慧財產法院成立 2 10 年來,關於專利歸屬 的相關案例進行研析,由行政訴訟的判決內容,探討真正申請權人或專利權人的 救濟途徑,並提供相關建議。 貳、我國專利申請權之相關規定 關於專利申請權的法定來源,原則上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 人或繼承人具有專利申請權,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另有下列幾種態樣:雇用與 受雇之職務上之創作、受雇人基於非職務上之創作、基於雙方契約之約定內容, 以及出資聘請他人等。在本文所摘錄的 10 個案例中,其主要爭執之態樣整理如 表 1 所示。 1 專利法第 71 條第 3 款。 2 智慧財產法院是依據我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所成立的專業法院,於 97 年 7 月 1 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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