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37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本月專題 具有完全法律行為能力的法人,但仍然是法律主體,只是其主體性範圍 受到其具體職能的限制30,依據功能提供所需的部分法律能力31(Partial legal capacity)。 (四)其他解決方法 在克里斯蒂安 • E • 馬曼學者的一篇文章「AI as Inventor」提到了庫 爾基學者將捆綁理論(Bundle Theory)應用於人工智慧的法人資格問題。 庫爾基學者將此法律議題,從價值的角度,討論是否人工智慧值得如法 人一樣享有某些法律保護?在責任的角度上,討論人工智慧是否需要為 它們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或民事侵權責任?在商業角度上,討論人工智 慧可以擁有財產、簽訂契約嗎?儘管庫爾基學者從價值、責任與商業角 度進行分析,將其應用於人工智慧,但最終證明這個問題過於籠統,無 法解決當前存在的許多特殊用途人工智慧以及圍繞未來可能存在的通用 型人工智慧的問題32。 因此,本文對於庫爾基學者將捆綁理論應用於人工智慧的法人資格 問題的看法,認為捆綁理論涉及人工智慧的權利義務範圍太過寬廣,導 致在人工智慧上難以應用捆綁理論。 本文認同對人工智慧授予部分法律能力的法律概念。採用部分法律能力概念 相對於給予人工智慧完整的法人格,會是一個折衷的立法方案,可以避免對於社 會衝擊過大,又可以鼓勵人工智慧的產業發展。但是揚-艾瑞克 • 席爾默學者並 沒有針對於人工智慧當發明人所需要的功能做下一步的分析。 30 Id.at 139. 31 Id.at 140. 32 Mammen, supra note 8, at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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