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113.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9 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論專利再審查 及舉發精進措施 本月專題 肆、結論 按智慧財產新制度的引入或變革,須綜合考量申請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衡 酌產業需求及各項資源的配合,尤以人力資源及人才養成至關重要,112 年專利 法修法草案,原本欲導入專利複審及舉發爭議審查制度,藉合議及言詞審議提升 專業審查品質、簡化救濟層級之目的,惟因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屆期不續審,而未 通過立法,反觀智審法順利完成修法,引入諸多制度及變革,尤其當有專利舉發 案及專利民事訴訟事件同時進行,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專利有效性抗辯或更正再抗 辯,甚至涉及營業秘密,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引入專家證人或查證人參與等制度, 而智慧局如何在現有專利法及組織架構下,運用有限的人力及軟硬體資源,謀求 最佳的優化精進方案,值得深思。 本文由專利再審查及舉發制度實施之現況及發展趨勢觀察,我國專利再審查 申請案每年仍維持相當龐大的申請案量,未來再審查申請案之技術領域將集中在 半導體、光學、資訊、通信、電力發電、基本電子電機元件、電子商務等相關技術, 且應用AI 等新興科技之跨技術領域申請案亦與日俱增,雖舉發案件有逐年遞減 的趨勢,預估每年約300 件,但相對而言,未來舉發案件兩造攻防的強度即質量 亦會升高,因此智慧局應儘早規劃各項提升專業、效能的配套措施,建議充實軟 體硬體資源,應用科技設備推動優化電話溝通與面詢作業機制以提升審查效能, 並思考現階段可推動再審查加速方案,促使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亦可達成「前 置審查」之效果,減省審查時效及人力配置,再者,可建立跨技術領域的協同審 查機制,增加相關技術領域專長的審查人員參與審查,即能達相當「複審審議」 之目的,亦可培養審查人員審查跨技術領域案件的能力,提升審查專業品質,再 者,藉由精進專利舉發聽證作業,提供產業可作為解決專利有效性爭議的選擇方 式,如此即可進行合議審查、言詞辯論,對於不服舉發審定處分者,免經訴願救 濟,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行政訴訟,亦可達「簡併救濟層級」之目的。另 外,為因應智審法新制,智慧局應制定相關資訊交換限制閱覽要點、舉發案件加 速審查方案及舉發案件法院徵詢意見的規範或配套措施。綜上所述,智慧局須通 盤考量行政機關人力需求與司法機關訴訟制度及各項資源配套之可行性等因素, 持續推動透過各項優化方案,並依據實證結果,作滾動式的檢討與精進,方可符 合我國產業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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