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12期

ISSN:2311-3987 智慧財產權月刊 312 中華民國113年12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編製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相關議題近期發展 論 述 我國上市櫃公司智慧財產管理計畫揭 露概況評析 商標戲謔仿作有無界限――探討美國 最高法院Jack Daniel’ 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案

中文目錄 01 英文目錄 02 稿件徵求 03 編者的話 04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 商標權利保護機制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陳宏杰 06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相關議題近期發展 陳宏杰 23 論述 我國上市櫃公司智慧財產管理計畫揭 露概況評析 謝尚廷 40 林采薇 鄭筑云 薛富丞 羅育如 商標戲謔仿作有無界限──探討美國 最高法院Jack Daniel’ 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案 陳柏全 72 附錄 108 刊 名:智慧財產權月刊 創刊年月:民國88年1月 出刊日期:民國113年12月1日 出版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 行 人:廖承威 總 編 輯:何燦成 副總編輯:高秀美 編審委員: 謝曉光、李清祺、張睿哲、 胡秉倫、洪盛毅、何燦成、 周志賢、傅文哲、徐嘉鴻、 謝敏哲、謝裕民、賴炳昆、 陳麒文、莊智惠、劉真伶、 陳宏杰、高嘉鴻、林怡君、 魏紫冠、高秀美 執行編輯:謝麗玉、史浩禎 本局網址:http://www.tipo.gov.tw 地 址: 10637臺北市辛亥路 2段185號3樓 徵稿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電話:(02)23766133 傳真號碼:(02)27373183 GPN:4810300224 ISSN:2311-3987 第312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號 智慧財產權月刊

Table of Content (Chinese) 01 Table of Content (English) 02 Call for Papers 03 A Word from the Editor 04 Topic of the Month ─ Trademark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 of the ICANN Introductions on Trademark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 of the ICANN Jeff rey Chen 06 Recent Policy Developments Related to Trademark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 of the ICANN Jeff rey Chen 23 Papers & Articles An Overview and Study on Disclos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Plan of Taiwanese Listed Company Shang-Ting Sie Tsai-Wei Lin Chu-Yun Cheng Fu-Chen Hsueh Yu-Ju Lo 40 Is There a Boundary for Parody of a Trademark? –a Study on the U.S. Supreme Court Case of 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 Po-Chuan Chen 72 Appendix 108 Issue 312 Dec 2024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First Issue: January 1999 Published Date: December 1, 2024 Publishing Agency: TIPO, MOEA Publisher: Cheng-Wei Liao Editor in Chief: Chan-Cheng Ho Deputy Editor in Chief: Hsiu-Mei Kao Editing Committee: Hsiao-Kuang Hsieh; Ching-Chi Li; Jui-Che Chang; Ping-Lun Hu; Sheng-I Hung; Chan-Cheng Ho; Chih-Hsien Chou; Wen-Che Fu; Chia-Hung Hsu; Miin-Jer Hsieh; Yu-Min Hsieh; Ping-Kun Lai; Chi-Wen Chen; Chin-Hui Chuang; Chen-Lin Liu; Jeffrey Chen; Chia-Hung Kao; Yi-Chun Lin; Tzu-Kuan Wei; Hsiu-Mei Kao Executive Editor: Li-Yu Hsieh; Hao-Chen Shih TIPO URL: http://www.tipo.gov.tw/ Address: 3F, No.185, Sec. 2, Xinhai Rd., Taipei 10637, Taiwan Please send all contributing articles to: [email protected] Phone:(02)23766133 Fax:(02)27373183 GPN:4810300224 ISSN:2311-3987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Journal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3 稿編件者徵的求話 智慧財產權月刊 智慧財產權月刊(以下簡稱本刊),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行,自民國88年 1月創刊起,係唯一官方發行、探討智慧財產權之專業性刊物,內容主要為有關智 慧財產權之實務介紹、法制探討、侵權訴訟、國際動態、最新議題等著作,作者包 括智慧財產領域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專校院教師、學者及IP業界等專業人士。 本刊為國內少數智慧財產領域之專門期刊,曾獲選為「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 發展司」唯二法律類優良期刊之一。 本刊自103年1月1日起,以電子書呈現,免費、開放電子資源與全民共享。 閱讀當期電子書: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Bookcases/BookcasesList.aspx?c=11 稿件徵求:凡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司法實務、法規修正、法規研析、最新議題、專利 趨勢分析、專利布局與管理、國際新訊、審查實務、產業發展及政策探討等著作, 竭誠歡迎投稿。稿酬每千字 1,200元,超過10,000字每千字600元,最高領取 15,000元稿酬,字數4000~10,000字(不含註腳)為宜,如篇幅較長,本刊得分 期刊登,至多20,000字(不含註腳)。 徵稿簡則請參: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resources/document/contributionsrule.pdf 徵 稿

4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網路的影響無遠弗屆,除了商業活動逐漸轉向數位世界外,亦增加業者註冊 域名的需求,惟以他人著名商標中之文字註冊域名,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或 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可能產生侵害商標權的風險。為解決此類爭議,網 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ICANN)發展多種域名體系之商標權利保護機制, 以維護全球網際網路運作之穩定、可靠、多元及安全。本期特別以「網際網路名 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權利保護機制」為專題,提出「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 配機構之商標權利保護機制介紹」及「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權利 保護機制相關議題近期發展」2 篇文章,介紹上述商標權利保護機制的發展與檢 討,以及近年來國際政府組織名稱保護議題之討論進展。此外,本期另有「我國 上市櫃公司智慧財產管理計畫揭露概況評析」及「商標戲謔仿作有無界限—探 討美國最高法院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案」之論述。以 下就本期專題及論述簡介如下: 專題一由陳宏杰所著「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權利保護機制介 紹」,本文首先說明域名相關之基本知識,並詳述ICANN為處理註冊商標與註 冊域名之間的爭議事件,就其管理之域名登記發展出的商標權利保護機制。 專題二由陳宏杰所著「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權利保護機制相 關議題近期發展」,細說ICANN近年來陸續啟動政策制定流程檢討商標權利保 護機制,此外,針對國際政府組織有名稱遭他人註冊域名之風險,ICANN亦討論 如何利用該等機制保護國際政府組織名稱,本文介紹前述議題討論之過程、細節 與進展。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5 編者的話 論述一由謝尚廷、林采薇、鄭筑云、薛富丞、羅育如所著「我國上市櫃公司 智慧財產管理計畫揭露概況評析」,本文透過抽樣調查方式,了解我國上市櫃公 司揭露智慧財產管理事項之現況,並分析自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7 條之2 及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第2.27 項實施以來, 對我國企業落實智慧財產管理之影響。 論述二由陳柏全所著「商標戲謔仿作有無界限—探討美國最高法院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案」,本文從美國最高法院2023 年 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判決出發,說明美國各級法院見 解,並探討商標戲謔仿作在美國商標法上的認定與演變過程,最後回到我國法院 見解,歸納其對於商標戲謔仿作的判斷標準。

6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陳宏杰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商標高級審查官。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探討,不代表任職單位之意見。 壹、前言 貳、域名基本知識 參、域名體系之商標權利保護機制 一、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二、統一快速暫停爭議解決程序 三、商標資料交換中心及優先註冊商標域名與通知等配套服務 四、頂級域名授權註冊管理機構後之商標爭議解決程序 肆、結語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7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本月專題 摘要 在網路出現以後,商業活動就漸漸地朝網路世界中移動,然而,對於誰擁有 域名合法權利、誰才是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一向容易引發爭議。本文詳細介紹統 一爭議解決政策、統一快速暫停爭議解決程序、商標資料交換中心、商標權人優 先註冊域名與通知服務、域名授權註冊管理機構後商標爭議解決程序等,端賴網 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制定提供之商標權利保護機制,以資解決各種爭議。 有鑒於新通用頂級域名的新申請回合預定於2026 年開放,建議我國商標及 域名相關業者趁此機會多多了解相關機制;本文亦作為另篇文章說明網際網路名 稱與號碼指配機構檢討相關政策機制,以及如何利用該等機制保護國際政府組織 等議題進展之基礎。 關鍵字: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域名系統、通用頂級域名、統一爭議解 決政策、統一快速暫停爭議解決程序、商標資料交換中心、商標權人優 先註冊域名與通知服務、域名授權註冊管理機構後商標爭議解決程序 ICANN、DNS、gTLD、UDRP、URS、TMCH、Sunrise and Claims、 TM-PDDRP

8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壹、前言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成立於1998 年,是依照美國加州法成立的非營利機構,攸關 全球網路順暢運作及協調管理的重要網路國際組織,主要負責營運網際網路中的 域名系統(Domain Name System, DNS)、協調網際網路唯一識別碼(即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es,下稱IP位址)的分配和指定、授權通用頂級域名(General Top Level Domain, gTLD)、授權註冊管理機構(亦稱為註冊局,Registry 或 Registry Operator, RO)、認可受理註冊機構(亦稱為註冊商,Registrar)以及開 放新gTLD。 在網路出現以後,商業活動就漸漸地朝網路世界中移動,因此對業者而言, 註冊並擁有屬於自己的域名,讓消費者方便地透過網路,連結到業者的行銷頁面, 就變得幾乎跟註冊自己的商標同等重要。然而,對於誰擁有域名合法權利、誰才 是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一向容易引發爭議。 商標通常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 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是由2 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主要功能是在 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而域名是網址的一部分,可連結到特定網站的網路通訊協定位址(IP位址),使 用域名原則上不會構成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使用,單純註冊域名不會獲得 任何的商標權利1。依我國商標法規定2,若域名侵害他人著名註冊商標權,即使 該域名已透過受理註冊機構完成註冊,域名註冊人還是可能被商標權人要求或法 院判決撤銷或移轉該域名註冊。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註冊商標權人為了避免受「網 路蟑螂」(cybersquatter)所害,尤其是獨創性商標的權利人,應該在任何其他人 註冊相關域名之前,搶先完成自己的商標域名註冊。 1 認識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trademarks-tw/cp-505-859583-e82eb-201. html(最後瀏覽日:2024/09/17)。 2 商標法第70條第2款。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9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本月專題 事實上,不僅法院可以依法處理註冊商標與註冊域名之間的爭議事件, ICANN亦針對其管理之域名登記發展出多種機制保護商標權,包括統一爭議解決 政策(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3、統一快速暫停(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URS)爭議解決程序4、商標資料交換中心(Trademark Clearinghouse, TMCH)5、商標權人優先註冊域名與通知服務(Sunrise and Claims)6、域名授權 註冊管理機構後商標爭議解決程序(Trademark Post-Dele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 TM-PDDRP)7 等,本文後續將詳細介紹這些機制。 不過,在介紹域名體系的各種商標權利保護機制(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 RPM)8 之前,須先說明域名相關之基本知識。另外,ICANN社群相當習慣以大 量首字母縮寫構成之術語取代各種名稱,此為試圖了解相關議題前須先自我調適 之部分。 貳、域名基本知識 域名是網域名稱的簡稱,是網際網路上用以連結特定網站的名稱,可透過解 析(resolve)對應到網站的IP位址。而IP位址是網站在網路世界中的地址,是 一組不容易記憶的數字,例如123.45.67.89。為了讓瀏覽網站更容易,遂以域名 取代與其對應的IP位址;而網址代表網頁在網站中的位址,所以一個網址只會對 應一個網頁,但一個網域下可以有很多網址9。 3 Uniform Domain-Name Dispute-Resolution Policy,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help/dndr/ udrp-en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4 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URS), https://www.icann.org/urs-en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5 TRADEMARK CLEARINGHOUSE (TMCH), https://newgtlds.icann.org/en/about/trademarkclearinghouse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6 Trademark Clearinghouse Requirements,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mch-requirements2014-01-09-en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7 Trademark Post-Dele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 (PDDRP), https://www.icann.org/pddrp-en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8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 (RPMs) & Dispute Resolutions Procedures (DRPs), https://www. icann.org/resources/pages/rpm-drp-2017-10-04-en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9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4.9.4 網域名稱與網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 trademarks-tw/cp-517-860259-f5cf9-201.html(最後瀏覽日:2024/09/17)。

10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域名之結構至少分為頂級、二級及其他層級,以「www.google.com」為例, 「.com」部分為頂級域名(Top Level Domain, TLD),「.google」部分為二級域名, www是可以依照架站喜好、主機功能等自行設定的「主機名稱」,即所謂的「子 網域」,亦有人使用shop、info、ftp等作為子網域,不是域名註冊的主要部分10。 TLD依其類別屬性又可區分為: 一、 gTLD:例如代表商業機構之「.com」;代表網路組織之「.net」;代表非營 利組織之「.org」等,共22個gTLD。 二、 ccTLD(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國碼TLD):例如代表台灣之「.tw」; 代表日本之「.jp」;代表中國大陸之「.cn」等。 三、 新gTLD:例如代表自行車域名之「.bike」;代表汽車域名之「.car」;代表 跑步域名之「.run」;並有代表城市或地域的新gTLD如「.tokyo」、「.taipei」、 「.paris」等。 二級域名的申請、核准、移轉及資訊管理事宜,由其歸屬之TLD的註冊管理 機構決定: 一、 gTLD由取得管理權之機構決定其註冊管理機構,例如:「.com」、「.net」 等gTLD的註冊,目前是由位於美國維吉尼亞州賴斯頓的威瑞信(VeriSign Global Registry Services)公司管理。 二、 ccTLD由取得之國家決定其註冊管理機構,例如:「.tw」TLD的註冊管理 事宜,目前是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TWNIC)11 負責。 三、 新gTLD由取得者決定其註冊管理機構,例如:台北市政府取得「.taipei」 TLD後,目前委託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就「.taipei」頂級域名進行管理。 10 同前註。 11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https://www.twnic.tw/index.php(最後瀏覽日:2024/09/17)。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11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本月專題 各TLD的受理註冊機構在受理二級域名申請時,均依循「先申請,先取得」 (first come, first served)原則,只要是還未被註冊之域名,任何人都能經由簡便 之申請程序後取得註冊使用,並不會就該域名是否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作實質審 查。因此,有心人士即先就他人可能申請的二級域名,例如由他人著名、先使用 或已註冊商標所構成之二級域名搶先註冊,待價而沽,這類有心人士即被稱為「網 域蟑螂」,其行為易產生域名爭議。 參、域名體系之商標權利保護機制 關於將受法律保護之商標作為二級域名註冊使用的爭議,UDRP是歷史最久 的權利保護機制。在UDRP從1999 年成為ICANN共識政策而運作多年之後,隨 著2012 年新gTLD計畫開始,新gTLD陸續推出,註冊其下相應二級域名的機會 大增,域名爭議亦隨之叢生。為減輕擴展gTLD命名空間時,對商標權人衍生的 潛在風險和成本,因此若干新RPM亦陸續誕生,分別是URS、TMCH、商標權 人優先註冊域名與通知服務、TM- PDDRP等,以下逐一介紹。 一、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12 (一)歷史起源 為回應對域名相關智慧財產權問題日益增長的擔憂,以及域名註冊 濫用之數量增加,美國商務部白皮書呼籲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進行研究,並就解決涉及域名搶註的商標域名爭議提出建議統一方法13。 由於談判新國際條約的程序過於複雜,依賴各國法律發展看來不太 可能產生適合這些國際性爭端的有效機制,因此為解決域名爭議,需要 一個國際統一的強制性程序來有效地處理經常發展為跨境爭議的問題。 12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URSE ON DISPUTE SETTLEMENT - Module 4.2.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UNCTAD (2003). 13 Statement of Policy on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 63 FED. REG. 31, 741 (June 10, 1998), https://www.ntia.gov/federal-register-notice/statement-policy-management-internetnames-and-addresses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12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負責促進全球智慧財產權保護的WIPO在成員國的支持下經過廣泛的國 際磋商,最終發布一份討論域名問題並提出解決建議的報告14。 WIPO域名處理終版報告建議建立一種線上行政爭議解決程序,該程 序將普遍適用於.com、.net 和.org等gTLD下的所有二級域名註冊,無論 透過哪個受理註冊機構進行註冊,也無論註冊日期為何。 WIPO提出以下建議: 1、第三方應可對域名註冊提出質疑,且爭議應由獨立專家決策小組決定。 2、該程序的範圍應僅限於將他人商標濫行註冊為域名者。 3、該程序的法律依據應為域名註冊人同意接受該程序的域名註冊協議。 4、該程序應由獨立爭議解決機構管理,該等機構負責決策小組任命和程 序管理。 5、該程序提供之主要救濟措施應僅限於移轉或撤銷域名註冊,無金錢損 賠或針對律師費等支出之裁決。 6、註冊機構有義務執行依要求移轉或撤銷域名程序所做之決定,無須經 法院審查或確認該等決定。 7、提供及執行該行政程序,不會否定爭議各方在該程序前、中、後訴諸 各國法院訴訟的權利。 8、該程序應快速、有效、具有成本效益,且大部分在線上進行。 經WIPO成員國審議通過後,該報告提交ICANN審核。1999 年8 月,ICANN決定採用UDRP,實質上落實WIPO建議。UDRP於1999 年 12 月1 日生效,自此廣泛作為打擊網路蟑螂濫行搶註商標域名的工具。 14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Domain Names and Address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Final Report of the First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 April 30, 1999, https://www.wipo.int/amc/en/ processes/process1/report/index.html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13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本月專題 ICANN也指定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來管理依UDRP提出的爭議,WIPO 仲裁與調解中心是第一家此類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 (二)適用範圍 UDRP僅限於故意、惡意、濫行註冊(商標域名搶註)案件;至於其 他類型之商標爭議,以及商號名稱、地理標示或姓名權等爭議,應交由 法院解決15。 不僅如此,UDRP直接適用於已開放註冊之所有gTLD;至於ccTLD 部分,其管理權委託給國家註冊機構依國內政策營運,因此UDRP本身 並不適用於所有ccTLD,僅於國家註冊機構自願決定採用UDRP者適用, 目前有42個ccTLD採用UDRP16;也有許多國家註冊機構採用經調整過、 類似UDRP之域名爭議程序,例如我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中華民國電腦 學會共同捐助、於1999 年設立之TWNIC,為我國之國家級網路資訊中 心(National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負責管理我國之ccTLD「.tw」, 該中心為建立一套更快速、有效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即參考UDRP, 於2001 年制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暨實 施要點(TWNIC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TWDRP)」17。 (三)相關程序重點 UDRP程序由UDRP規則18 及各家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自訂的補充 規則加以規範,基本上包括以下階段: 15 ICANN, Second Staff 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Documents for the 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October 24, 1999), https://archive.icann.org/en/udrp/udrp-second-staff-report-24oct99.htm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16 WIPO,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for 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s (ccTLDs), 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cctld/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17 網域名稱域名爭議處理,https://www.twnic.tw/dnservice_argue_method_method.php(最後瀏覽 日:2024/09/17)。 18 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the "Rules"), https://www.icann.org/ resources/pages/udrp-rules-2024-02-21-en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14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1、投訴人向ICANN認可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投訴。 ICANN認可之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目前有WIPO仲裁與調解中 心(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阿拉伯域名爭議解決中心(Arab Center for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ACDR)、亞洲域名爭議解 決中心(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ADNDRC)、 加拿大國際網路爭議解決中心(Canadian International Internet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CIIDRC)、捷克仲裁法院網路爭議仲裁中心(The Czech Arbitration Court Arbitration Center for Internet Disputes)、美國 國家仲裁論壇(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 NAF)等19。 依UDRP第4(a)項規定,投訴人必須證明系爭域名與投訴人擁 有權利之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似(confusingly similar),該域名註冊 人無權利或合法利益,卻惡意註冊使用該域名。第4(b)項例示幾種 惡意註冊使用之情形,包括: (1) 情況顯示,域名註冊人註冊或取得域名之主要目的係為出售、 出租或移轉給身為商標權人之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以獲得超 過該域名註冊紀錄所載直接相關費用的利益。 (2) 域名註冊人行為模式顯示,其註冊域名之目的係為阻止商標權 人以域名反映其商標。 (3) 註冊域名之主要目的係為擾亂競爭對手業務。 (4) 域名註冊人為獲取商業利益,意圖藉由使用該域名,吸引網路 使用者到自己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而導致該等使用者對該等 網站商品或服務與投訴人商標之間,有混淆誤認來源、贊助、 關聯或背書等關係之虞。 19 List of Approve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 providers-6d-2012-02-25-en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15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本月專題 2、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於3 天內完成形式審查(並提供補正機會),通 知兩造及受理註冊機構,程序自被投訴的域名註冊人接獲通知日開 始,該域名註冊人於20天期限內答辯。 依第4(c)項,域名註冊人證明有下列情況,即表示其對該域名 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1) 於接到域名爭議通知前,域名註冊人善意使用或證明準備使用 該域名或對應名稱,以提供商品或服務。 (2) 域名註冊人(個人、商號或其他組織)以該域名為他人所熟知, 即便該域名註冊人並未取得商標權。 (3) 域名註冊人合法、非商業性或合理使用該域名,無因商業利益 而誤導轉移消費者或減損據爭商標信譽之意圖。 3、答辯期限後,不論有無收到答辯,皆由該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任命1 或3 人組成的行政專家小組,以對爭議進行決定。行政專家小組組成 人數由兩造要求較多人數者決定,且影響費用計算及由誰負擔費用; 1 人行政專家小組由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任命,3 人組成行政專家小 組之任命方式另有詳細規範。 4、行政專家小組應在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完成小組任命後14 天內發布 決定,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續於3天內通知所有相關方。 5、若行政專家小組決定撤銷或移轉系爭域名,則由相關受理註冊機構於收 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0天後執行該決定,除非收到已提起訴訟之通知。

16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四)優點 1、相較於訴訟,UDRP通常是解決域名註冊使用爭議更快、更便宜的方 式。在非特殊情況下,利用UDRP解決爭議平均時間僅須不超過2 個 月。收費方面,以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收費20 為例,以1 人行政專 家小組處理內含5 個以下域名的1 個投訴案件,收費為1,500 美元, 3 人則為4,000 美元;另一家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ADNDRC的香港辦 公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則針對前述相同案情,分別收費1,600美元及3,300美元21。 2、UDRP比訴訟來得較為簡便,且直接由商標法、域名問題、電子商務、 網路與爭議解決等領域專家決定,專業性高且觀念較貼近市場實務。 3、相較於各國法院判決執行程序耗時,UDRP行政專家小組決定僅須通 知受理註冊機構即可執行。 4、ICANN要求所有gTLD受理註冊機構將UDRP納入域名註冊協議, 此為ICANN認證受理註冊機構的條件。所有gTLD的二級域名註冊 人因此透過域名註冊協議同意遵守UDRP程序;國家註冊機構自願採 用UDRP的ccTLD下,其二級或三級域名22 註冊人亦受相同拘束。 5、UDRP沒有要求投訴人須有法律強制代理23,也不要求文件或身分經 過認證或公證,但投訴人須負擔舉證責任,其舉證標準通常為證據優 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6、為維持處理效率,UDRP原則上不舉行實體或線上聽證會24。 20 Schedule of Fees in WIPO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edings, https://www.wipo.int/ amc/en/domains/fees/index.html (last visited Oct. 4, 2024). 21 Schedule of fees (US Dollars), HKIAC, UDRP, ADNDRC, https://www.adndrc.org/udrp#hk (last visited Oct. 4, 2024). 22 所謂三級域名,係指例如www.tipo.gov.tw中的.tipo。 23 同註12,頁23。 24 同註18,第13條。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17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本月專題 7、UDRP之決定皆完整公開,不保密。WIPO並針對其仲裁與調解中 心多年執行UDRP作成之決定,以及其中關於程序面或實體面問 題的重要共識見解,整理成WIPO法學概覽(WIPO Jurisprudential Overview)供各方參考,目前已經更新至2017 年第3.0 版25,內容整 理自265 名行政專家小組成員近1,000 篇代表性決定,對於UDRP制 度整體運作提供高度可預測性。 二、統一快速暫停爭議解決程序 URS是因應2012 年新gTLD開放申請回合而建立、改良自UDRP的制度, 作為UDRP之補充,專門針對極明確侵權案件之商標權人,提供成本更低、更快 速之救濟途徑。 投訴人須證明自己擁有於國家或地區有效註冊且在使用中之文字商標、已經 透過法院訴訟確認之文字商標、或是在提出該投訴時受有效之法律或條約特別保 護之文字商標,且系爭註冊域名與該文字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似。前述使用可以 聲明書及已向TMCH提交並確認之商業使用樣本來證明,或直接伴隨投訴書檢附 證據證明。另外,與UDRP要求相同,投訴人須證明域名註冊人對系爭域名無合 法權利或利益,且遭惡意註冊使用;URS中有關惡意之4種例示亦與UDRP相同。 有趣的是,URS限制投訴人於投訴書中僅以500 個字(原始規範應指英文詞 彙)自由解釋案情,且須另外附上該投訴基於充分善意及無任何不當之證明。所 有資料以電子方式提供。 費用方面,以同時提供UDRP與URS服務之ADNDRC香港辦公室HKIAC 為例26,1位審查員處理內含5個以下域名的1個URS案件,收費僅為360美元, 相較於相同案情之UDRP案件收費1,600美元低廉許多。 25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Jurisprudential Overview 3.0”), 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search/overview3.0/ (last visited Oct. 4, 2024). 26 Schedule of fees (US Dollars), HKIAC, URS, ADNDRC, https://www.adndrc.org/urs#hk (last visited Oct. 4, 2024).

18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URS服務提供商於2天內完成形式審查(無補正機會)27,先通知註冊管理機 構將系爭域名註冊資料鎖定(lock)以禁止變更,隨後於24小時內,以英文及域 名註冊人所在地主要語言,通知系爭域名註冊人與受理註冊機構;該域名註冊人 於接獲通知之日起14天期限內以電子方式提供不超過2,500個字的答辯,以及用 於證明之附件。域名註冊人之答辯除與UDRP相同,可說明其對該域名有權利或 合法利益的3種情況外,該域名註冊人尚可以下列情況證明其註冊使用並非惡意: (一)該域名屬通用或說明性文字,註冊人合理使用之。 (二)該域名網站僅係用於致敬或批評他人或企業,而經審查員認屬合理使用。 (三) 爭議雙方有效書面協議明示該域名註冊人可持有該域名。 (四) 系爭域名與註冊人註冊之其他域名有明顯差異,而非大規模或連續濫行註 冊行為之一。 URS服務提供商於收到答辯或期限屆期當日將全案資料發交1 位合格審查 員,於3 到5 天內作出決定並發布通知相關方。若投訴決定成立,相關註冊管理 機構會暫停(suspend)該域名到註冊期間屆滿,且不解析該域名到註冊人的原始 網站,而是使域名伺服器重新定向到URS提供商的URS案件資訊網頁;若投訴 決定不成立,則相關註冊管理機構會將系爭域名解鎖,並恢復域名註冊人對該域 名之全部控制權。 與UDRP不同的是,URS內建上訴重審機制,上訴人在原決定發布後14 天 內支付上訴費用(以HKIAC為例,上訴費用為原投訴費用之半價),並陳明包 含審查員決定違誤之處等上訴事由,由URS服務提供商安排重審,重審期間仍依 原決定執行。另外,URS的決定不影響爭議雙方提出UDRP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之 權利。 目前ICANN認可之URS服務提供商有3 家,包括ADNDRC、NAF及義大 利MFSD公司(MFSD srl)。 27 URS 第3.2、3.3 條,https://newgtlds.icann.org/sites/default/files/procedure-21feb24-en.pdf(最後 瀏覽日:2024/10/04)。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19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本月專題 雖然URS係為改善UDRP而出現,擁有更快速、成本更低、內建上訴機制等 優勢,惟其適用條件較為嚴格(極明確侵權)、服務提供商較少且不包含WIPO 仲裁與調解中心,而決定成立後僅不解析系爭域名,而無法撤銷或移轉註冊,導 致商標權人使用該制度之意願不高,WIPO亦認為URS提供的救濟與程序之間不 相稱28。以同時提供UDRP與URS服務、號稱仲裁機構受歡迎及選用次數全球排 行第3 名29 之ADNDRC香港辦公室HKIAC為例,查詢其案件處分資料庫30 可 知,其經手UDRP案件已逾1,700件,卻沒有任何一篇URS案件決定書31;另以 一樣同時提供UDRP與URS服務之NAF為例,經查詢其案件處分資料庫32 可知, UDRP案件處分已逾38,000件,URS案件處分卻少於1,800件,可見二制度受歡 迎程度之差別。 三、商標資料交換中心及優先註冊商標域名與通知等配套服務 因應2012年新gTLD申請開放回合,又出現許多搶註他人商標域名的機會, ICANN與智慧財產權專家和利害關係人合作,著手制定許多機制,使商標權人能 夠保護自己的權利,TMCH機制亦屬其一。此機制之運作方式,是針對商標權人 申請登錄之資訊進行驗證,並將該等資訊提供給註冊管理機構和受理註冊機構, 以利商標權人優先註冊與其於TMCH登錄商標相關之域名,且於登錄商標相關域 名遭他人註冊時,TMCH會通知商標權人,使其有機會於該等註冊域名用於侵害 其商標權時立即採取行動。 可登錄TMCH資料庫之商標,除與URS對商標之要求相似,包括於國家或 地區有效註冊、已經透過法院訴訟確認、或是受法律或條約保護之商標外,尚含 具智慧財產權之其他標識;惟因域名僅有文字,因此無文字、多語言文字組合等 商標皆無法受理登錄,且須依順序包含商標中所有主要且明顯可辨之字母、數字、 28 WIPO Observations on New gTL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https://www.wipo.int/amc/en/ domains/newgtld/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29 HKIAC, https://www.adndrc.org/office/hk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30 UDRP DECISIONS, https://www.adndrc.org/decisions/udrp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31 URS DECISIONS, https://www.adndrc.org/decisions/urs#hk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32 Search Domain Name Dispute Proceedings & Decisions, https://www.adrforum.com/domain-dispute/ search-decisions (last visited Sep. 17, 2024).

20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符號、空格等,因此不建議以包含過多文字之商標申請登錄;而後續系統將已登 錄商標文字轉成域名標籤(Domain Name Label, DNL),用來比對新申請域名時, 係採取完全相同(Identical Match)原則,頂多能接受將商標文字所含空格或底線 忽略或以「-」替代,將特殊字元「&」忽略或以「and」、「et」等文字替代、將「@」 忽略或以「at」替代,以建立日後用於比對之DNL;此外,商標權人也可以提出 經過UDRP決定或法院訴訟判決認定,單一商標遭受侵害態樣所構成的DNL最 多50個。 註冊商標權人申請登錄時,除須提供商標名稱(圖樣所含文字)、註冊號、 註冊日、註冊管轄領域、到期日、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商標權人名稱、地址 及聯絡資訊、註冊證副本及後續延展證明副本等外,如欲享有優先註冊服務,尚 須提供使用聲明與證據樣本,以上資料全數以電子方式提交;商品標籤、吊牌、 容器或廣告行銷資料等可作為證據樣本,但僅顯示域名包含商標的資料、電子郵 件中的資訊、僅將商標作為商業授權書中所載企業名稱之資料、名片等無法作為 證據。註冊商標之被授權人及受讓人也可以申請登錄註冊商標,惟須附上相關聲 明書。 申請登錄後,TMCH登錄資料驗證服務提供商Deloitte 約需1 到2 個月時 間完成驗證與登錄作業,TMCH資料庫營運商Kyndryl(前身為IBM)負責維 護資料及提供後續優先註冊與通知服務,且每5 年商標權人資格須經Deloitte 重 新審查。 登錄完成後,商標權人可享有以下服務: (一)優先註冊商標域名服務 登錄後每次有新gTLD開放讓大眾註冊其二級域名之前,會提供至少 30 天的優先註冊期,此期間只有登錄TMCH的商標權人才有資格優先註 冊與其登錄商標相同之二級域名,商標權人須持有TMCH核發之有效「簽 署商標資料」(Signed Mark Data, SMD)檔案,才能在優先註冊期註冊 其商標域名。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21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本月專題 (二)通知服務 此服務緊接在前述優先註冊期到期之後,開放一般大眾註冊開始, ICANN要求至少在後者開放後90 天內須提供服務,但TMCH資料庫營 運商於90 天後仍提供持續通知服務。該服務內容係於潛在域名註冊人欲 註冊與TMCH登錄商標相關標籤相符之域名時,會先通知該域名註冊人, 其欲註冊之域名有登錄於TMCH之在先商標權存在;若該註冊人執意註 冊該域名,則TMCH會對應通知已登錄商標權人有關前述域名註冊之情 形,俾利其考量是否採取適當行動。 TMCH登錄商標之優點,在於登錄後只要持續繳交年費,即可持續針對所有 新gTLD開放時享有前述優先註冊商標二級域名服務,以及監控所有後續二級域 名註冊之通知服務33,然而WIPO認為此制度有利用商標權人執行已合法取得註 冊商標權利之考量,而不公平地對商標權人施加負擔、搾取金錢之嫌。 四、頂級域名授權註冊管理機構後之商標爭議解決程序 TM-PDDRP係用於商標權人擔任投訴人,管理特定TLD之註冊管理機構為 被投訴人,可針對TLD侵權與二級域名侵權行為進行投訴: (一) 針對註冊管理機構獲得ICANN授權管理之TLD,投訴人主張該註冊管理 機構管理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似之TLD的確定行為(affirmative conduct),係利用據爭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獲取不正利益、損害據爭商標識 別性或信譽、或造成混淆誤認之虞等實質影響,例如註冊管理機構持有與 據爭商標相同之TLD,而藉由該商標獲益。 (二) 針對註冊於該TLD下之二級域名,投訴人主張該註冊管理機構藉由銷售侵 害商標之二級域名獲利,且系統性地註冊與據爭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似之 二級域名的確定行為,屬惡意之行為模式或作法,利用據爭商標識別性或 信譽獲取不正利益、損害據爭商標識別性或信譽、或造成混淆誤認之虞等 33 Key Advantages, TRADEMARK CLEARINGHOUSE, https://trademark-clearinghouse.com/keyadvantages/ (last visited Oct. 24, 2024).

22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介紹 實質影響,例如該註冊管理機構主動且系統性地鼓勵以他人商標註冊二級 域名並獲取不正利益,或是自己擔任註冊人或藉由侵權註冊獲益的二級域 名使用者,即屬明顯惡意的行為模式或作法。僅證明該註冊管理機構注意 到其TLD下出現可能侵害商標之二級域名註冊,不足以使投訴成立。 商標權人欲利用此程序,須向ICANN認可服務提供商ADNDRC、NAF或 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以電子方式提出投訴,經形式要件審核、通知答辯、行政 專家小組審查後決定。如投訴成功,由於當事人通常並非域名註冊人,因此所提 供之救濟並非撤銷、移轉或暫停域名註冊,也不會涉及金錢賠償,而是包括要求 該註冊管理機構採行確保未來不發生侵權註冊之措施、暫停受理新的二級域名註 冊、或中止與註冊管理機構之間的協議等。此程序亦內建上訴重審機制,且整個 程序皆不排除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肆、結語 由於國人經常接觸我國市場交易環境,對於.tw這個ccTLD,以及TWNIC 所制定之「域名爭議處理辦法」較為熟悉且較常利用,反觀國際上用於其他 gTLD之商標權利保護機制則較少人討論及利用。有鑒於新gTLD的新申請回合 預定於2026年開放,建議我國商標及域名相關業者趁此機會多多了解相關機制, 不僅可用於保護自己和客戶之權利,亦可於試圖搶占新gTLD相應二級域名註冊 商機之時,好好掌握在相關機制程序中應對與處理之道。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23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相關議題近期發展 本月專題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相關議題近期發展 陳宏杰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商標高級審查官。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探討,不代表任職單位之意見。 壹、前言 貳、ICANN組織架構及其政策制定流程 一、ICANN組織架構 二、ICANN政策制定流程 參、商標權利保護機制檢討 一、第一階段終版報告政策建議 二、WIPO針對第二階段工作之建議 肆、國際政府組織名稱保護議題 伍、結語

24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相關議題近期發展 本月專題 摘要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制定全球域名管理政策時,強調全球多方利害 關係人參與,以由下而上的共識機制為基礎。該機構針對其管理之域名登記發展 出多種機制保護商標權,近年來陸續啟動政策制定流程以檢討該等機制;此外, 國際政府組織亦有名稱全銜及首字母縮寫遭他人註冊域名之情形或潛在風險,網 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社群因而針對如何利用前述機制保護國際政府組織名 稱進行討論。本文介紹前述議題討論之過程、細節與進展。 關鍵字: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統一爭議解決政策、統一快速暫停爭議解 決程序、商標資料交換中心、商標權人優先註冊域名與通知服務、域名授 權註冊管理機構後商標爭議解決程序、政策制定流程、國際政府組織 ICANN、UDRP、URS、TMCH、Sunrise and Claims、TM-PDDRP、 PDP、IGO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25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相關議題近期發展 本月專題 壹、前言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成立於1998 年,是依照美國加州法成立的非營利機構,為攸 關全球網路順暢運作及協調管理的重要網路國際組織,主要負責營運網際網路中 的域名系統(Domain Name System, DNS)。 ICANN制定全球域名管理政策時,強調由包括政府部門、私人企業、技術社 群、個人使用者等全球多方利害關係人(multi-stakeholders)參與,以由下而上的 共識機制為基礎,以促進市場競爭機制,維護全球網際網路運作之穩定、可靠、 多元及安全為主要使命1。 由於註冊商標與註冊域名之間經常出現爭議,ICANN針對其管理之域名登記 發展出多種機制保護商標權,包括統一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統一快速暫停(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URS)爭議解決程序、 商標資料交換中心(Trademark Clearinghouse, TMCH)、商標權人優先註冊域名 與通知服務(Sunrise and Claims)、域名授權註冊管理機構後商標爭議解決程序 (Trademark Post-Dele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 TM-PDDRP)等,筆者 以另篇文章2 詳細介紹這些機制。 前述商標權利保護機制(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 RPM)運作已久,網 路社群對這些機制褒貶不一,早已出現檢討聲浪,因此近年來ICANN陸續啟動 政策制定流程(Policy Development Procedure, PDP)以檢討該等機制;此外, 包括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等國際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GO),於多年前即發現有組織名稱全銜及首字母縮寫遭他人註冊域 名之情形或潛在風險,便開始積極透過各種管道要求ICANN保護該等組織名稱, 各種倡議之中,也包括利用前述RPM保護IGO名稱的意見。爰此,以下針對與 商標相關之RPM與IGO名稱保護等2 議題,近年來於ICANN之討論進展予以 介紹。 1 曾文方等,出席「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ICANN)第80 次會議報告書,公務出國 報告資訊網,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Detail/detail?sysId=C11202428(最後瀏 覽日:2024/09/25)。 2 陳宏杰,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權利保護機制介紹,智慧財產權月刊312 期, 2024年12月。

26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相關議題近期發展 本月專題 在介紹該等議題之前,須先針對ICANN組織架構及其PDP加以說明。另外, ICANN社群相當習慣以大量首字母縮寫構成之術語取代各種名稱,此為試圖了解 相關議題前須先自我調適之部分。 貳、ICANN組織架構及其政策制定流程 一、ICANN組織架構3 ICANN設有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基於網際網路由下而上的組織特 性,為確保各界聲音與意見都能在網路社群會議中出現,董事會由多方利害關係 團體共同組成,成員分別來自支援組織(Supporting Organization, SO)、諮詢委員 會(Advisory Committee, AC)、網際網路工程任務小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ICANN組織工作人員代表及提名委員會(Nominating Committee) 遴選者等。 目前ICANN下設3 個SO,分別為位址支援組織(Address Supporting Organization, ASO)、通用名稱支援組織(Generic Names Supporting Organization, GNSO)、國碼名稱支援組織(Country Code Names Supporting Organization, ccNSO),該等SO均有特定功能,為ICANN在各專責領域之主要政策建議 來源及諮詢單位,其中GNSO負責向ICANN提出有關通用頂級域名(General Top Level Domain, gTLD)之政策性建言,由各gTLD之登記註冊管理機構 (Registry 或Registry Operator, RO)、受理註冊機構(Registrar)、智慧財產權 團體(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tituency, IPC)及其他多種團體所組成,下設理事 會(Council)管理相關PDP。 ICANN依組織章程(Bylaws)4 設立政府諮詢委員會(Governmental Advisory Committee, GAC)等4個AC,其中GAC由國家級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s)、 國際論壇承認之經濟體(Distinct Economies as recognized by International Fora)、 3 同註1。 4 BYLAWS FOR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https:// 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governance/bylaws-en (last visited Sep. 25, 2024).

113.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2 27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之商標 權利保護機制相關議題近期發展 本月專題 多國政府組織(Multi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及條約組織(Treaty Organizations)以會員代表或觀察員身分所組成,其功能為向董事會表達政府與公 眾事務單位之關切事項。我國政府亦為GAC會員,由數位發展部主政,並協同交 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家資通安全研 究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多個單位,以實體或線上方式參與。GAC以會議方式 討論政府之權益及關切議題,包含消費者權益、網際網路之運作對各國影響、各 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所關切之議題;GAC不代表ICANN行使職權,惟向ICANN董 事會提出其研究報告及政策建言。依據ICANN章程規定,董事會決策時必須參考 GAC建議。 二、ICANN政策制定流程5 為利本文內容聚焦,以下僅針對GNSO管理之PDP加以介紹,不包含其他 SO之PDP6。GNSO之PDP分為以下6個階段: (一) 確定問題:由GNSO理事會、ICANN董事會或4個AC之一確定有問題需 要檢討或處理,交由GNSO理事會考量該問題是否可能以共識性政策處理。 (二) 界定問題範圍:如問題可能以共識性政策處理,GNSO理事會將請求 ICANN工作人員製作初步問題報告,並於徵詢公眾意見後,提出終版問題 報告供GNSO理事會審議。 (三) 啟動PDP:GNSO審議前述終版問題報告後,如決定啟動PDP,則會制訂 PDP工作小組章程,並開始招募志願者組成工作小組。 (四) 工作小組階段:工作小組諮詢社群意見後,編制初步報告以啟動公眾評議, 並在完成公眾意見審核後向GNSO理事會提交終版報告。 (五) GNSO審議:GNSO考慮是否批准前述終版報告,並於批准後提交ICANN 董事會。 5 Developing Policy at ICANN, https://www.icann.org/policy#how_is_policy_developed (last visited Sep. 25, 2024). 6 Multistakeholder Policy Development, https://itp.cdn.icann.org/en/files/multistakeholder-policydevelopment-31jan17-en.pdf (last visited Oct.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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