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5 期

74 107.0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5 智慧財產權園地 商標 問:拍攝自己的愛車作成 icash 紀念卡,是否應經商標權人同意? 答:所謂商標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並於交易過程中為商標法第 5 條的使用 行為之一者而言。如果只是翻拍自己所有的愛車後製成紀念卡供自己使用, 不涉及將附有他人 icash 商標商品重新裝飾後行銷於市場,自與商標使用的 概念不符。另就他人物品提供客製化服務;如裝飾手機或票卡時,並非表彰 手機或票卡商品,亦不生使用他人商標問題。至於是否有涉及著作權重製問 題,應就裝飾圖案具體事證判定。又商標侵權事件無論民事或刑事部分,其 管轄或認定機關皆為法院,有關個案抗辯是否有效或能否排除侵權責任,須 由法院依職權就相關事證加以判定。 問:我國商標法有關地理標示的保護規定如何? 答:我國商標法對於地理標示的保護,除可以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申請 註冊保護外,依商標法並可排除他人以之作為商標之註冊。   ‧ 消極保護: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及葡萄酒或蒸餾酒以外的地 理標示,可以分別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9 款規定,排除他 人申請註冊或撤銷其商標註冊。   ‧ 積極保護:依商標法第 80 、 88 條及第 94 條規定,地理標示得依智慧局 公告的「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申請產地證明標章或 產地團體商標註冊,以取得註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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