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30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圖7 聯合新式樣的權利效果 23 103年9月版專利法逐條釋義,頁379,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年9月。 24 111 年(現行)專利法第128 條第4 項規定,「前三項規定(先申請原則),於下列各款不適 用之:一、原設計專利申請案與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二、同一設計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 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者,該二以上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 25 111年(現行)專利法第137條。 在102 年修正專利法後則改採衍生設計制度,由聯合新式樣的「確認說」改 為設計近似範圍的「結果擴張說」概念,此是基於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 改良之近似設計,應給予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以符合設計產業界的實務需 求23。亦即,申請人得申請衍生設計,表明該設計與原設計近似,以作為「禁止 重複專利」或「先申請原則」的例外24,而其所取得的衍生設計專利權具有與原 設計專利權同等的保護價值,專利權人得單獨主張衍生設計專利權,且該衍生設 計保護範圍及於近似之設計25(如圖8)。綜上,本文將聯合新式樣與衍生設計 制度比較整理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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