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專利可據以實現要件─以請求項缺少必要技術特徵為探討核心
本文主要探討,當請求項缺少必要技術特徵時,為何會涉及說明書未明確且充分揭露,而導致請求項所請發明無法據以實現。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間其實並非楚河漢界、毫無瓜葛,實則密切相關;試想:當說明書記載未明確且充分揭露時,如何能支持請求項所請發明。而請求項缺漏必要技術特徵,致技術手段揭露不完整,該請求項發明又如何能據以實現呢?本文藉由請求項缺少必要技術特徵之論述,使讀者能釐清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間之關係。其探討方式主要就美國、歐洲與日本涉及缺少必要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相關規定、並列舉典型案例作分析探討,瞭解請求項缺少必要技術特徵時,為何導致支持、據以實現及請求項明確性三個記載要件之違反。且由該些國家之相關規定及案例分析,更可瞭解必要技術特徵如何認定?進一步建議如遇請求項缺少必要技術特徵時,應如何審理?希望藉由本文之分析探討,期能對專利從業人員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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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6.12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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