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7 期

107.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7 45 本月專題 專利歸屬民事訴訟事件判決研析――以技術判斷為中心 三、判斷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係以「實質貢獻說」為判斷原 則,發明人需對各請求項均有實質貢獻,共同發明人僅 需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實質貢獻 由案例五至七觀之,當涉及發明人之判斷時,則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發 明之人,創作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創作新型或新式樣(設計)之人,故發明人或 創作人必係自然人,其權利包括表彰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與財產權性質的專利申 請權及專利權。發明人或創作人既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 貢獻之人,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時,發明人或創作人並不以對各該請 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發明人 或創作人。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 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 conception ),並進而提出具 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是關於專利申請權權利歸屬的技術爭執,除去契 約約定外,係指(共同)發明人、(共同)新型創作人、(共同)設計人為真正 申請權人或共同申請權人,其判斷原則係以當事人是否對於系爭專利具有「實質 貢獻」之人。而「實質貢獻」係就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之技 術手段,係相對於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有無貢獻,且因發明係保護他人為完 成發明所進行之精神創作,故「實質貢獻」強調精神創作所產生的具體而可達成 之構想,該構想是否具體而可達成,其判斷應可參考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可 據以實現」要件,且依不同技術領域尚有差異。 以「實質相同」或「實質貢獻」說所為技術比對,仍以其研究創作與系爭專 利的請求項為比對對象,請求項本即為界定所請發明或創作之必要技術特徵,且 亦為法院目前的判決所依循,是否有擴及至僅於說明書記載而未見於請求項之發 明或創作,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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