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鑑價」?

由於智慧財產權並無一定的形體,再加上其價值往往會因為權利範圍之大小、所採行之會計方法與各國租稅制度等因素的影響,更會因為時空與社會情事變遷而有所變化,故智慧財產權之價值乃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並非固定不變。是故若要將此模糊的概念以鑑價的方式加以量化,不可避免的會遭遇許多的問題。但是由於智慧財產權的鑑價涉及無形資產的評定、技術作價或技術入股等問題,亦與權利金攸關,使得鑑價在智慧財產權中亦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

雖然國際間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鑑價問題已經有相當的發展,但是在國內對此則仍處於探索的階段,不過由於智慧財產權之價值亦間接的決定其權利金與侵害損害賠償多寡的問題,因此也必須對此有所處理。

就國際上的一般原則而言,智慧財產權之鑑價一般必須考慮技術創新的程度、法律保護的狀態(包括專利的類型、有效期限、權利範圍、所獲得保護的國家等)、授權與實施的情況(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現有的授權情況)、技術開發的程度(有無其他替代技術或是否已經可以商業化生產)、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等因素,並綜合權利人與被授權人相關的因素作一個整體的判斷。

不過,由於智慧財產權受到各方重視的時間並不長,因此尚未發展出一套廣為國際間接受的鑑價制度。至於鑑價的方式,雖然目前有重置成本法、市價法、收益現值法與清算價格法等不同的方式,但是由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並非生產要素,且重置成本法並不涉及專利的歸屬與其內容,故重置成本法並不實用;至於市價法則因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與一般商品並不相同,不易有一定的市價,亦不可行;至於清算價格法亦未能反應專利等無形資產的價值與未來可能之收益,亦不可採。

因此一般對智慧財產權之鑑價傾向採用收益現值法。這是因為收益現值法以未來預期收益為計算的基礎,然後折算成現值,故較能反應智慧財產權(特別是技術性較高的專利)之真實價值。不過,由於我國並未像大陸一樣,訂定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因此並無法對鑑價機構加以規範,亦未對鑑價所採用的方式加以規定,而由鑑價公司依各機構的鑑價原則自行決定,故亦可能出現國內不動產鑑價所面臨的問題。

雖然智慧財產權因為其並無一定形體,與其可能會因時空變換其價值的特性,並不容易估定其真實價值,因此傳統的鑑價方式並不容易直接適用到智慧財產權的鑑價,但是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臨,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與時俱增,智慧財產權的價值更可能遠遠超過有形資產的價值,因此如何能確實反應出智慧財產的真實價值,就是國內在智慧財產鑑價方面必須面對的問題。

(本介紹由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馮震宇提供)

Q&A
  1. 為什麼需要鑑價 ?
    專利鑑價的用意在於,經由專業鑑價人員評斷專利價值,並藉由第三者的客觀立場提供談判雙方一個比較合理的專利價值評斷標準,以此作為雙方談判的基準與最佳參考依據。
  2. 何時需要鑑價 ?
    當專利權人欲將專利授權他人以收取權利金時,則在協商談判的過程中,雙方需要有一個可以表現專利價值的依據,此時則可經由專業鑑價人員協助計算出專利的價值。其次,在成立公司時,專利技術可成為技術股的一部份,此時便需要公正單位協助鑑定專利技術入股的價值。
  3. 專利鑑價的要件 ?
    專利鑑價必需掌握以下幾點:
    (1) 了解專利範圍
    (2) 了解專利可被他人避免的程度
    (3) 商品化的難易程度
  4. 技術鑑價的要件 ?

    技術鑑價範圍比專利鑑價來的大,因此需考慮的因素也較為廣泛。技術鑑價必須要明白以下幾點:

    (1) 技術是否可立即產品化?
    (2) 技術是否需要更進一步研發?
    (3) 是屬於新產品開發新市場? 亦或新產品取代現有市場?
    (4) 亦或只是替代產品的出現?
    (5) 是屬於一般用途或特殊用途?
    (6) 市場潛力有多大?
    (7) 市場行銷成本?

    技術鑑價「沒有」標準公式可資套用,也很難作所謂的公平計價。技術本身的價值一定要以市場價格為中心,以市場能接受的價格視為技術本身的價值。換言之, 市場接受度有多大,技術應用範圍有多廣,技術本身的價值就有多高。

  5. 如何建立專利價值 ?
    專利技術最大價值就在於專利商品的市場接受程度,商品銷售程度越廣則專利本身的價值也越高。從過去的種種經驗來看使用獨占的方式進行商品化而不普遍使用專利,往往造成專利本身被市場所淘汰。
  6. 如何利用其他類似專利來鑑定專利價值 ?
    專利價值的高低除市場因素之外,並取決於專利保護範圍的寬廣,以及基礎技術程度。一般而言,若專利範圍越廣,基礎技術程度越高,則專利價值較高。因此,在鑑定專利價值過程當中,必須審慎檢索其他類似專利,並詳讀這些類似專利的專利範圍廣度,與欲鑑定專利之專利範圍作深入比較,如此才能有效了解其專利價值的高低。
  7. 國內哪些機構可以協助鑑價 ?
    國內目前從事鑑價的機構並不多,並且鑑價方式也不盡相同。一般可以分為幾類:
    (1) 從會計財務角度評估價值:如:中華徵信所。
    (2) 從專利技術角度評估價值:如:識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從專利技術及市場角度評估價值:如: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8. 權利金計算有幾種 ?
    權利金計算包括以下四種:
    (1) 頭期款( Upfront Fee ): 即簽約時所要求的權利金。
    (2) 定期的權利金( Patent Royalties ): 依照專利使用年限以及市場銷售狀況,雙方談定依一定數額或依售價的相當百分比計算所應支付的權利金。
    (3) 技術移轉年費( Technology Fees ): 賣方移轉技術內容,買賣雙方訂定限定年限,在此年限內每年支付移轉費用,費用可依市場銷售價格而定百分比計算。
    (4) 全期款( Lump Sum Payment ): 雙方同意將所有權利金一次付清,不論以後市場成長狀況如何,雙方各自承擔未來市場開發的風險。
  9. 權利金是否可一次給付 ?
    權利金可以一次給付,也就是接近買斷的方式,授權給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只要付一定金額的權利金,以後就可以一直使用該專利。但這樣的計算方式,通常權利金會較高,對被授權人負擔較大。
  10. 權利金可否以每年銷售額或淨利提呈的方式給付 ?
    可以,這樣計算方式最為授權人所接受,因專利還沒有完全商品化之前,無法確切了解專利價值的高低,專利權人所得到的權利金須視專利被商品化後市場價值而定。如果市場價值高,被授權人獲利高,相對地專利權人權利金也多,但如果商品化後沒有市場,那麼由於被授權人沒有獲得太大利潤,專利權人也就無法獲得太多權利金。
  11. 權利金可否採用先付訂金,以後再每年給付部份金額的方式給付 ?
    可以,權利金的給付方式只要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基本上由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雙方自行合意訂定即可。採用先付訂金,再每年給付部份金額的方式,其優點在於被授權人的接受意願高,因專利尚未商品化之前,難以認定該專利有多少價值及市場潛力;在者,由於專利的研發需耗費相當的勞力與金前,如此授權人也可先獲得一筆費用。
  12. 收取權利金的比例 ?
    不管係以產品數量或以產品售價之百分比作為權利金計算基準,在雙方計算比例究竟應為多少時,都應該考慮到授權雙方獲利的可能性。一般而言,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但需視情況而定,也可能少於百分之一,對於保護授權者或授權專利之極至方式則可能比例可能高於百分之十。
  13. 權利金最多可以收幾年 ?

    (1) 專利權利金
    專利權利金收取的期間依授權合約內容決定,最長可收至專利權期間屆滿為止。

    (2) 技術移轉權利金
    技術移轉權利金收取的期限依雙方合意決定,由於沒有權利期間屆滿的問題,故沒有最長的期限。

  14. 權利金是否可以收取到專利期間屆滿日 ?
    權利金可以收到專利截止日,但權利金的收取期間還是要依照各別的授權合約而定。如專利期間屆滿仍收取權利金,縱使合約期間還未過,會有不當得利而應返還溢收權利金的問題。
    參考資料:民法第179條、第1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