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35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本月專題 可能會認為人工智慧的智慧財產權特別法將使得人工智慧可以擁有法律 上權利是不符合社會價值觀,因此反對立法。 另一方面,關於訂立國際條約,本文可以理解亞歷珊德拉 • 喬治副教 授擔憂各國法制不同造成的不當影響。像是目前世界各國對於發明人的 正確性是否會造成專利瑕疵是不一致的,例如發明人不正確的專利瑕疵, 美國專利制度就會導致專利權不可實施(unenforceable),但在我國專利 制度針對發明人不正確並沒有相關規定,因此這類專利瑕疵在美國專利制 度就不同於我國專利制度。但是企業進行布局專利通常是進行全球布局, 因此在一個專利家族案中,可能會有在各國申請案發明人不一致的衝突。 唯本文認為訂立人工智慧相關的國際條約,需要世界各國的立法調 和與長時間的國際談判,因此會有點緩不濟急。所以訂立人工智慧相關 國際條約,應該是屬於一個未來長期的最終目標。因此對於人工智慧的 發明,建議針對現有專利法進行相關的修改。 有國內學者由專利的歷史與經濟成本與社會成本的角度,認為應該 要准許人工智慧可以列為發明人。但需要有一些配套措施,如人工智慧 為發明人的專利,避免專利權人拒絕授權給特定的對象,國內學者建議 採用像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授權方式;避免未來大量 的人工智慧為發明人的專利產生壟斷的問題,應該縮短人工智慧為發明 人的專利之專利年限22。 (二)否定說 目前,實務上皆採用否定說,認為人工智慧不可以當發明人23。學說 上關於反對授予人工智慧的憲法人格的權利(The rights of constitutional personhood),例如發明人的權利,第一種主要反對觀點,只有自然人才 可以被賦予憲法人格的權利,即人工智慧不是人類。第二個主要反對觀 22 宋皇志,從專利之歷史脈絡與經濟理論談人工智慧發明人議題,萬國法律241 期,頁18, 2022年2月。 23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5號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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