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中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為鼓勵產業及科技的發展,並保障人民運用其智慧從事發明或 創作活動所得之成果,國家透過法律創設並賦予其專屬性權利,而 規範此類權利之法律總稱為「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制度的 建立,係透過法律賦予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具有一定之專屬排他權 ﹝exclusive rights﹞,權利人透過該專屬排他權之行使﹝包括自行實 施或授權他人實施﹞,往往可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專利權即屬於 典型智慧財產權之一種,專利制度係國家對於發明人以在一定期間 內賦予其排他之製造販賣使用其發明之權利為條件,要求發明人公 開其發明內容之制度。 我國專利法係民國﹝下同﹞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由國民政 府制定公布,三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七次修正,現行法為配 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由總統修正公布 全文一百三十八條條文。基於專利法所賦予專利權人之權能,專利 權遭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常透過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 己的權利。依據我國現行法制,原告提起訴訟時,應先預納第一審 裁判費用,實務亦不乏原告因所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過高無力 繳納裁判費用,放棄提起訴訟或經法院核定高額裁判費卻無力繳納 後,遭法院駁回訴訟之情事。尤其專利權相關訴訟之勝敗往往涉及 產業之生存以及巨大商業利益,復因其涉及專業技術知識,法院在 處理上難度較高、審理期間亦較商標訴訟或著作權訴訟為久,專利 侵權訴訟成本亦常為專利權人選擇捍衛專利權可能策略評估之因 素之一。 準此而言,有關專利侵權訴訟中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實值得 討論,惟實務上對於專利侵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尤其是關於排 除或防止侵害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各級法院見解不一,迭 有爭議。故本文將主要針對此部分,針對各級法院實務見解加以探 討,俾能提供當事人評估專利權攻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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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0909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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