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42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本月專題 39 Id.at 140. 因此,本文回應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公眾詢問:「USPTO是否需要擴大目前對 於發明人資格的指導,以解決人工智慧對發明做出重大貢獻的情況?」,基於上 述的理由,本文認為應該要擴大發明人範圍,即應修改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的規 定,擴大到人工智慧也可以法律上擬制發明人。 二、專利制度該如何保護或如何設計 若是決定要修改專利法授予人工智慧可以當發明人,本文認為從專利法修法 的角度,應該考慮對於社會大眾影響最小的角度,並可以顧及人工智慧的產業發 展的角度。因此,建議採用部分法律地位,依據所需功能給予人工智慧部分法律 能力,類似我國民法的權利能力。相對於針對人工智慧給予法律上完整人格,部 分法律地位相對是採取折衷的方案,對於整個法律體系影響會比較少。 在專利制度中人工智慧所需要的功能:採取部分法律地位39,本文分析人工 智慧在整個專利產業鏈中,從專利申請、專利授權、專利訴訟、專利買賣,分析 專利產業鏈中哪個部分需要給予部分法律能力。 首先,本文認為只需要在專利申請賦予部分法律地位,後續的專利授權、專 利訴訟、專利買賣的相關問題就完全解決。因此,建議立法者應根據對應專利申 請所需功能進行相關的修法立法。 當人工智慧的貢獻達到當發明人的程度,根據部分法律地位,本文認為需要 賦予兩個權能:第一權能為法律上擬制人工智慧當發明人的權能;第二權能為法 律上擬制人工智慧簽署轉讓專利申請權的權能。 第一權能為法律上擬制人工智慧當發明人的權能:專利申請賦予人工智慧的 部分法律能力,賦予人工智慧當發明人資格。賦予此部分法律能力,將提供智慧 財產制度上的公益與衡平,改善以下幾點: 第一點、可以避免產生發明人錯誤的問題:如前述理由一,當專利法授予人 工智慧可以當發明人,可避免給予自然人過高的評價與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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