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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Eolas 專利侵權訴訟案探討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從美國Eolas 專利侵權訴訟案探討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壹、前言
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於97 年5 月20 日修正施行1,本次修正重點之一在於大幅放寬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之撰寫內容。目前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申請專利範圍可寫成方法請求項與物之請求項,物之請求項可寫成:裝置請求項或系統請求項、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請求項、電腦程式產品請求項等。這些請求項已是美、日、歐各專利專責機關廣為接受的請求項。
電腦程式產品請求項是本次審查基準修正時正式明文規定的一種請求項,屬於物之請求項。由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與傳統的方法發明或物之發明有所不同,物之發明在請求項之記載,傳統上是以該物之巨觀或微觀構造描述為主,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無法以此種方式記載,而只能用軟體執行後運作的步驟或所產生的功能來記載,因而造成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時,解讀請求項用語的困難性。
此外,電腦軟體領域是各種產業領域中變化最快者之一,經常出現新的技術用語,這些用語常常在尚未形成通用語之前就必須申請專利。數年後當專利核准並行使權利時,許多用語的意義可能與當初的用語有所差異,或已建立標準用語或通用語,而該通用語未必與當初的用語相同。這也造成解讀請求項之困難度。審查基準修正迄今已一年有餘,期間有相當多專利以該基準審查並核准,當這些專利開始行使權利時,該如何作正確的解讀請求項,是相當重要的。本文將以申請專利範圍解讀累積最多案例法的美國案例為探討對象,期能對瞭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方法有所助益。
本文所探討的案例是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下簡稱CAFC)於2005 年所判決,專利所有人為Eolas 公司(Eolas Technology Inc.),被訴侵權者是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涉及的軟體專利是網路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簡稱IE)中所用的電腦程式。由於IE 是網際網路普及化時,個人電腦使用最廣的軟體之一,若被認定侵權成立,則損害賠償金必然相當可觀,在當時可謂是重大社會事件。本文著重在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侵權事件之始末與損害賠償等問題不予詳細探討。本事件除了直接侵權外,因微軟授權國外的廠商安裝IE 軟體,因而也涉及美國專利法第271 條(f)項
之侵權,此一問題與請求項解讀有關,亦在本文探討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