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62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二)臺歐盟審查實務比較 一般來說,歐盟不論在新穎性或獨特性的判斷上,向來都嚴格要求 只能就系爭設計與單一引證進行比對,這並非沒有道理的,因為新穎性、 獨特性的判斷須仰賴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已公諸於世的設計,其中一 個重要的關鍵就是要「眼見為憑」。因此一旦允許組合多份先前技藝特 徵來產生與系爭設計雷同的視覺印象,就很容易發生無效申請人將系爭 設計特徵細分化,接著再從先前技藝去拼接出與系爭設計雷同的視覺印 象,問題是這種外觀是人想出來的,而非在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就真 實存在,因此如果放任無效申請人將複數先前技藝的特徵組合也視為先 前技藝,可能掏空先前所講的「眼見為憑」原則。請參考圖14所示,「虛 擬薄荷糖」是作者第一次看到有人用「組合引證」成功把共同體設計權 無效的特殊案例,主要是因為系爭設計三張視圖為具變化觀之電腦圖像, 審判部雖認為這都是就相同球體所作的三種不同外觀變化,惟基於它們 並非在同一時間呈現,因此例外允許就每一視圖單獨與單一先前技藝作 比較。 圖14 系爭設計與無效證據1、2比對圖 【第1圖】 【第2圖】 【第3圖】 無效證據1 無效證據2 無效證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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