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4 期

36 107.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4 本月專題 日本加入海牙協定後之國際設計專利申請案審查實務解析 伍、結論 從本文可知指定日本之國際申請案的審查結果,其實質審查的主要事項有: 一、意匠法第 3 條「產業利用性」,其審查標準在於意匠是否在物品和外觀上均 具體明確;「新穎性」,其審查標準在於意匠是否與公知的相同或近似意匠;「創 作性」,其審查標準在於該意匠是否是可以使所屬領域的普通知識者輕易創作的 意匠。二、意匠法第 3 條「意匠註冊條件」,其審查標準在於該意匠是否與先前 技藝中的意匠的一部分相同或近似。三、意匠法第 5 條「無法註冊之意匠」,其 審查標準在於必須考慮到公共利益,意匠是否有資格獲得保護。四、意匠法第 7 條「一意匠一申請」,其審查標準在於一個申請程序中是否聲明僅基於適當的一 個申請專利範圍的意匠。五、意匠法第 9 條「先申請原則」,其審查標準在於該 意匠申請是否是最早提交(包含相同或近似意匠申請)。六、意匠法第 10 條「關 連意匠」,其審查標準在於必須從申請人自己所提交的意匠中選出一個意匠(稱 之本意匠)及其他近似意匠(稱之關連意匠)。 上述實質審查的主要事項中,日本針對國際申請案所發出的拒絕理由,主要 兩大原因為缺乏「產業利用性」及不具「新穎性」,這兩項的實體審查意見與要 求,值得國人持續關注和欲透過日本申請國際註冊者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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