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63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相較於歐盟獨特性是以是否能讓有知識的使用者產生不同整體視覺 印象,無法產生不同整體視覺印象即不具獨特性,我國設計專利創作性 則是以是否能讓所屬技藝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作為判斷依據, 如果易於思及即不具創作性。前述易於思及也把先前技藝組合視為一種 簡易設計手法,但為了避免過度拆解特徵而違背了設計專利「整體觀察、 綜合判斷」的核心原則,審查人員通常會非常小心謹慎,儘量不去組合 二個以上先前技藝作為創作性核駁引證,另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創作性 核駁引證不侷限於相同或近似的物品。以本案為例,基於該名稱為「動 態電腦圖像」,在我國會將該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認定為「可應用於 含有螢幕顯示之各類電子資訊產品的『電腦程式產品』」,倘無效證據 為可食用的「薄荷糖」,在我國照樣可作為創作性核駁引證。綜上,本 文將臺歐盟新穎性實務差異整理如表4所示: 表4 臺歐盟獨特性(創作性)實務差異比較表 歐盟 我國 判斷基準 是否讓有知識的使用者產生 不同整體視覺印象 所屬技藝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是否易於思及 是否需考量產(物)品 否 否 實體物品是否能作為 虛擬物品的無效證據 是 是 判斷主體 有知識的使用者 所屬技藝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 能否使用「組合引證」 否 (動態電腦圖像例外) 是 伍、歐盟共同體設計權效力是否能橫跨虛實世界 隨著虛擬世界與實體世界交相呼應,現在外界比較關心的議題是實體物品的 設計權是否能及於虛擬物品。此外,儘管像是投影式介面、全息圖等脫離顯示幕 的新興顯示技術如雨後春筍般的湧現,然礙於現階段元宇宙數位設計的呈現方式 仍以平面顯示幕為主流,本文也會探討立體物品設計權效力是否能及於平面設計 的問題。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