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們大家早安 非常的這個歡迎大家光臨我們今天這個 檢討會的現場 我們今天是由我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所主辦的我們2002年透視產業競爭力 也就是一個專利商品化的研討會 首先我們今天在新竹舉辦有他特殊的意義 新竹就是我們整個國家科技產業的搖籃 那麼在現在所有的這個全球的科技產業裡面 非常重要都是把實力的重心 從製造那麼走向研發那麼研發當然是研發技術 但是一般的產業如果光有技術而不能把技術權利化 那也就是說技術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或者是保護的話 這個技術就流於空泛技術就沒有辦法獲得法律的保障 所以技術的權利化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那當然在前階段我們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推動之下 對於專利權或者其他的智慧財產權推廣不遺餘力 可是在現在目前2002年更重要的是要把這個權利化變成商品化 也就是智慧財產權本身就是一項的商品 智慧財產權本身就是一項競爭力的來源 所以怎麼樣把這個專利權變成一個商品化 甚至把他變成產業化 將來的高科技公司會是一個智慧財產權的公司 您的產品就是智慧財產權 那麼今天很高興能夠由我們新上任的我們 智慧財產局的蔡練生蔡局長 親自蒞臨我們新竹為我們今天的研討會開幕的致詞 我們現在來歡迎蔡局長 在座各位企業界的先進和發明家 還有我們的周主任還有今天十七堂課的主講人我們王大律師 大家早 首先個人能夠有這個機會到新竹地區 來參加今天這場座談會感到非常的高興 尤其各位能夠在百忙之中來參加由本區所主辦的 這場以專利的一個所謂的商品化為題的一個研討會 個人感到這個非常的一個感謝 尤其能夠籍著機會在這裡跟各位見面 真的是感到非常的一個高興 因為大家知道人類的一個經濟的一個演變 已經從過去的農業社會而進入到一個所謂的一個工業社會 不管是農業社會或工業社會大家都知道 他都是以一個勞動力為主的這樣的一個經濟的一個型態 那在過去多年來我們台灣的經濟發展的過程當中 我們也一直強調到我們經濟的轉型 大家一路走來可以看到我們從農業走到工業 我們從過去賣鞋子到現在賣電腦 但是無論如何我們就目前來看 我們還是沒有脫離所謂勞動產業這樣的一個型態 我們看到的就是說我們還是以加工業為主 過去做的是鞋子加工紡織加工 現在做的是只是電腦的代工晶元的加工 還是在替人家做代工 所以在這個狀況下我們可以看到在這種產業的型態 只要別的地方他的勞動成本比我們低 我們產業就被迫外移 我想現在產業的西進就是在這個狀況之下所形成的 那今天進入一個二十一世紀的一個時代 我們可以看到二十一世紀慢慢的產業產生一個很大的一個轉變 過去強調的是勞動力為主的這樣一個型態 目前慢慢轉到就是以知識經濟為主 所謂知識經濟主要就強調知識的一個重要 過去產業發展它主要靠的是它的一個土地它的勞動它的資本 為它的一個主要的要素 但現在它可能產業經濟的一個轉型的成果它知識經濟強調就說 我們必須利用知識作為我們產業發展的一個主要的一個要素 也是告訴大家知識是有價的 至於為什麼我們做智慧財產有智慧才會有財產 這是一個主要的一個問題 因此過去依賴有型的資產他的重要性慢慢已經降低了 取而代之就是說知識所能轉化為企業的一個競爭的要素 進而創造他的一個利潤 更是我們產業未來需要脫胎換骨以及調整轉型的一個重要的方向 回顧過去這幾年我們國家可以說面臨許多的一個一些衝擊 包含了所謂亞洲經融風暴包含了就是過去所謂的九二一的大地震 也包含了就是說在去年的我們面臨的所謂納莉風災等等 變成重要的就是說在過去這連續過去這幾年來 整個全球經濟陷入一個非常不景氣的這樣一個狀況 那在這樣的一個狀況當中我想未來怎麼樣來走過這段 需要就是說在座各位跟政府齊心合力來突破這樣的一個難關 在邁入二十一世紀的時候 大家可以了解到我們都已經尤其在今年一月一號 正式成為WTO的一個會員國一百四十四個會員國之一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它的意義就是在於就是說 我們當然我們必須就是說我們將來在國際上可以得到很多更公平的待遇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我們國家未來必須走向更國際化更自由化的 這樣的一個趨向我想這是非常明顯的 因此我們將來整個智慧財產權的法規 也必須迅速的要跟國際來加以接軌 從短期上來看當然是會為我們國家來一些經濟上帶來一些衝擊 但是從長期來講我想也更可以加速台灣整個產業的一個轉型 但是要怎麼樣來加強我們國家產業未來的競爭力 是不是我們從傳統產業能夠走向這個所謂創新 跟高附加價值的這樣的一個產業 我想如何就是說我們必須要更加重視就是更加強調智慧財產權 我想是我們未來刻不容緩的一件事情 那近年來我想國內產業像諸如很多高科技的廠商 或者較大規模的這些跨國企業他們都已經意識到就是 智慧財產權的一個重要性和他的一個迫切性 那自然而然的就凝聚了一股就是說 重視智慧財產權文化的這樣的一個潮流 那不僅在國內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他們也更積極的 在國際來申請來取得專利權的保護 在美國專業的申請上我想我們一直是名列前茅我們僅次於日本 那透過專利權的管理跟運用確保企業的競爭力 來講都是每個企業他必須要特別注意的 那另外就是說就個別發明人來講 一個靈感的一個創作他經由研發形成的一個技術 進而取得專利後要怎麼樣讓他的產品能夠商品化銷售給一般大眾 使大眾能夠共享發明成果 發明人獲得他該有的經濟利益 也有賴於對專利商品化各類機制有充份了解 善意和運用不然這是我們今天主辦這個座談會研討會主要的目地 我們這研討會是從台北新竹台中高雄我們連續就是巡迴的一個辦理 從報名的狀況來講各地報名都非常踴躍 那也表示社會大眾對怎麼樣加強商品專利商品化的一個關切 為了倡導就是提倡知識經濟所以本局除了商標專利 和這些業務的審查工作之外 另外就是說從86年7月開始 我們己經積極的在推動所謂的一個專利商品化的這樣的一個工作 除了透過我們平常製作各種宣導手冊以及舉辦各項研討會 來提供企業界和廠商以及發明人商品化所需要的這個相關資訊之外 我們也經常協調我們本部或其他相關單位 包括工業局中小企業處等等我們來探討 怎麼樣來協助廠商來作好這件事情 那在今年我們已經今年初開始 我們已經建構了一個商品專利化的一個網站 我想待會大概我們會裡面的同仁都會跟大家來做說明 那近日內我們更完成了專利商品化教室遠距教學課程的一個建置 那讓每一個會員能夠在線上就能夠學習到 專利商品化的一些相關的一些知識 也提供產業技術供應方面以及需求方一個交易的一個平台 讓專利能夠確實落實他商品化 因為過去我們經常發現到就是說 很多發明家他不曉得他的專利到底能夠用到什麼地方去 那很多企業界他需要的這些技術也不曉得去哪裡去尋找 那剛好我們來講我們提供這樣的一個平台 讓各位需要的技術可以在這個網站上去尋找 那你有新的話也可以掛到這個網站我的網站上 這樣的話可以增加一些未來整個專利上的話這個媒合的這種機會 那今天是本年度我想剛才是我們第二場的一個研討會 第一場是在台北舉行那反應也相當的一個熱烈 後續我們還在台中高雄我們還會陸續舉辦 那未來智慧財產局將繼續扮演一個就是說知識結晶的一個保護者 以及知識產權資訊的一個提供者的這個角色 並繼續的來鼓勵創新發明以促進國人產業科技的一個發展 那最後再次感謝各位先進來共襄盛舉 也希望所有與會的朋友能夠圓滿能夠滿載而歸 能夠在透過這樣的一個研討會能夠有所收獲 最後我要敬祝各位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謝謝大家謝謝 就是內部的智慧財產權的管理 以將來整個智慧財產權的策略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 那我們今天就是為了整個 我們商品的怎麼樣把專利商品化甚至怎麼樣把專利 智慧財產權產業化 從將來台灣推動成為一個知識產權的產業的一個非常發達的國度 那麼在現在很多在世界各國很多的國家 那麼他們的智慧財產權已經從原來是守式的作業 守式的戰略也就是避免遭遇到侵權避免遭受到國外 這個權利金的追索轉變成為一個攻式的策略 就是累積足夠的這個專利的權利累積足夠的這個專利的商品 進而向外做為爭取外匯的來源 就是以攻式的做法來爭取這個權利金的授權 那麼這樣的觀念已經在很多高科技發展國家已經開始 在做了連我們海峽的對岸 那麼在大陸的知識產權這方面他們推動了三大策略 尤其在專利工程師的培養那麼專利資料庫的建置 以及在整個專利的電子化的部份 都為這個整個國家在推動那麼因此我們現在要將來 在提昇兩岸的競爭力方面 我們也要急起直追 有待政府還有我們業界大家攜手共同來努力 那麼在今天我們整天的這個研討會當中 那麼也提到了所謂 相關的這個課程的這個規畫的配套 我們今天會有七個場次的這個專家的跟大家來做研討 那麼在報告的同時 我們也希望除了聆聽各位專家他們親身經驗之外 如果各位有任何的問題也歡迎您隨時提出來 那麼我們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的同仁 會隨時把大家寶貴的意見做一些匯整那麼做一些整理 那麼將來也提供我們政府來做為 推動有關知識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政策擬定的參考 我們今天有七場次的研討 第一個場次呢我們會談到整個專利商品化的法律問題的分析 那麼怎麼樣把這個專利商品化 中間有相當的法律的架構跟甚至合約的安排 那麼也有很多新興的法律上面的問題 那麼第二個如果要把這個專利能夠商品化 他必須一個值得作為一個投資的標的 那麼一般人對於有形的資產他的價值比較容易評估 那麼對於無形的資產那麼一張專利的證書 或者是一個抽象的專利到底他的價值何在 那麼涉及到他將來實際運用的時候 能夠產生多少的產業上面的這個效益價值 那麼這個就牽涉到相關的這個投資的分析 還有本身技術本身的專業分析 更重要的是技術的鑑價 那麼這樣的問題在過去的產業界一直都在討論 那麼這個專業的鑑價 或者技術鑑價到底有沒有什麼這個公式可言或者 他的參數或者他的這個不同階段 到底是本身技術的鑑價還是將來運用的鑑價 那麼這個本身都有相關的問題 我們今天也請了三位的專家 分別從投資的評估技術的評估跟技術的鑑價為大家做探討 那麼接下來當然是我們要如何得到這樣的資訊 那麼因此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有提供一個非常完善的專利商品化的網站 那麼這樣的一個網站就提供了這樣的一個平台 提供了這樣的一個資訊提供了供給方 跟需求方雙方的這個資訊這個媒介的平台 所以這邊有很多功能上的介紹 我們很高興能夠請到這樣的專家來介紹 我們智慧財產局本身這樣的一個網站的功能 那麼在最後下面呢 當然是實務經驗的分享 我想除了制度建立之外我想很多 都是實務在運作過程當中 所碰到的問題遭遇到的困難跟他的經驗分享 所以在不管是專利的商品化或者把專利做成一個 就成為我們台灣發展的產業產業化的過程當中 都有很多企業實戰的經驗跟這個所謂的甘苦談 我們整個的分析從法律的架構到 投資到技術分析到鑑價 到整個交易的平台或者是資訊的平台 我們一直到整個企業實務的經驗 跟大家做這樣的分享 因此我想我們的安排是非常豐富的 也希望大家都能夠滿載而歸 更重要的是我們政府也需要各位產業的意見 那麼大家一起來攜手打拼 我們今天第一場呢很高興就能請到 理律法律事務所的王仲王律師 為大家介紹有關專利這個商品化的 法律面的法律問題分析 我們請王律師歡迎 本來想說局長早的 局長早主任早這個今天很榮幸 能夠來這邊跟各位來 來聊一下商品專利商品化的這個法律問題 那這個其實誠如剛才主任和局長所談到的 就是台灣現在的產業正在經過轉型 那麼這個可以高一點嗎我太矮了所以這要高個子來幫我 經過這個台灣的產業確實在轉型 那麼台灣專利的數量也確實在逐漸的增加當中 那麼台灣的產業也確實誠如剛剛周主任所提到的 就是說就是從一個不光是守式的一個一個角度 漸漸去往攻式方面去走 也確實如我個人處理一些案件去有這樣的一些規劃 那在這樣的一個產業的轉型和成長從守式到攻式 過程中間確實中間有很多的變化 確實有很多的問題會出來 那其實我剛才也跟這個資策會林婉如林經理 我們在聊請教一個問題就是說 專利商品化其實這就要談commercial一個問題 大家可能非常concern就是說怎樣把專利變成變成錢 其實大家大家的forcus為什麼會 要談法律問題放在第一個第一個題目來談 經理笑著跟我說 他說為什麼因為如果把他放在最後一個題目來談 法律都法律的討論通常都很枯橾的他怕下午 現場的人都睡著 所以一定要放在第一堂來談 那這個我是自我解嘲一下 我的想法是說 其實為什麼專利商品化的問題要先談法律其實 各位知道其實專利這個東西 他是一個人為創造的權利 他不像一般的有體物他當然就 有一個所有權有一個這個 類比自然法則的一個概念 那麼中國人以前講說洛陽紙貴 但是從來沒有人是紙貴不是書貴 那個白居易的詩白居易的詩更可以賣錢 而是出版商他可以賣紙 那所以可以看到就是說其實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會對於他的價格賦予 他絕對是一個人為的一個人為的一個創設 是政府機關運用公權力所創設的一個權利 那談到公權力和政府的創設權力的這些機制和效果 當然是要談到法律 所以我自我解嘲是覺得 大家可以從這面可以看到就是說要談專利商品化 不得不先談一下法律一些問題 不過呢另外一方面我也知道這個 為了避免各位覺得很枯橾 我還是要給各位看一看這些數字這些數字 當然不是我自己去搜羅的 是一些像這些 Joel Goldman Goldman IP LAW 這個一個法律和技術顧問 我們做的一些統計那當然用一個新的方式來做一個機器 那還是說有關美國的企業像是enterprise value或是corporate value 他一個…的一個過程 那麼簡單講就是說在大家在 這個1978年就是說七零年代末期 那麼美國產業他們其實他們這個整個企業的資產 他們這個所謂有有體的財產 也就是說固定資產 等等這些房地產啦等等這些機器設備啦等等 這些固定資產但他們 企業資產的比例大概是百分之八十 至於說智慧財產權的部份 智慧財產權不管是著作權商標know-how或專利等等等等 這些無形財產的部份只有百分之二十 那接下來的十年在這個八零年代末期 這個比例逐漸轉變到百分之五十四對百分之四十六 那到了這個九零年代的末期 這個比例已經變成就是說有體財產的部份只佔百分之二十七 那無體財產的部份是佔了百分之七十三 我想其實從產業從美國產業 的一個面貌大家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為什麼會有這個趨勢 製造業製造業我相信他們競爭力慢慢不足了 那我也不需要房地產我也不需要機器設備 那大家都要馮著腦力來做事那腦力要幹什麼 腦力憑什麼來保障只有靠法律 由法律的方式來創設這些權力 由法律的方式來保障這些權力 那除了是有這樣一種一個比較宏觀的數字之外 大家可以再看一看就是說一些微觀的一個數字 那麼譬如說在這個在這個PC的產業 就是HP他的tangible和intangible assets 那麼從這個1990年代 1990他的這個比例當然是五個BILLION 對五個BILLION就是說 他的有體和無體財產大概是五個BILLION對五個BILLION 那麼到了2000年 他的這個實際上他的無體財產部份事實上是 是只剩十五個BILLION 當然有成長但是相對於他的無體財產的部份他是 只剩下百分之四十的BILLION 那麼可以看到的就是說他幾乎佔了這個 他整體市場四分之三左右 如果大家看一看另外一個更典型 也是跟PC有關的一個一個公司Microsoft 你可以看到他基本上在 1990年的時候他的資產大概只有那麼薄薄的一片 那麼只有一個BILLION然後呢那個一個BILLION 裡面大概還都是 一個一個2000年的時候他已經成長到 250個BILLION TOTAL 這中間只有75個BILLION是屬於 有體財產的部份其他多數 都是無體財產的部份 再來看一看這些傳統產業DuPont DuPont其實他的大家想到的情況 大概還是會想到他其實跟傳統的工業 為主不管是跟工業 還是工業的原料等等他的一些應用等等 那麼他也參與一些製造 不管是用它的母體企業不管是他的轉投資或是joint venture等等 那麼這個比例呢事實上在 這十年中間其實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在1990年的時候他的這個有體財產 獨立財產的這個比例 大概是15個BILLION的%15個BILLION 到2000年的時候 這個數字已經轉化成還是十五個BILLION 的tangible有體財產 但是呢他的intangible財產事實上已經成長到 所以可以看到就是說其實在傳統產業裡面 那麼也有這樣子重大的變化 再來看看下一個數字這更有趣了 可口可樂他更是我講更是比剛剛我講的DuPont這個更為傳統 他所經營的事業大概只有一個 就是怎麼講可樂 那麼你可以看到就是說在這樣一個傳統產業裡面他的 有體財產和無體財產 這個比例上面他的變化 1990年的時候 他的有體財產是5個BILLION 那麼無體財產是25個BILLION 到了兩千年的時候 這個比例已經變成十個BILLION跟70個BILLION 各位可以各位可以看到就是說即便像可能大家美國人 每天都要喝的一個產業裡面呢 每天都要喝飲料的這樣一個傳統產業裡面 他們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一個重視 更是有一個…的一個變化 那如果說大家再來看一看不光是從市場面來看的話 我們來從交易面來看一看有關技術交易的一些數字 譬如說這個IBM從1999 1995年 他的licensing的revenue他的技術授權性 的一個一個收入來看大概是646個MILLION 到1997年的時候這個數字已經 到一個BILLION到2001年的時候已經超過13個BILLION 那麼德州儀器也有相同的狀況 他的報告據說年每年至少500個MILLION 那麼據這個… 元勤科技他們所做的一個統計 他講說到去年為止大概全球GLOBAL的這個所謂 所有的這個technology transaction revenue 包括licensing包括技術的授權包括技術的讓與 還有包括一些其他技術合作的利用等等 totle value已經到了一百一十個BILLION 那這些數字都是外國數字 台灣數字是什麼那… 我早上去尋找一下好像沒有一個比較 比較看到的一個數字不過剛好 在九月二十三號的時候 工商時報刊登了一個消息 他是講說這個根據國科會的統計 我還沒看過原始資料不過他是講說 根據這個國科會的統計 台灣近十年來有關這個技術貿易的交易總和 佔我們TOTAL的貿易的總額那麼 是在大概百分之002到005左右 那麼如果是相對於美國歷史資料來看的話 美國他的這個技術交易總額 在1995年的時候已經佔他的貿易總額 那麼達到438百分之438 那麼當然這個報導也講說 那麼為什麼1995年會這麼高事實上跟1995年 半導體產業有…的關係我想這是有相當關係的 那麼但是呢EVEN THOUGH 有在95年以後這兩年來看 大概美國的這個技術交易的這個貿易總額那麼佔整體的貿易總額來看的話 他的比例大概也有百分之275到百分之438 大概百分之275左右 那麼至於說日本呢日本大概通常是維持234這樣的比例 所以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數字 那麼當然這篇報導他看起來是有一些 的這個學者專家有一點痛心疾手大聲疾呼 說我們要反攻市場我們為什麼技術交易貿易的這個總額 沒有辦法提昇到一個相當的比例 我個人看法是其實倒也不用這麼這麼悲觀 因為基本上我們剛剛看到所謂 enterprise value他的… 他的發生的期間其實也是經過三十年的時間 台灣真的要講說對於這個智慧財產權的重視 不光是政府提倡而且 而且達到民間企業的階層也不過是最近 十年的事情甚至最近五年的事情 大家資產主要是普遍的去思索到有關專利的重要性 或者說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那麼所以以這個美國或者說日本等等這些國家的一個競爭來看 說要讓這個技術交易能夠達到一定的水準 美國佔這個全國貿易總量一定的比例總是要累積實力吧 那我們相信就是說以這個台灣產業 目前的技術水準和對於技術重視和奮發向上的一個程度 我相信這個競爭絕對會縮短 那麼至於說這個有關國內專利量數量的統計 各位可以可以參閱一下就是這個 智慧財產局出版的這期的 九月份出的智慧財產權月刊 智慧財產權月刊也是資策會幫忙編輯的 他們有一篇專論裡面很精采 那麼有各項數字來討論就是說 台灣台灣自己在台灣這邊申請的專利數量有多少 核准的有多少哪間公司申請最多 那麼前十大前一百大 他們的數量他們核准的專利件數有多少對外的申請有多少 那麼其實您如果您有讀過那些數字的話我相信 你絕對會有一些很振奮的一些感覺 那麼你可以看到事實上對美國申請專利的 核准數量中三年前大概四千多件 今年大概有六千多對不起2001年大概六千六千件左右 in average在這三年大概我們會 大約大概有一仟四百五十件 所以其實這是一個EXITING的一個數字 那麼絕對不要妄自菲薄那麼也絕對不要想專利商品化 不光是只是備用市場被專利商品化 大家可能就有被追訴權利的經驗 那將來我想絕對會有一個主動要 請專利商品化一個機制的作用 那麼從這個智財局這個專利商品化的小百科裡面 他大致上把這個專利商品化的流程他大概 分成幾個幾個流程就是說第一個 是這個開發產品的模式階段 也就是說從這個技術技術的概念或是思想的一些發揚開始 這個討論研發階段一直到開始開發出來prototype 開始出來相關模具整個市場等等階段 到了就是說籌措產銷資金的階段 到了這個公司創立的階段 到了這個真正讓這個研發出來的產品要付出 生產製造產品的一個產品生產線一個建立的階段 然後到這個產品行銷推廣的階段 等等這個他分成五大階段我想這樣一個階段的分配當然 是說比較IDEA的一個狀況也就是說 他是從篳路藍縷開天開始 那麼其實我相信各位在座很多 都已經有公司了或是在公司裡面服務了 那麼經常所面臨的問題並不是說 從一個單一產品出發然後 成立公司的這些問題其實他所隱涵的可能是各級商品 公司成立以後就各別商品的一個等等生產製造銷售等等這些問題 那麼如果要看這個專利商品化的配套措施的話 其實他的延伸是非常多的 他可以談到就是說當然觀念形成技術開發這些問題 這裡面可能就會牽涉到譬如說我們剛才談的 權利取得的一些問題那麼包括剛才所談的 樣品模具製產測試階段的問題 包括資金籌措的問題你要一再募股要募股等等 包括創立投資基金待遇的問題 包括融資貸款或是貸款相關保證問題 包括投資抵減以租稅減免的問題 還有是不是能夠借用創育育成中心提供infrastructure 包括投資公司經營團隊等等 還有這個廠商展現規劃 等等行銷創作物件 售前技術合作還有售後服務 其實還有這個技術保護等等這些問題 面向很多那麼當然我想每一個每一個部份 每一個配套的這個這種 環節都會延伸法律問題 那我想這些法律問題其實在談別的一些像 商業行為這些都會發生所以今天我想我要談的有關這個 專利商品化的一個 這個法律問題我是從專利權的一個法律本質來出發的 那麼基本上專利權我剛剛講過他是 他不是一個自然概念的一個權利 他其實是人為的後天的 一個政府運用公權力所創制來保護的一個權利 那其實這個權利基本上他的 他的內容是什麼其實大致只有就是三塊 他的取得實施還有處分這大概也是台灣高等法院評斷 一個判決一個訴訟裡面能揭階式的專利權的權能 那麼當然這裡面有一些問題我們待會可以再來討論一下 那其實談到這個 我為什麼要講到這三個我為什麼要談專利權的法律本質 來探討有關法律專利商品化的法律問題 其實我個人會覺得說這就是牽涉到就是說 專利權是不是能夠跟你們的business model能夠結合 是不是能透過專利權的取得或強化 來MAINTAIN這個business model而且從這個business model可以 可以讓你的profit maximum 那麼這中間牽涉到比方 這樣的選擇那麼你要自己研發 還是做共同的研發還是要做 產官學研的合作等等都會影響 那麼這些選擇在法律上他的 意義會在哪裡你的因判是如何 那麼舉個簡單的例子就是說 這個就是說他們的這個com 美國專利5960 名義他們是說他們更知名叫做 … 簡單就是講說 one click patnet …大家都有聽過這個東西 他只要上網去看 去買東西你自己去…就是 資料以後他都會寄出給你 然後你的你的需求你… 你要的東西拿來先給你看 這個是他們的business model 是他們非常重要的code一個system 如果說今天one click patent沒有 沒有先取得patent的話 我們相信就是這個模式是經常很容易 被複製當然不是說取得一個就不會被複製 而是說被複製之後他們有什麼樣的救急 所以最後才會看大家才會看到 … 他也採用類似這樣的一個方法 專利訴訟 那麼所以這個專利權的取得專利權他的所有權的歸屬 決定其實這都會牽涉到有關 企業的business model的選擇和維持當然還牽涉到第二個就是 我想在很多的場合裡面大家所談的 有關專利商品化的時候大部份都在談 有關實施的問題 實施當然是個問題而且是大家最常見的 一些一些專利商品化中間所會碰到問題法律問題的一些 一些一些重心但是 我自己來看這個部份其實大家是討論蠻多的 我今天只是點出一些重點來授權這個問題 我想各位了解實施不光可以 自己實施也可以授權他的實施授權的問題 不外乎就是創造一些創造一些技術的 的這個報酬來源 …你可能… 那這要怎麼樣選擇 牽涉到我們的business stratege一個問題 最大可以看到就是IBM他的 …在PC市場的選擇他們的採取開放 採取最開放的一個架構 對於這兩個公司他的消長是如何 當然這個有人覺得也不認為IBM就是成功的 但是對於PC這個產品對於這個 能夠推廣到全世界來講的話 我想在這個business model選擇當中權利是很重大的 那麼他的源頭都會牽涉到有關 怎麼樣去把這個專利或怎麼樣取得專利商品化法律問題 那最後我可以聊到就是說有關專利權的處分 那麼在專利商品化可能碰到的一些問題 這個部份是很多人都沒有討論到 我嘗試看嘗試把他的問題點出來 那麼給大家做個參考其實第一個就是說專利權取得的歸屬和開發 其實這個如果要對照這個要對照這個 這個智財局的這個專利商品化流程來看的話大概可以介紹研發階段 那麼當然是事前開發事前研發的一個選擇 那麼這些研發就牽涉到雇用關係的問題 那麼我們專利法第七條第八條大概講得很簡單就是說 職務上的發明那麼是 這個屬於這個雇用人所有 但是只要適當報酬給受雇人就好了 我今天所談的問題就是說 到底什麼叫適當報酬原本的薪資算不算適當報酬 還是說另外的報酬 其實法律上並沒有做一個規範 但是如果說我們參考日本或德國的方式來 看的話大概就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就是 說這個案子是不是關係到其他報酬所以像在日本他們也有 他們的…探討標準 台積電就是採取記點制採取裁退制等等 那麼德國在1959年的時候事實上 也有他們訂的行政標準 那麼都在談這個制度補償金的問題 所以為了要避免爭議的話當然在設計這個專利 取得制度的時候還有幾分鐘 聽到十點二十 大家待會都不准出去 不准去喝飲料開玩笑現在就可以出去 這個德國上的發明基本上是不是要在公司裡面設計一個 專利申請的獎勵制度 還是要怎麼樣他們… 怎麼樣他們的法律其實都看不太 出來一個句子的標準 那麼可能還有待這方面的加以開發 那從非職務上發明的話基本上非職務上的發明是屬於 屬於受雇人這個所有但是呢基本上 我們法律要求必須要在必須要 給雇用人書面通知 雇用人有一個六月的異議七天 那麼可以在這六個月之內 保持異議那麼來主張這個 這個發明或創作應該是 他所延伸的專利權應該是屬於這個雇用人所有 當然縱使沒有異議或者異議結果以後雙方這個 專利局人員以後 還是把這個專利權的權利歸屬於這個受雇人 那麼雇用人還是在某些條件底下 還是可以來利用這樣的專利權 也就是說如果說這個非職務上的發明 他是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驗 所創作所為的創作或發明的話 在這個法律上只要你給的很早熟 你還是可以在這個雇用人事業範圍之內來實施這樣的專利 這邊很有趣就是說這所謂這所謂事業範圍之內是不是限於 限於雇用的人這個權利人這個只限定這個公司 那麼從法院上來看 好像應該做這樣的解釋不過 不過這個也發生一些困擾就是說 其實各位可以看到就是說其實技術商品化的 一個型態絕對不限於我剛才講的絕對不限於技術實施 絕對可以包含到授權的問題 那麼我可不可以授權 那麼甚至就是說可以用授權的方式來進行 作價來跟人家做這個joint venture 做這個合資企業 很多很多的經驗一個技術組成的模式現在愈來愈多 那未來如果說在這個權利取得這個階段 對於這個技術的歸屬沒有做一個適當的安排的話 對於這個職務上和非職務上發明沒有做一個適當的任應的話 可能都會造成將來公司要繼續 成長或是公司要進行移轉投資或要進行合資的時候產生很多的困擾 所以其實我們在這裡我這個 看法就是說專利權專利商品化 第一個要做的事情就是權利取得一定要非常重視 各位都是公司主管各位是公司的受雇人或者說是受益人 那這個權利的規劃怎麼樣很重要的 那麼當然這個如果發生權利歸屬的話 那麼這個搞得我們訴訟 有這個仲裁或其他任意取得的方式 爭議取得的一個方式 那麼這裡面比較有趣的一點就是說 當然也必須要注意就是專利權 的專利法裡面第九條他也特別也講說如果說是 雇用人或受雇人簽定的這個契約他講說 不能就是規定受雇人不能享用 這個發明新型新式樣的權利的話那麼其實是無效的 這邊其實有比較有趣的問題 就是什麼叫做享受的權利他指的是所有權嗎 他就是指取得專利權的受雇人嗎 其實一般可以從法律上絕對 得不到這樣一個這樣的答案 事實上權利可能是包括 適當報酬啊他可能有包括就是說利益實施權 所以這些這些問題都應該要在這個契約上面做一個 很很詳細的一個規範那麼才能夠避免就是說 當你在想要利用你的專利權想要利用你的專利權融合 在你的…然後讓你 獲益的時候才會才會避免掉相關 的困擾其實 我們也我們也看過申請處理過有些人在裡面 其實是有一些的總經理因為 他可能是從另外一家公司所出來 但是呢可能在當初的專利權規劃上面並沒有做得很好 那麼就是被他前任的前任的公司那麼來追訴 不光追求專利權的權利金 還追索他自己本身發明人的創作 別人都可能是延續到他以往的這個這個 雇用人的資源和經費 所做的一些發明和創作 怎麼樣規範很重要 那當然就是說專利權這個防禦契約我想這個 這個這個的基本上我只能說 專利申請的時候這個絕對要在申請之前那麼絕對要保密的 那麼保密的這個義務也應該要放在 這個公司和員工的契約裡面這個我想是 非常重要的一部份 另外就是說這個研發的問題 也就是說不光是自己獨立研發如果 說要跟人家合作來進行研發不管你的這個研發的模式 是叫做joint development 共同開發或是叫做technology transfer cooperation 或者叫做across licensing等等等等 都會牽涉到有關這個所謂委託研發的問題 那麼我們專利法定的很清楚就是說 對不起我不應該講很清楚 可能有點不太清楚就是說如果 出自聘請他人並且從事研究開發的話 基本上就是這個權利要由雙方來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要歸屬於發明發明人 或創作創作人的所有 所以基本上他的他的他的關係他的關係就 絕對不是一個雇用關係 所謂出資或是聘請 是一個成本的關係 那麼也就是說當有這個 有當當有兩家公司以上 進行共同開發的時候 所共同開發出來的研發成果到底歸誰 勢必要在契約裡面要定得很清楚的 因為到最後你可以知道就是說 出資這個聘請他不然就是著作所謂出資的意義到底何在 這個資到底是錢嗎 還是說他要出的原本的技術或者 什麼技術的構想算不算可以算不算對價等等都是一些問題 那麼如果說今天 在雙方的joint venture和joint development裡面沒有把 這個未來所研發出來的成果 豎訂清楚的話非常 可能他就是希望歸屬到發明人或創作人 那假設如果今天發明人或創作人卻是 有兩個人以上的時候到底權利要怎麼歸屬 那個問題即便是共有的話我可以談共有權的爭議 那其實我們的我們的法律對共有權 這個共有權的定義其實也是非常不清楚 甚至對於這個甚至對於這個專利技術我們先不談 這個這個專利技術的開發或使用 或商品化的這個意義到底要 應該由誰來規這個擁有 那麼單純就這個技術本身開發 本身對於這個社會所存的能夠創造一個東西來講的話 我們的專利權的共有權的規範其實是很不足的 是很不明確的為什麼會這樣講 因為在我們的這個專利權法的第十四條 還有大概第六十一條或六十二條 他都談到就是說專利專利權如果是共有的狀況的話 基本上他的每個共有人應有他的部份 就是你的怎麼講怎麼講你自己的shares 你沒有經過他共有人的同意的時候 你連自己的shares都不能隨便去讓給別人 不能隨便去實施 那麼也很奇怪我們的法律裡面沒有規定講說 如果有這個約定的話可以知道這個約定 那反倒是另外一個方面就是說他講說 如果是共有權這個權利的本身全部你要去讓予 或者授權他人實施的時候 也要經過他其他共有人全體的 同意但是在立場裡面他又 附一個但書他說 但如果有特別約定的話重其約定 所以你可以看到的就是說 這個法律的對於這個共有權的安排事實上是有 有有可能有輕重制衡的一個問題 不過既然法律規定 就是各位必須要注意到就是說在委託開發的這種類型的合約底下 對於這個權利歸屬的一個一個安排 必須要在這個契約裡面加以規定 那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說產學研的合作 那麼目前我想政府對於這個產業界的 其實也貢獻滿多的 這個經歷和經費在協助這個產業界的發展 科專計劃等等 特別是這個科學技術基本法在這兩年通過以後 在第六條裡面特別 特別這個仿造美國的拜度法案 講得很清楚就是說針對所謂政府補助 政府委辦或政府出資的科技研發 基本上他的全部或所得全部或一部份 還有這個研發的所得 他可以歸屬到研究機構或者說企業來所有 或者說不是所有權人但是可以授權使用 那麼來排除掉有關國有財產法的規定因為原本 按照國 有財產法的規定的話 如果政府所出資補助委辦等等這些 這些研發技術計劃所得的 這些成果這些應該做一些回流 那麼我想這個收歸國內其實 當然就有點不太多了 那麼或者說非常麻煩我想這條算是幫這個 技術商品化或專利商品化如果說這是技術 牽涉到國家的這個權利的時候就是開了一條路 那麼在科技基本法第六條 這個的第二項裡面有一個規定就是說 據說因為這個政府機關他都可能 會有一些這個研發的計劃 那麼這些研發的成果他的權利如何來歸屬 他的第六條裡面特別講說 由各個主管機關參卓共同效益原則 的這個參卓有關勞力和資本的貢獻 的比例和他的貢獻等等參卓這個他的這個 研發的性質產業的性質和運用的潛力等等 由各主管機關訂一些這個辦法出來 那麼根據科技基本法第六條他說 所訂的辦法目前當然是有這三個辦法 那麼來看一看就是說 根據這幾個辦法我想各位 我想主要是在談經濟部的這個科學技術委託 或補助研究發展計劃研發成果 歸屬及運用辦法這個 對不起這上面有個地方寫錯了應該研發及成果運用辦法 那基本上這個在這個經濟部他這個辦法裡面 他就講得很清楚就是有研發成果的權利歸屬 基本上只有兩個兩個原則第一個就是說 涉及國家安全的話 他的…第二個原則就是說 在研發計劃進行之前經過經濟部事前認定 應屬經濟部的應屬國家所有者 應屬經濟部 所以蠻有意思的 第一個就是國家安全那麼他明定就是就是 就是應該屬於一個國家所有等於是國家所有 所以就是要做事前的認定 那這邊有一個就是說所謂 事前認定是限於國家安全的理由 還是說包括其他的理由 那也就是會牽涉到就是說 在進行這些可能計畫書或者 做任何的委辦或出資的一個科技研發計劃的時候 要搞清楚約要怎麼樣簽的 那麼原則上這個在這個經濟部辦法裡面其實講得很清楚 他基本上他是准許一個民間單位來取得 除了剛剛這兩個自己的事前認定還有國家安全這樣子 這兩個狀況以外事實上 其他權利基本上都是可以歸屬單位的 那他可以包括就是說研究機關或者說企業都可以 那當然他也准許就是說在對於研發的的 成果上面他的運用只要事前同意譬如 是個案的准許或者契約裡面規範都可以 那麼在這個這個經濟部的辦法裡面 他也明定就是說對於授權的這些條件包括他對於 他的希望優先在國內生產製造 那麼這裡就是優先以國內廠商為主 那他授權的方式必須要跟我們 公正公開要有償等等無償的話那麼 那麼要以公益為限期間不用五年等等 那順便提到有有意思的就是 說就是從這個辦法裡面就是就是當然他的訂得很細 大家有空的話可以讀讀看他的這個辦法其實滿有意思的 那麼不過規定雖然齊但是中間 有一個問題包括 那我就舉兩個簡單的例子來講就是說 對於這個專利專利權的取得 那麼他的維持到底是 權利或義務這裡可以講的就是說 執行單位要負責所有的申請 取得登記維持和確保的意義 那有意思一點就是說所謂的維持和確保有沒有包括有關專利 如果說遭到別人來舉發遭人家來異議 或遭人家來侵權的時候 是不是表示各位要採取法律行動 不清楚如果說沒有這樣做的話或者怎麼樣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說沒有這樣做的話是因為 政府機關沒有經費或研究機關沒有經費 會不會有違約的問題 其實都是都是一些基本的問題為什麼會基本的問題因為 其實我最近就有在處理一個案子就是 很有意思這個案子是也是政府的一個研究單位 跟這個企業之間有一個科專計劃什麼 連續大概已經實施大概三年以上 但是最近發現就是說 一個政府的這個研究單位 負責這個計劃的一些人員因為 這個高級主管跟一個 然後發現他們這個產業比較不重要 這個section較不重要 他們在下個年度就沒有這個預算進行 那麼縱使縱使這個技術經過一番研發以後事實上 已經產生製造成專利 但是這個專利自己在研發 在這個研究機關底下不是在企業底下 那麼接下來就是問研究機關他本身的小組都 栽撤掉了沒有經費結果發現沒有經費以後連他們取得 專利權要去維持這個問題 關於這個專利權年費到底要誰繳納 這個問題企業願意繳納但是 研究機關未必願意接受啊他也沒沒有明目來接受 怎麼辦那目前是在 …也是在考慮這個問題 那麼對於研究機關來講他可能只是裁撤掉一個PROJECT 還是要一些小組成員事實上他絕對可以轉 去做別的研究計劃 但是對於企業來講的話 那個技術可能就是他的他的 他的生存命脈那麼即便他願意出錢未必未必能夠達到出資目的 這樣就會影響到他的權利甚至影響企業營運的一個延續 那麼所以這裡你所看到就是說 這個在進行這個在進行產學研合作的時候 這個契約規劃的重要性 那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 其實接受政府補助經常我們會發現就是說其實研究機關或者 企業等等他接受補助的來源不只一個 那當然是要去SHARE這個權利到底權利怎麼設 我可不可以用技術因為其實可以就是說可能可以應用在 不同的領域或者不同的應用 不同的用途我可不可以用什麼方式來區分 或者說哪些權利可以給哪一個機關 哪些權利可以給另外的機關 這裡你要分從這一個 經濟部辦法事實上並沒有辦法看到一個漂亮的解答 AGAIN契約的定義非常重要 再來再來看一看就是說 有關專利有關專利權的實施的階段 生產和銷售的階段 他所可能會有哪些問題我剛剛已經講過了 剛剛就是說他最主要是一個授權契約的型態 那麼這邊其實比較比較有意思的就是說其他 看看有關專利權的本質 其實專利權他你如果去翻專利法的法條的話 他其實講的就是說專利權人他是要 排除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 不得使用製造銷售進口的行為 但是專利權人本身是不是有實施專利權 技術內容的權利不知道為什麼 因為所有的所有的這個加法都是 都可能從一加一開始 你要實施你自己的加法的時候可能 都要實施別人一加一的加法 所以專利權人他基本上看你的實施權人 其實是一個滿值得爭議的一個話題 這個這個在台灣是這個 法律的判決事實上也有一個不太一樣的一個一個見解 那當然這個你… 還是有很多專利權像國外專利權人 EVEN THOUGH他在美國專利權他已經判他侵害權利 這些觀念還是大喇喇堂而皇之的要請各位要簽和解契約 做授權你來實施他的專利權我是說內容 那在這樣的過程前因 契約的這樣一個規範底下那麼 可能這些重要的地方或這些這些東西包括授權的範圍 包含就是技術權人的切割因為剛剛講到專利權人的一種排斥的 行為這項包括使用製造銷售 進口那你如果看美國法的話他又… 這樣是為了銷售所謂的邀約企業界包括就是說 你的一些marketing的一些動作 授權範圍可不可以切割 也就是說我只授權你製造不授權你銷售 或者說你銷售的時候必須要是以 這個你也同樣經過授權人你才能賣這是一個基本爭議的問題 我台灣法院大概還沒有看到 類似的判決不過美國法院基本上法律他們是承認 就是說權能是可以切割的分開授權 這也這就是為什麼 前兩年有一個LCD的一個案子 的一個事件國外有來這邊 要追加權利金然後發現有些已經有權利了當然有些權利不能銷售 所以這個…如果這樣授權的話 那這樣做有什麼用 又沒有人要買當然就變成一個一個發明人的問題 授權契約裡面另外一個重要的議題是專屬和非專屬的問題 到底我是這個專屬的被授權人還是非專屬 被授權人這個期限的問題追加計算的問題等等 這在台灣大家可能耳熟能詳 或者說待會有問題可以待會私下再來跟我聊 這邊我要聊一個比較有意思的是 一個…… 也就是說萬一他把權利授權給你以後結果你還是被人家告了 你就去找他如果契約裡面沒有規定的話 你可不可以按照法院的規定來找他 這是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一個話題 那麼在在我國專利法院沒有任何的規範你大概分辨法律 能夠找到相關的大概也只有法律上從民法上相關的 法律上有關起訴問題 或者說這個關於技術的一個問題 這個現場不是法律人的話很多秘密 這段是比較…的一個問題但是其實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 因為我們講說擔保的意思是說 譬如說你買一輛車你可以在法定的這個 這個強制擔保期間或他 對不起那個是有點 你可以去你發現一個瑕玼你可以要求他換給你 為什麼他可能從早… 所以說你要求要換或者說你要求要減價 等等或者說你要求要解除契約都可以 為什麼就是法律上有這樣的一個擔保一個一個規範 那麼對於專利權來講對於專利授權契約來講 可不可以轉換這樣一個權利這只是一個問題 為什麼因為專利權授權契約他到底算不算是一個買賣 可能有問題 這時候你要歸要歸類的話大概只能算訴願 租房子是有房子使用權但是沒有房子的所有權 所以呢股市買賣那可不可以用強制擔保的一個問題 可見我們不完全給付一般契約訂的原則 那他的缺陷就在於就是說 其實專利權能本身他就是一個不完全的權利呀 從某層面來講他的實施權就並不存在我告訴你說 我授權給你其實真正法律上意思是說 我授權給你表示我不會告你 我不會因為你使用我的專利權而告你 但是你到底可不可以實施 我的專利權因為不被人家告 我不知道所以這個權利本身來講的話是不是 可不可以主張不完全給付其實是是有些問題的 那麼更不要講的就是說關於 解雇事實上牽扯到一個關聯 他必須要證明債務人他的過失 那麼什麼叫故意和過失舉證責任 就會變成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 當然這個雖然雖然 如此我們還是可以在 少數的契約裡面那麼在少數的授權契約裡面 會看到類似這樣有限的一些 這個…的這個所謂…的條款規範 那麼對於這些可能因為專利侵權能產生一些責任做一些 …規定包括法律法律上的一些負擔 包括和解金和賠償金非常清楚 我這個北部的包括 資料上賠償有關被授權人的這個營業損失不過 …上條款是非常非常少見的 反正大概是在OEM ODM 裡面反而大家會盡量 考慮我幫他做產品 結果我還要幫他負擔他給我… 我還要幫他負擔專利侵權的責任不太合理 所以其實各位可以看到就是說如果 真的有這樣的一個狀況的話是不是可以 …這邊 還有一件事就是說如果…和…之間 …是按照…去做的話 因為遵守…的結果產生的 …事實上…要負責的 我想在這邊給各位做一個參考 那當然是權利實施所產生的風險 事實上有一些專家和轉價的一些機制嘛 那我剛剛講的就是說這個專利權能可能很難講 我不會侵權那麼其實我可以看到像這個 IBN的經驗 就是大家都會知道的一個 這個技術交易的一個一個授權平台 他講說你要送到這邊去 隨便要給人家授權的這些技術 必須要保証沒有侵犯侵犯你的權利 雖然我自己看到這個覺得 非常的擔心就是說第一個保証這樣保証 可能都是一個……的一個保証 不然就是說這個沒有辦法完全屢行的一個保証 第二個就是說風險這個 這個承擔或轉價包括契約上面的一些 是不是有…的一些條款規定 或者說如果沒有這個 沒有這個條款的規定的話至少就是做一些 替代性的一些其他安排 譬如說要求授權 協助尋找一些prior art 糾紛的話那麼還有提供技術性資料 等等以上都是一些 一些替代性的一些安排 當然還有就是說責任限制的條款 那麼也應該放在這個契約裡面 另外就是說可能有一些across licensing的東西也可以 避免掉就是說這些侵權 那across licensing其實是 在一些……條款裡面 …一定用 …跟…還有這個 事實上他的across licensing 的這個安排那麼來閃躲掉一些可能 專精的一些問題當然還有保險 不過這個當然保險很貴 那麼權利所在的問題那麼 當然就是說專利權能轉讓中間 會有幾個基本的問題就是說大家 要先確立這個專利權的歸屬 那麼鑑價我想接下來會有一場就是專門談鑑價的問題 "那專利權轉讓必須要辦登記 那除了專利權能轉讓以外 其實專利權他既然是一個權利的一個型態那麼 他可以申請擔保他可以申請職權的 那麼按照我們專利法的規定就是說 你既然申請職權你就要辦登記 那麼我這邊發生一件有趣的就是說 其實專利授權也一樣要辦登記的不然 你不能去規範第三人換句話說事後如果說你權能轉讓的話 這個專利人可以給你 專利權能 可能可以跟你主要專利權能或可以減少專利權能 那麼另外的問題就是說這個職權人 他萬一將來設置以後新產品新產品到了 那麼結果專利權人沒辦法還出錢來 你絕對不可以拍賣這個專利 如果要拍賣的話可不可以先把專利授權的這個契約 先除掉因為在我們把這個 抵押權如果要拍賣抵押物的 有拍賣一個抵押房子上面還有有人是租 然後這個租賃如果能在抵押權設定 之後的話他就可以可以主張 出去了 所以基本上就是說這個可能都是 專利權處分上面可能會發生什麼一些法令問題 那麼很遺憾我嘗試去找一下 一些資料不過顯然 大家對這個問題 還沒有任何法律判決 有這個問題解答 那麼希望如果說以後還有這個機會的話 我能夠再來跟各位報到 時間有限我想我今天 簡單報告到這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