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13.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9 本月專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對專利舉發 案件審查之影響 即有可能於無形中產生審查上的壓力。另本條設計的初衷之一在於避免有效性判 斷歧異,但如前文所述,礙於專利審查基準中職權審查的相關規定,智慧局並不 會主動向法院調取民事侵權訴訟中有關有效性抗辯的相關資料,如此,即有可能 於法院端為無效抗辯成立,專利無效的結果,而在智慧局端為舉發不成立,專利 有效的結果,形成同一專利權有效性歧異的現象。將來有無可能為符合智審法第 42 條的立法意旨而再次修改專利審查基準關於職權審查的適用態樣,果若如此, 即可能對舉發審查產生較大的影響。 關於智審法第43 條更正再抗辯制度,如前文所述,除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得例外允許無須先向智慧局提出更正外,大部分多是新制前已存在的實務作 法,將其具體法制化而已,使法院在操作上更有所本。此部分對於舉發審查相對 而言較無影響,智慧局較為關心的應是更正合法性法院可自為判斷的規定。智審 法自97 年開始實施,即規定法院對於專利有效性可以自為判斷,此舉無異轉移 了部分本應在智慧局端以舉發方式處理的案件量;現智審法新制下,又規定更正 合法性法院亦可自為判斷,此舉對於舉發案件量而言是否具有雪上加霜的效果, 仍值得後續觀察。 關於智審法第44 條徵詢機關意見制度,新制下,主要係就法令或專利審查 基準等其他必要事項為徵詢,不再要求智慧局參加訴訟就爭點事項表明意見,這 點智慧局絕對是樂觀以對。另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配置有技術審查官,對於專利 法或專利審查基準等相關內容相當嫻熟,法院就法令或基準等有關問題,於第一 時間應會先行徵詢技審官意見,可預期實際上會徵詢的機會並不多,如此,對於 著重個案審查的舉發案件而言,也不致產生實質影響。 智審法新制對於舉發審查實務的影響,現今看來,可能尚僅著重於行政或程 序面部分,未來若為配合立法目的而進一步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的相關規定,舉發 審查某部分就會有較大的變革54。由於智審法新制實施尚未滿週年,就第42 條而 言,仍未有單一民事侵權訴訟案件完成判決的案例,且法院目前也尚無操作新制 下第43、44 條的案例,因此,對於舉發案件審查的影響尚難完全預測,且待後 續持續觀察分曉。 54 以上僅為就現況的預期與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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