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5 期

16 107.0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5 本月專題 美國商標審查實務最新發展 在著名商標保護方面, USPTO 強調的是運用現有制度的彈性,而非建立一份 著名商標之註冊簿來參考。即便著名商標註冊簿可以消除著名性的舉證責任、讓 法官更容易作出判決、著名商標權人更輕鬆、政府更容易履行著名商標保護義務, 然而,著名商標註冊簿可能對美國商標較為有利(相較於外國商標),無法顧及 未註冊的著名商標,不能解決「沒列入清單,就不易主張著名」的問題,而靜態 的註冊清單也可能留有已經沒有使用的商標,導致結果不夠可靠。因此,著名商 標註冊簿實非合理的制度設計。就此而言,我國僅提供參考性的案例蒐集清單, 即源自相似的法理與政策考量。 USPTO 如同全球所有的商標註冊機關,其註冊資料庫中有許多已註冊商 標,卻未持續使用於指定商品/服務之情形, USPTO 稱呼該等商標為「 dead wood 」。相較於我國智慧局僅能依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在商標註 冊後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 3 年時,由商標專責機關依職權或依申 請廢止註冊, USPTO 以定期要求提交使用樣本之作法,處理前述問題。此種作法 或許可以作為我國日後修法上的參考,畢竟註冊商標本負有使用之義務。 此外,由於 USPTO 的商標使用樣本都伴隨使用聲明書或使用宣誓書提出, 因此 USPTO 通常不要求證據中須出現具參考價值之日期,此亦顯示 USPTO 註冊 簿上登載使用相關之日期,皆僅透過申請人聲明而來,極少經過實際證據之證實。 因此,不論是我國商標審查人員、商標代理人、法律從業人員或實際營商之業者, 在查閱或運用該等資料時皆不可不慎。但也反映出美國商標審查實務上,相當重 視申請人誠實的聲明,事後如發現有不實聲明,申請人可能因而構成偽證或遭認 屬非善意申請,宜謹慎合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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