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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醫藥用途發明判決研析——著重在非以新適應症為技術特徵

第二醫藥用途發明判決研析——著重在非以新適應症為技術特徵

第二醫藥用途係針對已知藥物找出新的用途,該用途並不限於治療新的適應症,亦包含治療已知疾病之新使用劑量、給藥方案、給藥途徑、特定病患族群等特定的治療應用等,此類型的申請案有日漸增多的趨勢,於判斷新穎性及進步性時有很大的探討空間,歐洲專利局技術上訴委員會(the Boards of Appea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下稱EPO 技術上訴委員會)已有許多關於第二醫藥用途發明的案例,而美國有針對涉及自然法則之給藥方案發明訴訟案,探討其專利適格性的問題,本文擬整理重要決定或判決之重要見解,以供實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