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62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我國專利訴訟制度之演變 —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出發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參、結語 專利訴訟制度由原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種訴訟併行之法制,於92 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廢除刪除專利法刑罰後,專利民事、行政訴訟演變為雙 軌制運作,就專利有效性爭議大致仍維持以行政訴訟為依歸之作法。迄至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自97 年7 月施行,就民事訴訟專利權有效性之爭議,規定由民事 庭法院自為判斷,不適用向來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加上技術審查官之 設置及專利師參與專利訴訟程序,使專利訴訟審理專業化大步提昇。而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歷經15 年的運作,再次重大修正,使專利訴訟審理大幅變動。觀諸 此次修正,有關擴大運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包括第5 條增進科技設備審理、第 53 條、第66 條裁判書E化)、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引進專家證人及執行蒐集證 據之查證制度,均可見未來專利訴訟程序專業化程度將更加強化。而專利有效性 民事、行政判斷衝突時明文規定限制再審,並就更正再抗辯制度予以規範,對10 餘年來關於專利有效性判斷因採雙軌制所生的爭議問題,予以立法明定方式加以 解決,應有助專利訴訟程序完善。在此國際智慧財產訴訟發展快速變遷,法與時 轉,以因應實務所需,其於訴訟效能的促進,應可預期。但規範有限,事務無窮, 未來於新制運用過程中,前述衍生及新興議題,則仍有待觀察後續實務發展及學 術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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