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7 期 - page 19

103.0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7
19
本月專題
商標使用──從形式論與脈絡論的觀點看
但商標使用的概念相當混雜,有些概念指涉形式性的判斷,也有些概念指涉
脈絡性的判斷。能適合作為商標權的形式性邊界,以求減少資訊成本者,只有形
式性的判斷。所以必須就「商標使用」一詞所指涉的各個概念,分別地分析,看
是屬於形式性或脈絡性判斷。「商業上使用」或「使用於交易途徑」(
use in the
course of trade
),若用於指被告行為具商業性,可認為是形式性判斷。「關於商
品或服務」(
in relation to goods or services
),若指使用涉及商品或服務,為形式
性判斷。但若將「關於商品或服務」借用來解釋為足以使消費者產生來源識別,
則為脈絡性判斷。例示性的使用形態,如歐盟法中例示的貼附、銷售、存貨、進
出口等型態,為形式性判斷
41
。足以使消費者產生來源識別,則為脈絡性判斷。
綜言之,適合作商標權的形式性邊界的,只有:(一)被告行為具商業性,
此判斷以「商業上使用」或「使用於交易途徑」指稱;(二)例示性的使用類
型。但因是例示性,並未排除其他的使用類型,法院仍須考量例示類型之外的其
他類型是否為商標使用,故作為權利的形式性邊界的功能不足。
四、對商標使用提倡論的批評 
Dogan
Lemley
的商標使用論證具有紅鯡謬誤(
red herring fallacy
42
。所謂
紅鯡謬誤,指藉由將注意的焦點從真正的議題移轉到其他議題,而隱藏其主張立
場的不堅實
43
。其主張之一為商標權之擴張,妨害資訊自由流動。對於此,他們
借用言論自由的論證。
Dogan
Lemley
說:「我們的討論始於並非以傳統的品牌
標示意義(
traditional branding sense
)『使用』商標之人。我們主張,這些判決
將不可避免地對出版商、搜尋引擎、其他中介者的行為──他們的資訊促進服務
information-facilitating services
)涉及各種字的使用,包括商標在內──造成寒
蟬效應
44
」。
41
參見
First Council Directive 89/104/EEC of 21 December 1988 to approximate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rade marks, art. 5(3)
(就使用的型態採例示性規定:“
The following,
inter alia
, may be prohibited under paragraphs 1 and 2 [
]
”)
.
42
限於篇幅,本文無法對
Dogan
Lemley
的論證作詳細的處理。對其論證的較詳細評估,請參
見本文作者的「弱勢使用與商標使用」一文。
43
T. EDWARD DAMER, ATTACKING FAULTY REASONING 132 (2d ed. 1987).
44
Dogan & Lemley,
Consumer Search Costs
, supra note 37, at 785.
I...,9,10,11,12,13,14,15,16,17,18 20,21,22,23,24,25,26,27,28,2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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