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41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本月專題 理由三、美國專利侵權訴訟的風險:自然人私自將屬於人工智慧的貢獻變成 自已的貢獻,即自然人私自掛名發明人,在未來美國專利侵權訴訟可能會在證據 開示(Discovery)過程中,被對方律師發現該自然人的貢獻不足以成為發明人, 可能會導致發明人不正確而使得專利權不可實施。此法理主要是因為申請人在專 利申請過程中有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因此導致專利權不可實施。因 為,企業獲取專利的主要誘因是在未來可以排除或威嚇競爭者,若存在此專利瑕 疵,在企業的經營是一個無法預知的風險,對於人工智慧產業的發展也是不利的 影響。 理由四、避免公司擔心使用人工智慧開發的專利無法取得保護,而減少使 用人工智慧開發:在美國專利訴訟,自然人私自將人工智慧的貢獻變成自已的研 發成果,可能導致專利無效或是專利權不可實施。當未來人類私自占有人工智慧 的貢獻的法律判決變多之後,公司政策可能儘量避免使用人工智慧當開發輔助系 統,避免導致未來因為人工智慧無法當發明人,而把自然人掛名當發明人,使該 專利存在專利瑕疵。即公司政策可能會要求由自然人進行開發,甚至不投資人工 智慧,以避免無形資產的投資血本無歸。 理由五、避免人工智慧為發明人的研發成果成為公共財:若人工智慧的自行 研發成果需要選擇用專利權保護,但目前專利制度下,人工智慧無法成為發明人, 未來企業可能無法實施專利的排他權,卻又要繳交專利規費,例如專利申請費、 專利領證費與專利維持費等。因此,若企業不可以將人工智慧的貢獻,足以成為 發明人的研究成果,並以人工智慧為發明人去進行申請專利,企業可能會放棄申 請專利,該研究成果不排除變成公共財產。此情況並不符合專利法的立法目的。 理由六、鼓勵人工智慧產業的發展:如上述的理由,當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 貢獻達到發明人的程度時,若因為人工智慧無法成為發明人時,因此無法申請專 利,可能導致企業在使用人工智慧技術開發產品的投資意願開始減少,而不利於 人工智慧產業的發展。 基於上述的分析理由,本文認為專利制度要保護人工智慧的貢獻,已達到發 明人程度的研發成果。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