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0 期 - page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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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智慧財產權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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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問:未經同意將平面的美術或圖案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如:模型、公仔)會侵
害著作財產權嗎?
答:近幾年創意市集受到大家的喜愛,許多有創意的年輕人將自己製作的布偶、
鑰匙圈等作品拿到創意市集販售,然而,若是將平面的美術或圖案著作轉變
為立體形式(例如將知名卡通角色做成立體公仔來販售)是否會侵害到著作
財產權呢?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美術著作包含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
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因此,只
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就受著作權法保護。
將平面的美術著作轉變為立體的模型公仔,如果是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
現平面美術的著作內容,則為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的行為,此立體物即
為平面美術著作的重製物;若對平面的美術著作另外添加有創意的表現,
則屬於著作權法中「改作」的行為。而將上述立體模型公仔拿到市集販
售,還會涉及「散布」等行為。
任何人如欲「重製」、「改作」或「散布」該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
65
條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必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才可以利用。因此,不論是重製或改作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平面美術著
作,需要取得原本卡通或漫畫角色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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