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8期

ISSN:2311-3987 智慧財產權月刊 308 中華民國113年8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編製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 ――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論 述 迪士尼經典卡通人物給全球上了一堂 著作權法課

中文目錄 01 英文目錄 02 稿件徵求 03 編者的話 04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 之研析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吳琬如 05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 ──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李頤澤 23 論述 迪士尼經典卡通人物給全球上了一堂 著作權法課 林利芝 60 附錄 84 刊 名:智慧財產權月刊 創刊年月:民國88年1月 出刊日期:民國113年8月1日 出版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 行 人:廖承威 總 編 輯:何燦成 副總編輯:高秀美 編審委員: 張睿哲、李清祺、林希彥、 胡秉倫、洪盛毅、何燦成、 周志賢、傅文哲、徐嘉鴻、 謝敏哲、謝裕民、賴炳昆、 陳麒文、莊智惠、劉真伶、 陳宏杰、高嘉鴻、林怡君、 魏紫冠、高秀美 執行編輯:謝麗玉、史浩禎 本局網址:http://www.tipo.gov.tw 地 址: 10637臺北市辛亥路 2段185號3樓 徵稿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電話:(02)23766133 傳真號碼:(02)27373183 GPN:4810300224 ISSN:2311-3987 第308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號 智慧財產權月刊

Table of Content (Chinese) 01 Table of Content (English) 02 Call for Papers 03 A Word from the Editor 04 Topic of the Month ─ The Study of Power of Attorney for Patent and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Thereof The Study of Power of Attorney for Patent and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Thereof (1): a Case Study of Taiwan’s Patent Practices Wan-Ju Wu 05 The Study of Power of Attorney for Patent and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Thereof (2): a Case Study of Regulations in the Five IP Offices Yi-Che Lee 23 Papers & Articles Disney Classic Cartoon Characters Teach the World a Lesson on Copyright Law Li-Chih Lin 60 Appendix 84 Issue 308 Aug 2024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First Issue: January 1999 Published Date: August 1, 2024 Publishing Agency: TIPO, MOEA Publisher: Cheng-Wei Liao Editor in Chief: Chan-Cheng Ho Deputy Editor in Chief: Hsiu-Mei Kao Editing Committee: Jui-Che Chang; Ching-Chi Li; Shi-Yen Lin; Ping-Lun Hu; Sheng-I Hung; Chan-Cheng Ho; Chih-Hsien Chou; Wen-Che Fu; Chia-Hung Hsu; Miin-Jer Hsieh; Yu-Min Hsieh; Ping-Kun Lai; Chi-Wen Chen; Chin-Hui Chuang; Chen-Lin Liu; Jeffrey Chen; Chia-Hung Kao; Yi-Chun Lin; Tzu-Kuan Wei; Hsiu-Mei Kao Executive Editor: Li-Yu Hsieh; Hao-Chen Shih TIPO URL: http://www.tipo.gov.tw/ Address: 3F, No.185, Sec. 2, Xinhai Rd., Taipei 10637, Taiwan Please send all contributing articles to: [email protected] Phone:(02)23766133 Fax:(02)27373183 GPN:4810300224 ISSN:2311-3987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Journal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3 稿編件者徵的求話 智慧財產權月刊 智慧財產權月刊(以下簡稱本刊),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行,自民國88年 1月創刊起,係唯一官方發行、探討智慧財產權之專業性刊物,內容主要為有關智 慧財產權之實務介紹、法制探討、侵權訴訟、國際動態、最新議題等著作,作者包 括智慧財產領域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專校院教師、學者及IP業界等專業人士。 本刊為國內少數智慧財產領域之專門期刊,曾獲選為「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 發展司」唯二法律類優良期刊之一。 本刊自103年1月1日起,以電子書呈現,免費、開放電子資源與全民共享。 閱讀當期電子書: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Bookcases/BookcasesList.aspx?c=11 稿件徵求:凡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司法實務、法規修正、法規研析、最新議題、專利 趨勢分析、專利布局與管理、國際新訊、審查實務、產業發展及政策探討等著作、 譯稿,竭誠歡迎投稿。稿酬每千字 1,200元,超過10,000字每千字600元,最高 領取15,000元稿酬,字數4000~10,000字(不含註腳)為宜,如篇幅較長,本刊 得分期刊登,至多20,000字(不含註腳)。 徵稿簡則請參: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resources/document/contributionsrule.pdf 徵 稿

4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鑒於專利申請具高度專業性,涉及規範及流程繁多且複雜,許多申請人會 委由專業及經驗兼具的代理人代為辦理,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1 項規 定:「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雖 然該委任書並無固定格式限制或規範要求,但在實務作業上,偶有因委任書內容 文字或授權範圍不同解讀而產生爭議。為深入探究此一議題,本期特別以「專利 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為專題,提出「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 研析(上)—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及「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 (下)—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2 篇文章,分別從我國與專利五大局的 角度,詳細探討專利委任書的制度規範與實務。此外,本期另有「迪士尼經典卡 通人物給全球上了一堂著作權法課」之著作權論述。以下就本期之專題及論述簡 介如下: 專題一由吳琬如所著「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以我國 專利實務為例」,藉由我國法規及實例探討專利委任書之應記載事項與授權內容, 並解析如何依委任書之授權範圍確認代理人代理行為的適法性。 專題二由李頤澤所著「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以專利 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整理五大局專利委任書的制度規範及實務處理方式,並 比較分析其與我國現行規定與實務運作之異同。 論述由林利芝所著「迪士尼經典卡通人物給全球上了一堂著作權法課」,析 論著作權保護期間應持續多久或該如何判斷,乃長久以來爭論不休的難題,作者 以美國迪士尼公司延長米老鼠、小熊維尼等卡通明星著作權保護期間的技術性操 作為例,討論著作權保護及國家文化發展間之衡平。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5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吳琬如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員。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探討,不代表任職單位之意見。 壹、前言 貳、專利申請人與代理人間之代理權及其委任書應記載事項之法令基礎 一、代理人人數 二、送達地址 三、代理權限 參、專利實務常見委任書之分析 一、委任書內容項目 二、委任書代理權書寫方式 三、委任書實例用語解析 肆、專利申請權共有之代理權 伍、特定專利事項之代理權 陸、結語

6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摘要 本文經由我國法令、專利審查基準及實例分析專利申請人與代理人間代理權 之委任書應記載事項及授權內容,並討論如何依委任書授與代理權之範圍確認代 理人代申請人辦理專利案件相關事項行為之適法性,尤其是對申請人權益有重大 影響之專利事項申請,如代理人申請解任共同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代理人請求 刪除部分專利請求項等,藉由本文研析期望讓申請人及代理人能進一步了解我國 專利案件委任書授與代理權認定之規定與實務。 關鍵字:委任書、特別委任、應記載事項、專利法 Power of Attorney、Specially Empowered、Mandatory Provisions、Patent Act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7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本月專題 壹、前言 鑒於專利申請及相關事務具高度專業性,其規範與申請流程較為繁複,申請 人於辦理專利申請或其他有關專利事項時,多半會委由具有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 之代理人辦理。為明確代理人被授與代理權之範圍,代理人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下稱智慧局)出具載有代理權,並由申請人及代理人共同簽署之委任書,以 明示其得受委任辦理事務,尤其是對專利申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專利事項,如 代理人代申請人申請解任共同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申請撤回專利案件、刪除部 分專利請求項等,申請人檢附之委任書應如何記載授與代理權事項,始能維護申 請人自身權益又能便利代理人代為申辦專利事項,為使各界明瞭智慧局如何解讀 委任書之代理權,本文將就我國專利實務對專利委任書的規定進行分析,以供各 界撰寫委任書之參考。 貳、 專利申請人與代理人間之代理權及其委任書應記 載事項之法令基礎 申請人向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及辦理專利事項,可由申請人自行提出申請, 或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惟若申請人在我國境內無營業所或住居所者,一定要委 任代理人代為辦理專利案件申請及相關事項,且依現行法令1 規定具有代申請人 提出專利申請及辦理專利事項資格之代理人,應為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及律師三 種身分之一。當專利申請人向代理人有意思表示為之就可有代理權,這原是申請 人與代理人雙方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私權關係,但因 為申請人授與代理人辦理專利事項之代理權屬於法律行為,須以文字為之,所以 申請人需以書面授與代理人代理權。之後,申請人於專利申請書表記載代理人資 料並備具書面文件即委任書,智慧局就能受理代理人代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及辦 1 專利法第11 條第3 項規定,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專利師法第36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第九條所定之業務。 律師法第21 條第2 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 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8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理專利事項,且代理人以申請人名義代為申辦專利事項的法律行為,直接對申請 人發生效力。關於委任書應載明事項是規定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9 條,委任書要 寫明代理人權限及送達處所,且代理人不得逾3 人,如有2 位以上的代理人,每 位代理人都可以單獨或共同代理申請人,下列就代理人人數、送達地址及代理權 限分項說明。 一、代理人人數 民國102 年修正施行之專利法施行細則2 第9 條明定不論專利案件之複數申 請人是否委任相同代理人,各別專利案件的代理人,包含複代理人,其人數規定 不得逾3人,此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範3,所以是以各別專利案件計算代理人人數, 非以專利案件之任一申請人計算。但專利案件歷時長久,也恐因時空變換、政策 更迭、申請人需更換代理人,不論申請人解任再委任或單獨新增委任,各別專利 案件同時委任之代理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3 人。惟當申請人於特定專利事項另外 委任其他代理人代為申請,因該特定事項處理終結即結束代理權授與關係,故不 需與原已委任之代理人合併計算,但特定專利事項另委任之代理人也不得超過3 人,此規定於專利審查基準4 有載明。目前專利案件是以專利申請書記載之代理 人資料作為是否有委任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資料、計算代理人人數之依據,非 以專利案件檢送之委任書受任人資料為依據,所以申請人雖同時委任多位代理人 且簽署在一份委任書中,申請人於各別專利案件之申請書僅能選列其中3 位以下 的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二、送達地址 委任書載明代理人之送達處所是指代理人代為收受申請人文件、物件之地 址,智慧局原應以委任書所載地址為專利案件之文件送達處所,然實務上卻是以 2 參考專利法施行細則於101年11月9日以經濟部經智字第10104607220號令修正全文90條, 並於102 年施行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9 條修正說明三、針對專利之申請,如委任代理人辦 理者,每一專利申請案,代理人不得逾三人,其為實務見解且已行之有年,爰予明文,以資 明確。第10條修正說明二、鑑於選任或解任代理人(包含選任或解任複代理人)⋯⋯。 3 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4 參考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第4章第4節第1-4-3頁規定。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9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本月專題 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登錄於智慧局所建置之資料庫地址為送達處所,且該 地址不得為郵政信箱。智慧局以代理人登錄地址為公文書送達處所之用意在便利 代理人異動送達處所之申請行為,當代理人有變更送達處所之需求,代理人僅須 來函變更其登錄地址,智慧局就會通案變更其所有受委任專利案件的送達處所, 以免除代理人須就受委任之專利案件逐案檢送重新簽署變更送達處所之委任書辦 理變更送達地址的困擾,此送達原則已行之有年,且明定於專利審查基準第1 篇 之相關章節5。 103 年起智慧局開始施行專利案件相關公文書以電子方式送達,若專利案件 之代理人與智慧局有約定以電子方式送達,該專利案公文書的送達將優先以電子 方式送達,不以書面方式郵寄,僅於代理人逾期未下載公文書時才會改以書面方 式郵寄。當同一專利案件有2 個以上送達處所相同之代理人,其中1 人同意以電 子方式送達時,智慧局也不會另郵寄紙本公文6 給其他代理人。另若2 人以上之 代理人均有約定以電子方式送達,當其中1 人下載公文書後,其他人即不得再次 下載電子公文。109 年起智慧局因應律師法增修後之規定7,新增專利案件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者,且專利申請書所載律師地址非登錄於智慧局資料庫之地址,專利 案公文書之送達將以專利申請書所列地址優先於登錄地址為送達處所,並以專利 申請書所列地址為合法送達。 綜上,現行有委任代理人之專利案件,其公文書的送達依序為以有約定電子 方式送達優先、書面方式郵寄送達次之,但代理人的身分別為律師時,雖仍以有 約定電子方式送達優先,但在以書面方式郵寄送達的地址順序會以專利案件陳明 之送達處所優先於登錄在智慧局資料庫之地址。 5 參考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第4章第6節第1-4-4頁、同篇第15章第2節第1-15-2頁規定。 6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5 條之1 規定,專利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 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表示異議外,均推定 已受委任。 7 律師法第26 條規定,對律師應為之送達,除律師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外,應向主事務所 行之。

10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三、代理權限 申請人投入心思精力於發明創作的技術研發,如自行辦理專利案件申請及其 相關事項,因專利事項範圍廣泛,從準備發明創作資料、提出申請、進行審查申 復、核准領證、維持權利到專利授權或讓與登記、專利訴訟等,申請人恐少有餘 力熟稔各專利事項之程序,故申請人多會委任具備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之代理人 代為辦理專利案件事宜,為維護申請人權益、強化專利業務專業人之管理,已於 96 年公布專利師法,於該法第9 條明確訂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從智 慧局權責範圍的專利案件受理申請、審查、專利權取得、管理、舉發、撤銷等, 到非智慧局職掌業務的行政爭訟、專利諮詢、專利侵害鑑定等事項都可包含在內, 因此代理人代申請人向智慧局申辦專利案件事項時,其委任書代理權必定要有智 慧局職掌業務之專利案件事項權限,至於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專利侵害鑑 定事項之代理權則不一定要具備。 申請人只在專利案件委任代理人申辦之初始檢具委任書,後續得否辦理該專 利案任一事項之申請,皆源於原檢附委任書所載之代理權,因此委任書常以列示 部分專利事項,再加以「辦理專利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專利一切程序之權」的 說明來主張代理人的權限已包含專利案件在智慧局職掌範圍內的所有事項,下表1 至表3為依專利法規所列申請權階段、專利權階段及需特別載明委任之專利事項。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11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本月專題 表1 申請權階段事項 申請權階段申辦事項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設計/衍生 設計專利 對應專利法之規定 提出專利申請案 §25 §106 §125、§127 以專利權人非真正之專利權人提出之舉 發案,經撤銷確定,就相同發明提出專 利申請案 §35 §120準用 §35 §142I 準用 §35 分割案 §34 §107 §130 聲明事項主張(包括發明案聲明生物材 料寄存、優先權主張、一案兩請、回復 優先權主張) §27至§32 §32、§120 準用§28至 §31 §142I 準用 §28、§29 申請提早公開 §37 申請實體審查 §38 申請優先審查 §40 申請面詢、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 樣品 §42 §142I 準用 §42 修正、誤譯訂正 §43、§44 §109、§110、 §120準用 §43、§44 §142I 準用 §43、§44 申請再審查 §48 §142I 準用 §48 改請案 §108、§132 §108、§132 §108、§131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撤回或拋棄 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應共同連署 §12 §12 §12 讓與/拋棄專利申請權 §13 §13 §13 繼受專利申請權 §14 §14 §14 補正行為(包括維護專利案件的補正行 為、申請案基本資料異動變更等事項) 細則§11 細則§11 細則§11 申請變更(包括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 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等事項) 細則§7 細則§7 細則§7 回復原狀 §17 細則§12 §17 細則§12 §17 細則§12 繳納規費(包括申請規費、變更規費 等) §92 §120準用 §92 §142I 準用 §92

12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表2 專利權階段事項 專利權階段申辦事項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設計/衍生 設計專利 對應專利法之規定 領證及繳交第1年年費 §52 §120準用 §52 §142I 準用 §52 繳納規費(包括證書費、專利年費等) §92 §120準用 §92 §142I 準用 §92 申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 §53 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 定質權 §62 §120準用 §62 §142I 準用 §62 專屬被授權人再授權 §63 §120準用 §63 §142I 準用 §63 更正 §67 §118、§120 準用§67 §139 回復專利權 §70 §120準用 §70 §142I 準用 §70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115 舉發案之提起 §71 §119 §141 舉發案之專利權人答辯 §74 §120準用 §74 §142I 準用 §74 舉發案專利權人已答辯時,舉發人撤回 舉發申請,專利權人表示意見或同意撤 回 §80 §120準用 §80 §142I 準用 §80 舉發審查時申請面詢、必要之實驗、補 送模型或樣品 §76 §120準用 §76 §142I 準用 §76 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舉發案之提起 §57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13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本月專題 表3 需特別載明委任事項 需特別載明委任事項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設計/衍生 設計專利 對應專利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選任或解任代理人 細則§10 細則§10 細則§10 撤回專利申請案 細則§10 細則§10 細則§10 撤回分割案 細則§10 細則§10 細則§10 撤回改請案 細則§10 細則§10 細則§10 撤回再審查申請 細則§10 細則§10 撤回更正申請 細則§10 細則§10 細則§10 撤回舉發案 細則§10 細則§10 細則§10 拋棄專利權 細則§10 細則§10 細則§10 參、專利實務常見委任書之分析 一、委任書內容項目 委任書內容、格式是經申請人及代理人雙方認可簽署之書面文件,也是第三 人智慧局接受代理人代申請人申請行為的依據。智慧局對於委任書內容、格式原 無訂定範本,但有鑒於專利申請人與代理人間之委任書除形式不一,針對其受委 任事項或用語亦有不同,112 年10 月已公告委任書範本提供外界參考,綜觀常見 委任書及智慧局公告範本歸納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委任人及受任人資料 委任人資料是指委任人之姓名或法人名稱(含代表人)、簽章、地址, 受任人資料為姓名、事務所名稱、證書號、簽章、地址、電話。委任人 及受任人之姓名或法人名稱(含代表人)和簽章為必要資料,其用於判 斷是否有代理權授與之事實,如委任書僅有委任人簽章,受任人(代理 人)未簽章,但代理人已於專利申請書簽章,智慧局可認雙方意思合致,

14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不會請代理人補委任書之簽章。受任人地址為專利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 定應載明於委任書之資料,但當委任書記載地址與申請書表繕寫地址或 代理人登錄於智慧局之地址不一致時,智慧局是以代理人登錄地址作為 送達處所,故不會請申請人確認委任書之地址。 (二)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為委任雙方簽署委任書的日期,因委任書屬專利案件可後補 送之申請文件,非專利案件提出申請同時必備的文件,所以委任書簽署日 期如在專利案件提出申請後,仍可視同代理人與申請人皆認許委任書簽署 前的申請行為並願承擔其法律行為,但專利案件提出申請並已檢附委任書 後,申請人基於某些原因再次檢附委任書,且智慧局對前後委任書有疑義 時將會以委任書簽署日期判斷委任時序,或請申請人確認本意。 (三)申請人專利案件之委任方式 申請人專利案件之委任方式可區分為特定標的專利案件、所有專利 案件、特定專利事項三種,其差異在於委任書適用代理人可代申請人之 特定標的專利案件或所有專利案件或特定專利事項之申請。當委任書有 載明特定專利申請案號或發明名稱,就是申請人就特定標的專利案件委 任代理人申辦。當委任書敘述申請人之所有專利、所有專利申請案或申 請人之發明/新型/設計專利時,就是申請人所有種類的專利案件都可 委任代理人申辦。特定專利事項委任是指申請人僅就專利案件之特定一 種或數種專利事項委任代理人辦理,例如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專利權 期間延長之申請等,特定專利事項之委任可於委任書中明列記載該專利 事項或於申請書中敘明。 (四)專利案件代理權範圍 委任書記載之專利案件代理權範圍為專利申請人授與代理人可代為 申辦之專利案件種類、申請事項及是否有收受文件、代收一切書證及物 件或行政救濟程序等權利。其中收受文件、代收一切書證及物件權限為 代理人有收受公函、物件的權限,可明示於委任書內,也可以保障本案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15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本月專題 件權益之一切行為之權代之。行政救濟程序權限為專利案件救濟程序如 訴願、行政訴訟之權限,此非智慧局職掌之業務,故行政救濟程序權限 非委任書須載明之內容。 此外,少數委任書會記載有效期間,如有載明有效期間,受任人於 受託期間過後,應主動補呈有效的委任書以維持代理權的合法性。曾遇 有專利案件之委任書8 除訂有有效期間,亦有展期規則,只要雙方認可, 智慧局當可接受。再者,專利申請人如僅委任代理人申辦特定專利事項, 當代理人完成該專利事項後,代理權關係即消滅,這種特定專利事項的 代理權,其性質與訂有有效期間的代理權雷同,皆可屬有限時效的代理 權授與。 二、委任書代理權書寫方式 申請人授與代理人辦理專利案件事項的範圍為委任書之核心內容,以其書寫 方式可概分為列舉式授與代理權及概括式授與代理權二種。 第一種列舉式授與代理權是申請人逐項條列代理人可代為辦理之專利事項, 代理人僅能就委任書所列之專利事項代為提出申請,所以其用語須明確,以利第 三人確認是否為已授與代理權辦理事項,例如委任書記載授與代理權為「受任人 為其專利申請案之代理人,有代為申請、修正、分割、改請、再審查、舉發之申 請或撤回⋯⋯」,其中「申請」一詞出現兩次分別代表不同意義,第一次有代為 申請⋯⋯的申請應是單指提出專利案件申請的一種事項程序,第二次⋯⋯改請、 再審查、舉發之申請或撤回的申請應是指記載在前之各種專利事項程序之提出申 請行為。又如委任書記載授與代理權內容為「受任人有代為辦理專利案一切相關 事項之申請、修正、撤回⋯⋯」,其⋯⋯之申請可包含專利案件所有事項程序之 提出申請行為。 8 摘錄筆者曾檢視過之委任書內容「如雙方於有效期間屆滿1 個月前,未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 本委任書,則本委任書有效期間將自動展延,展延期間為1 年。本委任書之有效期間亦得多 次自動展延,每年展延期間均為1年」。

16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第二種概括式授與代理權是指代理人可代為辦理一切專利案件事項,包含專 利法及其細則規定事項、專利師法明定可從事之業務範圍及相關法令涉及專利權 益的事項。常見寫法有依現行法令規定得辦理之專利事項、辦理專利法及其他法 令所定關於專利一切程序之權、代為辦理專利申請所有程序及保障本件權益之一 切行為之權等。 在授與代理權的專利事項中,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0 條規定有部分事項要 明確記載於委任書內,代理人才能代申請人辦理的事項稱之為須特別委任事項, 有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 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拋棄專利權8 項專利事項。委任書要明確列 有被授與前開須特別委任事項或語意與該事項相同者,代理人才能代申請人辦理 該事項,代理人不得以委任書記載有授與特別代理權或專利申請之特別代理權等 敘述,主張已具有代申請人辦理須特別委任事項之權限。 對於選任或解任代理人之須特別委任事項,在102 年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時 已於修正說明敘明,選任或解任代理人之權包含選任或解任複代理人,因此委任 書記載有代為選任或解任代理人之權,也同時授與選任或解任複代理人之權。 此外,雙方在擬具委任書須特別委任事項之內容時,關於撤回專利申請案、 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6 項撤 回專利事項之申請,智慧局接受以本專利案件所有事項之撤回權限來替代前述6 項專利事項的撤回權限。例如委任書敘及就本專利所有事項有代為撤回、就專利 案件辦理一切有關專利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自行撤回申請或專利案之申請等事項 之任何必要行為或撤回申請等。對於拋棄專利權只要委任書內容有提到⋯⋯專利 權維護程序,及以上行為之拋棄之聲明的用語也是可以認同申請人有授與代理人 拋棄專利權之權。 智慧局公告之委任書範本,其授與代理權內容是分三欄表述,申請人與代 理人雙方可依實際情況勾選,未勾選者即指未有授與代理權辦理該欄所記載之事 項。第一欄以概括授與代理權方式記載委任人授與受任人代為申辦專利案件所有 事項,以維護其權益,其中所稱有關專利法與其他法令所定專利相關事項,除列 舉之申請、分割、改請、再審查、更正、舉發外,並敘明包括但不限於所列示之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17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本月專題 專利事項。第二欄為依法須特別委任事項,申請人應於委任書勾選後才能辦理須 特別委任專利事項之申請。最後是其他事項,申請人可填寫其他授權辦理事項之 內容。 三、委任書實例用語解析 智慧局依委任書內容確認代理人可代申請人辦理專利事項之範圍,所以會 確認委任書之用語是否合宜,並判斷是否有授與代理權可申辦該專利事項,例如 代理人不能以委任書記載有申請撤銷之用語,提出申請撤回專利案件,專利權拋 棄申請不能用有專利權捨棄之用語代之。又如因專利法修正後致原專有名詞或專 利事項已修改者,像新式樣現已修改為設計、專利補充修正改為專利修正等,代 理人若以記載新式樣之委任書代為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智慧局會以委任書不合現 況,請申請人和代理人補送符合時宜的委任書。本文挑選三例申請人授與代理權 範圍不同之委任書,有授與所有專利案件代理權、授與特定專利案件事項代理權、 同時授與專例、商標案件代理權,來說明智慧局解析委任書用語的原則: (一)案例1 立委任書人○○○委任○○○為立委任書人之代理人,俾代理立 委任書人處理下列相關事宜: 專利申請(含發明、新型及設計)之相關手續 1、 專利申請、優先權主張、實體審查申請、分割申請、改請申請、 答辯及修正、再審查及修正、申請及辦理與專利審查委員面詢之 相關事宜、期限延長申請、誤譯訂正手續。 2、 新案專利申請書所記載事項(限發明人姓名、國籍)之修正。 3、 主張優惠期(適用新穎性喪失之例外規定)之聲明。 專利權取得及維持之相關手續 4、專利領證手續、專利年費繳納手續。

18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5、 專利領證後之誤譯訂正手續、更正手續、針對他人提起之舉發採 行相關防禦(答辯及修正)程序。 專利申請相關之一般委任事項 6、一般繼承之相關報備申請程序。 7、申請專利證書補(換)發。 8、刪除及/或追加發明人。 9、申請及辦理相關閱卷及/或影印檔案資料。 10、申請文件及/或物件之代收。 本委任書之委任事項僅限上述1到10所記載之事項。 此委任書授與代理權範圍明確匡列在專利案件申請中、專利權取得 維持及變更事項之申請,代理人如欲代為提出撤回專利案、拋棄專利權 或解任其他代理人之申請,需再檢附有記載該事項權限的委任書才能代 為提出申請。 (二)案例2 委任人○○○委任受任人○○○為專利代理人,辦理第○○○號 專利權期間延長及專利授權登記之所有有關事項。 這份委任書限縮在辦理特定標的專利案件之特定專利事項,代理人 只可處理專利權期間延長及專利授權登記相關事項,如專利權期間延長 審查之申復、期限展延、文件收受等,但遇有專利更正或其他事項申請, 因未能涵蓋在專利權期間延長相關事項中,代理人無法據此委任書代專 利權人提出專利更正或其他事項申請。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19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本月專題 (三)案例3 茲委任受任人為特別授權之代理人,得單獨或共同代理為專利及/ 或商標、團體商標、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等之申請、撤回、補正、復權、 舉發、特許實施、抄錄、摹繪圖式、移轉、分割、設定質權、延展、授權、 變更、讓與、縮減商品、拋棄商標權、繳納註冊費、發補證書、查閱、 影印、發給各種證明文件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必要行為,核駁審定之請 求再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之陳述意見、異議、評定、廢止或舉發之 提出及各該程序之答辯,以及申請舉行與出席聽證,訴願、行政訴訟之 提出及撤回,代收上述程序有關之一切書證或物件,並有收受送達、捨 棄、認諾、撤回及選任/解任複代理人之權,辦理專利法、商標法及其 他法令所定關於專利或商標一切程序之權,及代為保障本件權益之一切 行為之權,並得隨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列或解任部分代理人。 申請人以此委任書同時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和商標案件,因專利和 商標的用語不同「專利領證/商標註冊」、「專利舉發/商標異議」等, 建議可分段繕寫,使專利、商標案件的授權事項明確,避免用語混淆不 清。此委任書除列示可代為辦理專利之申請、撤回、補正、復權、舉發 部分專利事項,也涵蓋申辦專利法令一切程序之權,其中列示的撤回事 項僅能代表專利之撤回,即撤回專利申請案,因委任書未記載有選任/ 新增代理人及撤回分割案、改請案、再審查申請、更正申請、舉發案之 代理權,代理人需再檢附有載明前開事項代理權之委任書才能代為提出 申請。

20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肆、專利申請權共有之代理權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專利案件申請為專利法9 所明定, 又申請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人得自行決定是否委任代理人辦理 專利事項,故當專利申請權為共有,各別專利案件是否委任代理人會有四種態樣, 分別為「共有申請人皆未委任代理人」、「僅部分申請人有委任代理人」、「共 有申請人皆委任相同代理人」、「共有申請人分別委任不同代理人」。智慧局在 受理各別專利案件申請時是以各別專利案件登載代理人資訊,非以專利案件之各 別申請人登載代理人資訊,因此專利案件遇有法定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或需 共有申請人同意之事項,智慧局如何審視代理人代申請人提出申請行為之適法 性,以下就實務做法進行說明。 專利法規定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之事項為「撤回、拋棄申請案、申請分 割、改請」10,須有其他共有人同意之事項為「讓與、拋棄」、「非專屬被授權 人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之再授權第三人實施」、「專利權讓與、信託、 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拋棄」、「專利權部分讓與、信託他人或設定質權」 或「專利範圍刪除、減縮」等11。這些對申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事項,除「撤 回、拋棄」已明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0 條須於委任書載明授與代理權,其餘 分割申請、讓與、更正、授權等專利事項並未規範委任書一定要載有該等事項之 授與代理權,代理人才能代申請人提出前述事項之申請,因此代理人可以申請人 授與代理人辦理維護專利案件一切權益事項之權代申請人提出前述事項之申請。 申請人辦理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之專利事項時,申請書需由全體共有申 請人具名並簽章,如部分或全部申請人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委任書需有授與撤回、 拋棄及維護專利案件一切權益事項之權,代理人就可以代申請人提出前揭專利事 項申請。 9 專利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10 參照專利法第12條第2項。 11 參照專利法第13、63、64、65、69及140條。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21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本月專題 申請人辦理須有其他共有人同意之專利事項時,如申請書已由全體共有申請 人具名並簽章,即視為共有人皆同意並受理該事項之申請。如申請書僅由部分申 請人具名簽章,就需一併檢附其他共有人簽署之同意證明文件,始得受理該事項 之申請。如部分或全部申請人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委任書有載明授與維護專利案 件一切權益事項之權,代理人就能代該申請人提出前揭專利事項申請,但代理人 不可代其他共有人聲明簽署同意證明文件。 由於專利法有規定須有其他共有人同意之專利事項,但未於專利法施行細則 規定是否需備具申請人同意證明文件,因此智慧局判斷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原則為 由共有申請人共同連署之申請行為可代表全體共有人同意、部分申請人提出之申 請行為連同其他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亦可代表全體共有人同意。以專利更正申 請為例,部分共有專利權人雖可單獨提出更正申請,但當更正申請事項為專利請 求項刪除或縮減時,依專利法第69條第2項規定12 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 共有專利權人皆委任相同專利代理人,且授與提出更正申請或有維護一切專利權 益事項申請之權,代理人就有權以全體專利權人名義提出專利請求項刪除或縮減 之更正申請,無須再檢附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同意證明文件。若於專利更正審查期 間遇有其中共有人提出疑慮,智慧局會例外再行文請申請人補送同意證明文件。 伍、特定專利事項之代理權 特定專利事項之代理權是指專利案件已有委任代理人,申請人另委任非原 代理人辦理特定專利事項,專利案件申請人原可自由選任或解任代理人辦理所有 專利事項,僅需於更換代理人時以書面通知智慧局,然申請人卻因故僅於某特定 專利事項需另委任非原代理人,且於特定專利事項申辦完畢即結束雙方代理權授 與關係,所以智慧局特允許申請人無需更換代理人,僅需於提出特定專利事項申 請時檢具委任書並於申請書陳明。智慧局於特定專利事項申辦完畢,除函知特別 12 專利法第69 條第2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就第六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

22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 ──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委任代理人,也會以副本方式通知原代理人,以確保專利申請人權益及原代理人 知悉專利案件狀態。智慧局允許申請人委任非原代理人辦理特定專利事項,非屬 專利案件更換代理人已行之有年,且因智慧局專利案件系統中登載之代理人未能 包含特定專利事項之代理人,當特定專利事項有需補正情事或該專利事項有延續 性,如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文件未齊備、發明專利權延長申請案處理期間有18 個月13,在特定專利事項未辦理結束前,此特定專利事項委任的代理人將在其授 權權限內繼續申辦該特定專利事項,對於該事項進度的管控、申請人權益的保障, 是需要專利權人、原委任代理人、特別委任代理人及智慧局共同維繫。 陸、結語 申請人將專利案件委由代理人申辦,智慧局是以提出專利案件檢送之委任 書作為日後代理人可代申請人提出專利事項申請之依據,無須每次申辦專利事 項時要再檢附委任書,僅於辦理未被授與代理權事項時需再檢送符合授權權限 之委任書。 智慧局為減少對委任書文意的認知差異,於112 年10 月公告專利委任書範 本,該範本係依現行法令規定將委任雙方必需填寫資料以表格方式條列,其中授 權內容採概括方式敘明代理人具有辦理專利有關專利法與其他法令所定專利相關 事項及代為保障專利案權益之一切行為權限,另明確揭示代理人是否有代為辦理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但書規定須特別委任事項之權限,申請人勾選所條列的二 欄資料就足以表示授權代理人向智慧局申辦專利案件之所有事項。申請人及代理 人若能以此委任書範本簽署後檢送至智慧局,委任雙方對專利事項的授與代理權 範圍已可涵蓋智慧局權責內所有專利事項,可免於日後因內容文意產生之爭議。 1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主題網,https:// 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11-871531-ccfe4-101.html(最後瀏覽日:2024/05/15)。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23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 ──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本月專題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 —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李頤澤 作者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科員。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探討,不代表本局及任職單位之意見。 壹、前言 貳、專利五大局相關規範 一、美國專利商標局 二、歐洲專利局 三、日本特許廳 四、韓國智慧財產局 五、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參、法規實務比較分析 一、專利事項之委任制度 二、專利委任書應記載之事項 三、須特別委任之專利事項 肆、結語及建議

24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 ──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本月專題 摘要 本文經由專利五大局關於專利委任書之相關法令與實務處理方式,深入討論 目前各國專利之委任制度規範、須特別委任事項、委任書範本格式與應記載事項 等,同時分析其與我國現行規定與實務運作方式之異同,並針對我國專利委任相 關規範及制度,包括專利委任書範本之訂定、建置對應之管理機制等,提出借鏡 之可行性。 關鍵字:委任書、特別委任、應記載事項、專利法 Power of Attorney、Specially Empowered、Mandatory Provisions、Patent Act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25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 ──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本月專題 壹、前言 現行我國專利程序審查實務上,代理人辦理專利申請或有關專利事項,其檢 附之委任書,係由各該事務所或代理人依實際需求擬定,除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相 關規定,應載明代理權限、送達處所及須受特別委任始得辦理之事項外,並無固 定之格式限制或要求規範。儘管委任書得因應申請人及代理人之需求予以調整, 然偶有就委任書內容文字或授權範圍之疑義。 考量專利五大局1 皆有對外公告代理人辦理專利事項之委任書範本或填寫範 例,為維護我國申請人權益,確保代理人授權事項範圍之明確性,避免因委任書 內容文字、語意或用詞混淆不明導致之爭議,本文將針對專利五大局就專利委任 書相關法令與實務處理方式進行彙整,並深入討論目前各國專利之委任制度規 範、須特別委任事項、委任書範本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等,同時分析其與我國現行 規定與實務運作方式之異同,並就我國專利委任相關制度規範,包括專利委任書 範本之內容以及建置對應之管理機制提出建議。 貳、專利五大局(The Five IP Offices, IP5)相關規範 一、 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 美國現行專利制度係採先發明人申請制度(First-Inventor-to-File),由最先 提出申請者獲得專利權,並使發明人權利之受讓人2 得作為申請人提起專利申請, 倘發明人(申請人)需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專利相關事項,依專利法施行細則 (Title 37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37 C.F.R.)第1.31條規定,發明人(申 請人)得檢附委任書(Power of Attorney)指定一名或多名專利執業人員(Patent 1 係指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韓國智慧財產局」及「中 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等世界五大專利局。 2 美國專利法(Title 35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35 U.S.C.)第118 條規定,發明人之受讓人、 發明人有義務轉讓其發明之受讓人或表現出相當利害關係之人,皆可就該發明提出專利申請。

26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 ──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本月專題 Practitioners)3,並賦予其代為辦理專利申請或有關專利事項之權限。現行美國專 利法規並未強制要求發明人應委任代理人辦理申請專利或其他專利相關事項4, 依施行細則第1.31 條規定,僅申請人為法人(Juristic Entity)者,必須委由代理 人代為從事專利事項之申請。 委任代理人者,於辦理專利申請或其他專利相關事項時,應依專利法施行細 則第1.32條(b)規定,檢附書面形式之委任書,並由發明人或專利申請人簽名。 USPTO於其官方網頁有提供相應之委任書範本5,如下圖1至圖3所示: 3 註冊專利執業人員(Registered Patent Practitioners),係指通過USPTO註冊考試並具備在 USPTO代表專利申請人資格之個人。另參照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1.6 條規定,其包括律師 (Attorney)或未具有律師身分之代理人(Agent)。 4 無論發明人為非美國公民(Non-U.S. Citizen)或非美國居民(Non-U.S. Domicile),現行專利 相關法規皆未限制其應委任代理人方得申請專利。然而,非美國居民如欲申請美國商標註冊, 自2019年8月3日起,應委由獲得美國職業資格之律師(U.S.-Licensed Attorneys)代為辦理。 詳細內容可參考USPTO官方說明,網址: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laws/trademarkrule-requires-foreign-applicants-and-registrants-have-us (last visited May 15, 2024). 5 USPTO, Transmittal For Power of Attorney To One Or More Registered Practitioners/Power Of Attorney By Applicant, https://www.uspto.gov/patents/apply/forms (last visited May 15, 2024).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27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 ──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本月專題 圖1 註冊執業人員委任書傳輸表(PTO/AIA/82A)

28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 ──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本月專題 圖2 申請人委任書(PTO/AIA/82B)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29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 ──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本月專題 圖3 申請人委任書(PTO/AIA/82C) 有關USPTO提供之委任書範本(PTO/AIA/82)格式內容,參照其專利審查 程序手冊(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第402.02(a)節規定 及USPTO官方網頁之說明6,專利申請人得以該表格指定一名或多名專利執業人 員,代理其辦理專利申請或有關專利事項,表格內容共有3部分:A部分(PTO/ AIA/82A)係用於確認委任書所對應之申請案,應填寫申請案號、申請日期、第 一發明人姓名及發明名稱等資料,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倘申請人超過1人 時,此表格須由各該申請人分別填寫;B部分(PTO/AIA/82B)為委任書,內容 以概括方式敘明委任書所載之代理人,有負責處理申請人於A部分內容所提案件 所有事務之權限,並要求申請人揭示其身分別(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發明人之 法定代理人、發明人之受讓人、發明人有義務轉讓其發明之受讓人或具相當利害 關係之人)及確認指定之通訊地址,此部分僅得由申請人簽署,倘有多名申請人 時,應分別檢附由各該申請人簽署之委任書;C部分(PTO/AIA/82C)則為補充性 6 USPTO, Instructions for AIA/82, https://www.uspto.gov/patents/apply/forms (last visited May 15, 2024).

30 113.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8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 ──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本月專題 內容,得記載至多10 位專利執業人員之姓名及註冊號(Registration Number), 以確立相關專利案件委託之代理人,倘於B部分已勾選提供客戶編號7(Customer Number)並指定該編號對應之代理人者,則無須檢附此資料。 實務上,當專利執業人員主張以代理人身分參與USPTO專利相關程序,如 出席專利案件之聽證會,或於專利申請、申復或其他法定文件中簽署時,依施行 細則第1.34 條規定,其等同於向USPTO表明該執業人員係有權代表該特定當事 人辦理相關事項之意思表示。於此,專利執業人員須提供其註冊號、姓名及簽名, 並可能需進一步證明其有權以代理人之身分行事。儘管如此,專利執業人員應如 何證明前揭事項,以及是否有需受特別委任授權始得為之事項,均無明確規定。 以辦理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為例,依施行細則第1.730 條(d)規定,倘專利權期 間延長係由註冊之執業人員申請時,USPTO將可能要求證明其確實獲得專利所有 權人之授權。考量USPTO委任書範本並未要求應記載委任事項之範圍,是此授 權應以委任書明確記載該授權事項為依據,或僅須檢附委任書以證明該專利執業 人員確為專利權人之代理人即可,尚有未明。 此外,依施行細則第1.138條(a)及(b)之規定,辦理拋棄8(Abandonment) 專利申請,應以書面向USPTO檢附拋棄之聲明,且該聲明應由申請人或經指定 之註冊專利執業人員簽署,惟該規定並未要求專利執業人員代理時,應出示載明 拋棄權限之委任書,而僅規範拋棄專利申請之聲明應由申請人授權之代理人予以 簽署,且參照USPTO官方網站公告之放棄專利申請書9,其內容亦無針對代理人 受委任事項權限之檢核規範。換言之,針對拋棄專利申請案或專利權等事項,美 國專利相關法規並無限制專利執業人員需受特別委任始得為之,是辦理各該專利 事項時,似僅需確認專利執業人員是否為有權代理即可。 7 申請人得提供USPTO核發之「客戶編號(Customer Number)」以代替實際填寫文件送達地址, 如此即可避免因書寫或印刷錯誤致無法送達之問題。另已註冊之專利執業人員得將其註冊號 (Registration Number)與客戶編號進行連結,以確認後續相關專利文件之送達地址。詳細內 容可參考USPTO官方說明,網址:https://www.uspto.gov/patents/apply/applying-online/gettingstarted-new-users (last visited May 15, 2024). 8 參照USPTO專利審查程序手冊第711節說明,拋棄專利之申請,得針對已獲得核准之專利權, 或尚未取得專利權之專利申請案。 9 USPTO, Express Abandonment, https://www.uspto.gov/patents/apply/forms (last visited May 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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