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29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值得說明者,以成組設計提出申請者,是將所有物品視為一個整體 之設計專利權行使權利,專利權人不得就其中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 行使權利。 19 93 年版專利法第109 條第2 項規定,「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 近似者。」 20 新式樣的專利權範圍及於「相同」及「近似」,因此申請人得透過聯合新式樣的申請,並藉 專利專責機關判斷聯合新式樣是否與原新式樣構成近似,以進一步確認原新式樣的權利範圍。 21 103年9月版專利法逐條釋義,頁379-38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年9月。 22 93 年版專利法第124 條第1 項規定,「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不得單獨 主張,且不及於近似之範圍。」 三、廢除「聯合新式樣」,導入「衍生設計」制度 就設計產業界而言,在開發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多個近 似之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而就這種多個近似設 計給予設計保護之制度,在102 年修正專利法前係採「聯合新式樣」。所謂聯合 新式樣,是指同一申請人就近似設計得透過聯合新式樣制度提出申請19,惟聯合 新式樣必須附麗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中,僅得作為確認原新式樣的權利範圍20,而 與原新式樣一同主張權利,此即學理上所謂的設計近似範圍的「確認說」21(如 圖7)。因此,聯合新式樣本身並無實質的專利權,無法單獨行使權利,且不及 於近似之範圍22。 圖5 一組音響 圖6 杯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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