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商品化教育宣導網站

紐西蘭智慧局(IPONZ):因COVID-19疫情影響延長專利回復期限(2020年5月7日)

紐西蘭智慧局(IPONZ):因COVID-19疫情影響延長專利回復期限(2020年5月7日)

IPONZ將在以下專利期限到期前兩星期內自動延長:
2013年專利法:
.依第64條和相關規定請求實體審查之期限
.依第67條及施行細則第78條第3項規定對審查意見書的回復期限
.依第71條及相關規定,該申請案在「核准審定(Accept)」前須備具相關法定文件及可專利性要件之期限

1953年專利法:
.依第19條對審查意見書之回復。

自動延長期限之通知
如果IPONZ自動延長期限,會透過其線上系統發送有關延期的一般性通知給案件的主要連絡人。

請注意:對於自動延長期限,IPONZ不會發出新的審查意見書。民眾可以透過線上系統查詢申請案並確認新的截止日期。與IPONZ系統其他的案件一樣,此截止日期為該行為之最後期限,並涵蓋申請人依專利法規已做出之任何其他展延期限之請求。

申請人無須對以下每一個期限提出展延的請求:
.依專利法第64條請求審查期限
.依專利法第71條的展延期限
.依1953年專利法對審查意見書回復的期限。

對於適用2013年專利法案件,審查員將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47條規定的例外情形(COVID-19大流行)核准展延期限。對於適用1953年專利法之案件,將依專利法第93條第2項核准展延期限。

2013年專利法第67條對審查意見書回復期限的展延是暫時性的
依第67條對審查意見書回復期限的自動展延只是暫時性的,效力至申請人正式提出延期申請為止,與請求審查期限及專利法第71條的期限之展延不同。

為了獲得上述展延,申請人必須符合施行細則第78條第3項的要求,在對審查意見書的回復中同時提出展延期限之請求。該請求應敘明受到目前COVID-19疫情影響的情況作為核准展延期限的依據。IPONZ對此類請求將從寬認定。

如果延長對審查意見書的回復期限逾越專利法第71條之期限,則第71條的期限將依施行細則第147條(如上)之例外情形而准予延長,並與該案在回復審查意見書時所示之日期一致。
在審查意見書的截止日期經暫時性的自動延長後,IPONZ會透過線上系統發送兩個通知給案件的主要連絡人。第一個是一般通知,與上述所有其他期限展延的通知相同。第二個是特定通知,專門針對審查意見書之截止日期展延的通知。

其他截止日期的延長
IPONZ也會考量未為上述特定情境所涵蓋,而受到COVID-19影響請求延長其他專利截止日期之情形,包括截止日期已經過去的情況。此類請求之核准將視個案情形而決定。

核准審定(Acceptance)之延後
2013年專利法案件如果已經依專利法第71條規定獲得期限展延,IPONZ將不會延後核准審定。
如果申請人希望延後核准審定,他們必須透過IPONZ線上系統中的修正功能,依施行細則第147條提出延期申請,IPONZ將逐案考慮。

分割申請之審查
在5年期限屆滿前提出分割申請之審查者,其期限將會自動延長。5年期限屆滿後提出分割申請之審查者,其期限將不會自動延長。

如果申請人在5年期限屆滿後希望請求分割申請之審查,則必須依施行細則第147條提出延期申請,且要透過IPONZ線上系統中的修正功能執行。每一個延期申請,將視個案情形逐案考慮。

其他相關資訊,特別是有關商標,設計和訴訟案件期限展延的資訊,請參閱2020年4月15日發布的COVID-19期間IPONZ服務(https://www.iponz.govt.nz/news/iponz-services-during-covid-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