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實務之探討與建議

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為取得上市許可證,致未能於專利案公告之日起實施發明專利權者,專利權人得提出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以補償因需取得上市許可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我國於 83 年 1 月 24 日專利法修法時引入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期間歷經數次修法及審查基準之修正,針對目前適用之 102 年施行法規、核定辦法及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105 年成立專案小組對其作全面性之檢視及探討,其中對第一次藥品許可證之認定標準、一證兩請、許可證持有人與專利權人之法人格或其被授權之認定、專利權範圍與第一次藥品許可證的對應關係之比對、延長專利權期間等重要議題提出討論並研擬建議方案,期望有助於訂定更合乎外界需求,並能有效提高審查效率,以縮短專利權期間延長請求案之審查期間之基準及法規。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7329-52c8b0494ff14726bc0a723b481695aa.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6.3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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