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7期

ISSN:2311-3987 智慧財產權月刊 307 中華民國113年7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編製 本月專題 植物品種權與商標權之取得與保護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論 述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查證報告書之開示及閱覽

中文目錄 01 英文目錄 02 稿件徵求 03 編者的話 04 本月專題— 植物品種權與商標權之取得 與保護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賴冠如 05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林詩音 18 論述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查證報告書 之開示及閱覽 蔡惠如 33 附錄 44 刊 名:智慧財產權月刊 創刊年月:民國88年1月 出刊日期:民國113年7月1日 出版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 行 人:廖承威 總 編 輯:何燦成 副總編輯:高秀美 編審委員: 張睿哲、李清祺、林希彥、 胡秉倫、洪盛毅、何燦成、 周志賢、傅文哲、徐銘夆、 謝敏哲、謝裕民、賴炳昆、 陳麒文、莊智惠、劉真伶、 陳宏杰、高嘉鴻、林怡君、 魏紫冠、高秀美 執行編輯:史浩禎 本局網址:http://www.tipo.gov.tw 地 址: 10637臺北市辛亥路 2段185號3樓 徵稿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電話:(02)23766133 傳真號碼:(02)27373183 GPN:4810300224 ISSN:2311-3987 第307期 中華民國113年7月號 智慧財產權月刊

Table of Content (Chinese) 01 Table of Content (English) 02 Call for Papers 03 A Word from the Editor 04 Topic of the Month ─ The Acquirement and Protection of the Plant Variety Rights and Trademark Rights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and Future Prospects of the Plant Variety Rights Protection in Taiwan Kuan-Ju Lai 05 Trademark Applications Practice Related to Plant Variety Denominations Shih-Yin Lin 18 Papers & Articles The Disclosures Reviews of Investigation Reports in IP Civil Cases Huei-Ju Tsai 33 Appendix 44 Issue 307 July 2024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First Issue: January 1999 Published Date: July 1, 2024 Publishing Agency: TIPO, MOEA Publisher: Cheng-Wei Liao Editor in Chief: Chan-Cheng Ho Deputy Editor in Chief: Hsiu-Mei Kao Editing Committee: Jui-Che Chang; Ching-Chi Li; Shi-Yen Lin; Ping-Lun Hu; Sheng-I Hung; Chan-Cheng Ho; Chih-Hsien Chou; Wen-Che Fu; Ming-Feng Hsu; Miin-Jer Hsieh; Yu-Min Hsieh; Ping-Kun Lai; Chi-Wen Chen; Chin-Hui Chuang; Chen-Lin Liu; Jeffrey Chen; Chia-Hung Kao; Yi-Chun Lin; Tzu-Kuan Wei; Hsiu-Mei Kao Executive Editor: Hao-Chen Shih TIPO URL: http://www.tipo.gov.tw/ Address: 3F, No.185, Sec. 2, Xinhai Rd., Taipei 10637, Taiwan Please send all contributing articles to: [email protected] Phone:(02)23766133 Fax:(02)27373183 GPN:4810300224 ISSN:2311-3987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Journal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3 稿編件者徵的求話 智慧財產權月刊 智慧財產權月刊(以下簡稱本刊),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行,自民國88年 1月創刊起,係唯一官方發行、探討智慧財產權之專業性刊物,內容主要為有關智 慧財產權之實務介紹、法制探討、侵權訴訟、國際動態、最新議題等著作,作者包 括智慧財產領域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專校院教師、學者及IP業界等專業人士。 本刊為國內少數智慧財產領域之專門期刊,曾獲選為「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 發展司」唯二法律類優良期刊之一。 本刊自103年1月1日起,以電子書呈現,免費、開放電子資源與全民共享。 閱讀當期電子書: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Bookcases/BookcasesList.aspx?c=11 稿件徵求:凡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司法實務、法規修正、法規研析、最新議題、專利 趨勢分析、專利布局與管理、國際新訊、審查實務、產業發展及政策探討等著作、 譯稿,竭誠歡迎投稿。稿酬每千字 1,200元,超過10,000字每千字600元,最高 領取15,000元稿酬,字數4000~10,000字(不含註腳)為宜,如篇幅較長,本刊 得分期刊登,至多20,000字(不含註腳)。 徵稿簡則請參: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resources/document/contributionsrule.pdf 徵 稿

4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我國為加強保護農糧作物新品種,保障育種者權益及鼓勵研發新品種,已建 立完善之植物品種權制度,權利人可向農業部申請植物品種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亦可透過專利、商標及營業秘密等制度保護其權益。在商標保護議題,權利人常 遇到「註冊商標可否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植物品種名稱可否申請商標 註冊?」等議題,值得深入探討研析。本期爰以「植物品種權與商標權之取得與 保護」為專題,提出「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及「有關植物品種名稱 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2 篇文章,介紹我國植物品種權制度,並探討植物品種權 與商標權交會的實務議題。本期另有「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查證報告書之開示及閱 覽」之智慧權論述。以下就本期之專題及論述簡介如下: 專題一由賴冠如所著「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本文整理植物品 種及種苗法之修法沿革與相關規定,介紹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並簡述品種 權審查機制與申辦現況。 專題二由林詩音所著「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析論商標 權及植物品種權二種權利於實務上之相互影響,本文以商標註冊審查實務觀點, 研析以商標作為植物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以植物品種名稱申請商標之妥適 性及可行性,並探討商標申請運用於植物品種的行銷推廣策略。 論述由蔡惠如所著「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查證報告書之開示及閱覽」,細說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112 年修正施行後已展現全新風貌,本文以查證報告書之開 示及閱覽議題為題,為讀者梳理查證報告書內營業秘密保護措施的相關資訊,以 期未來制度運作能解決證據偏在問題,並促進當事人訴訟上之武器平等。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5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本月專題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賴冠如 作者現為農業部農糧署技士。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探討,不代表本局及任職單位之意見。 壹、前言 貳、臺灣種苗產業現況及種原保護情形 一、產業概況說明 二、產業界保護種原相關做法 三、我國產業優勢 參、我國植物品種權相關審查制度與申辦情形 肆、農業部保護植物品種權相關強化措施 一、擴增植物品種權保護範圍 二、強化政府研發成果之管制策略 三、政府積極倡導植物品種權保護觀念 四、官方與民間合作設置種子專庫 五、強化具外銷競爭潛力種苗出口管制 六、透過修法防止優勢品種外流 七、推動品種權保護國際合作 伍、結語

6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本月專題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摘要 本文將簡介現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修法沿革與相關規定,說明我國 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並簡述品種權審查機制與申辦現況。另為維護農民收益 及提升我國農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政府除宣導植物品種權保護相關觀念,更透 過修法防止臺灣優勢品種外流,期能透過本文宣導社會大眾了解植物品種權保 護之議題。 關鍵字: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防止優勢品種外流、植物品種名稱 Plant Variety and Plant Seed Act、Prevent the Outflow of Advantageous Varieties、Plant Variety Denominations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7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本月專題 壹、前言 我國以農立國,而種子為農業之母,優良種苗為農業發展之基石。為配合 國際發展品種權及種苗產業趨勢,民國77 年參考「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1978 年公約制定「植物種苗法」,施行品種命名及品種權利登記制度,由前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主政種苗管理事宜。嗣後為推動植物品種權制度,加強保護農糧作物新 品種,保障育種者權益及鼓勵研發新品種,遂參酌UPOV 1991年公約增修「植物 種苗法」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下稱種苗法),並於民國94 年6 月30 日發 布施行。前述修法重點為強化品種權保護措施,賦予申請人臨時性權利保護、限 縮農民留種自用免責範圍、延長權利期限以配合UPOV相關國際規定,並將品種 權擴及於利用該品種收穫物與直接加工物之生產或繁殖行為。 另為防範國內優勢品種非法外流,針對侵害我國國家利益及影響農業經濟安 全者,增訂禁止輸出入條款及刑責入法,並提高相關規定之罰鍰。相關修法經立 法院通過,民國112 年5 月17 日依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0941 號令公布種苗 法相關增修條文,並於112 年9 月1 日施行,有助於保障我國智慧財產權,促進 品種改良及農業永續發展。 貳、臺灣種苗產業現況及種原保護情形 一、產業概況說明1 民國109年至民國111年國內種苗(包含種子與苗木)平均年產值約123億元, 其中蔬菜種苗38.8 億元(占比31.5%)、糧食與特用作物種苗37.2 億元(占比 30.2%)、花卉種苗(包括切花、蘭花組織培養苗)27.2 億元(占比22.1%)、 果樹種苗11 億元(占比8.9%),以及食用蕈菇等其他類別種苗8.8 億元(占比 7.3%)。我國具種苗出口實績之農糧作物包括蘭花、蔬菜及果樹等,民國112 年 1 本文相關數據來源:財政部關務署—進出口貿易統計官網,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 GA30(最後瀏覽日:2024/05/01)。

8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本月專題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種苗出口值約15.68 億元。其中種子出口量1,716 公噸、出口值9.78 億元,主要 為豌豆、菜豆、西瓜、南瓜、番茄、花椰菜等蔬菜作物;而瓶苗及苗木的出口量 2,099 公噸,出口值5.9 億元,以蘭花瓶苗為主,少部分為百香果、香蕉等果樹之 健康種苗。主要出口國為中國大陸、印度、美國、泰國等,近年也逐漸開發歐洲 市場。 二、產業界保護種原相關做法 為保護具備商業潛力之新品種種原,種苗業者多將研發基地設置於臺灣,有 助於掌握關鍵種原,包括優良半成品或品系,並保護瓜類、茄科、十字花科及雜 交一代(F1)育種技術,以及持續發展F1 種子及根砧特殊品種。種苗業者除可 申請農業部審核之植物品種權以維護自身權益,亦能善用其他智財權保護措施或 資源,包括營業秘密、專利及商標等制度,以強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三、我國產業優勢 國內種苗業者除了開發不同品種以規劃農作物產期調控,並透過辦理特定作 物的示範田區觀摩會及優良品種競賽進行業界交流。另因臺灣的氣候溫暖潮溼, 雖易發生病蟲害,卻也造就我國育種者育成的農作物品種之抗病蟲害能力優於其 他國家。 參、我國植物品種權相關審查制度與申辦情形 依種苗法第12 條規定,申請我國植物品種權條件,應具備新穎性、適當品 種名稱等2 個形式要件,以及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等3 個實質要件。分述 如下: 一、 新穎性: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推廣,在 我國境內未超過1 年;而在境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6 年,其他 物種未超過4年。 二、 可區別性:該品種具備一個以上之性狀,與申請日之前已於我國境內或境外 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進行區別。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9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本月專題 三、 一致性:泛指該品種之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於栽培生產期之個體 間表現一致。 四、 穩定性:申請品種於指定的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特定繁殖週期後,其 主要性狀維持不變。 另依種苗法第5條相關規定,品種申請權人,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指育種者或其受讓人、繼承人。倘育種者屬於雇傭關係之受雇人,藉由雇主提供 之育種場所、資金、設備等必要支援所培育之品種,則依種苗法第8條相關規定,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申請權歸屬雇主。如培育品種並非於雇傭工作時育成或開 發者,申請權則屬於受雇人,縱使雇主經由契約剝奪或要求受雇人事先放棄,該 約定亦屬無效。品種申請權利依據種苗法第5、6 條相關規定,可源自育種者之 受讓或繼承外,亦可根據關係人之契約約定,間接經由讓與或繼承取得相關權利。 種苗法第24 條相關規定,品種權人專有生產、繁殖、調製、銷售、輸出入及持 有其品種之權利,包括植物種苗、植物生產之收穫物、收穫物直接加工產品、從 屬品種(含實質衍生品種)等。品種權人及其專屬授權人得享有排除侵害、防止 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之權。 依據種苗法第14 條,申請人應備齊申請書1 份、申請者具申請權相關證明 文件、說明書10 份、申請品種與對照品種之性狀檢定調查表與數張佐證相片、 光碟及申請規費等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遞交方式向受理窗口(農業部農 糧署)提出登記申請。倘申請人於臺灣並無登記營業所或住、居所者,則必須透 過在臺灣有登記營業所或住、居所之自然人或法人代理提出申請,並檢附委任申 請證明文件。另外,兩人以上共同提出申請時,應指定其中1 人為指定送達人。 相關申請文件請至農業部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文件下載/申請書件下載 (https://pvr.afa.gov.tw/DocumentDownload/ApplicationDoc),並檢附佐證資料。 至於相關表件填列範例亦可參考前述系統/文件下載/登記申請說明(https://pvr. afa.gov.tw/DocumentDownload/RegisterApply)。 我國於民國79 年8 月22 日公告第一批品種權利登記之適用植物種類,包括 西瓜、苦瓜等9 種瓜果類作物,之後陸續將花卉、果樹、茄科與十字花科蔬菜等 作物納入適用範圍。截至本(113)年4月30日止,已公告適用植物種類224種,

10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本月專題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其中以花卉、蔬菜、果樹類之園藝作物占大宗。至於尚無適用之種類,利害關係 人可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敘明提議單位基本資料、 納入理由、植物種類及其學名、主要栽培品種性狀表、繁殖及栽培方法等事項, 向農業部提出建議,並由該部邀集產業代表及試驗機構研議與開發試驗檢定方 法,以利評估列入適用登記植物種類之可行性。 依據種苗法第21 條及「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相關規定, 我國品種權之審核作業,設有專家及公眾審查機制。申請案經書面審查後,於一 個月內公開公告,並將相關訊息通知申請人、相關產業組織及公布於植物品種公 告查詢系統。嗣後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規定,送請各審議 委員會審查審定對照品種,並委任檢定機構執行品種性狀檢定,通過後核予品種 權。受理公開後至公告核准前,賦予申請人臨時性權利保護,期間內經申請權人 書面通知,未經申請權人同意繼續為商業利用者,未來該品種權核准登記後2 年 內,品種權利人可追溯請求損害補償。 植物品種權保護年限及維護權利年費之計算,依種苗法第22、23 條規定, 係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算,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最長為25 年,其他植物最長為 20 年;權利人必須繳交年費,並維護品種穩定性及一致性,以維續品種權益。維 護品種權之年費收費標準,為第1 年至第3 年,每年600 元;第4 年至第6 年, 每年1,200元;第7年至第9年,每年2,400元;第10年至第12年,每年4,800元; 第13年至第16年,每年9,600元;第17年以上,每年19,200元。 依種苗法第20 條規定,我國係採公告制,截至民國113 年4 月30 日,植物 品種權申請案計3,148 件,公告核准件數1,593 件。申請數量、通過件數皆以花 卉類別占最多數(83%以上),蔬菜類別次之,接續為果樹、糧食作物、林木及 食用蕈菇等其他類別,如圖1、22。其中果樹、糧食與林木類別申請案,受限於 植物生長週期長(半年至數年以上),且檢定試驗較為耗時,是以申請及通過件 數較少。 2 本文相關數據來源:農業部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https://pvr.afa.gov.tw/(最後瀏覽日: 2024/05/01)。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11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本月專題 圖1 植物品種權申請件數統計:3,148件 圖2 植物品種權核准件數統計:1,593件

12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本月專題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關於申請植物品種權之名稱,依種苗法第13 條規定,新品種之命名原則, 除規定不得單獨以數字表示外,以不造成植物種類與申請者之身分混淆、不違反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基本原則。但應注意的是,依種苗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不論該品種之品種權期間是否屆滿,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 行銷行為時,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違反該規定者,並依第56 條處 以罰鍰;第2 項另規定,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與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同時標 示時,需能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為避免民眾混淆及維護品種權人權益,仍 以不造成後續商業行為困擾或爭議為命名原則。 肆、農業部保護植物品種權相關強化措施 農業部為保護植物品種權,除早期積極規劃修正及完備各相關法規,遏止非法 輸出入,亦積極強化種苗管制手段,適時檢討各項管制作為,深化植物種苗管理及 品種保護之教育宣導,並建立良好維權環境,為永續我國農產業發展奠定基石。 一、擴增植物品種權保護範圍 110 年至113 年陸續公告新增榴槤等20 種作物為種苗法之適用植物種類,並 陸續制定及修正繡球花等27 種植物品種試驗檢定方法,提升植物品種權申請範 圍及加強品種檢定效能3。 二、強化政府研發成果之管制策略 為維護國家法益,農業部所屬試驗機關所育成之植物新品種,其授權案須經 對我國產業之影響評估後,提送農業部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另依民 國112年12月5日修正發布「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3 條規定,針對農業部研發成果未經同意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實施者訂定管 制,違規之研發者撤銷計畫執行中的計畫補助,並追回已撥付的補助款,停止計 3 公告資訊,農業部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https://pvr.afa.gov.tw/AnnouncementInfo/Announce ment?SearchBy=%E6%AA%A2%E5%AE%9A%E6%96%B9%E6%B3%95&page=1(最後瀏覽日: 2024/06/05)。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13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本月專題 畫相關人員之後申請該會與所屬機構的計畫,最長可達十年,情節重大者則終身 停止申請。 三、政府積極倡導植物品種權保護觀念 為宣導品種權概念,農業部近20 年邀集農業領域專家、農友及種苗業者辦 理作物新品種檢定講習會、植物品種權保護相關培訓講習、蔬菜或花卉優良等作 物之新品種觀摩交流會等活動,透過整合產官學跨界資源,提升民眾相關智財權 保護意識。 四、官方與民間合作設置種子專庫 為強化種源保護,農業部與種苗業者合作防範關鍵品種之種子外流,除輔導 相關農企業生產F1 種子,將親本圃、採種圃分開設置並設置種子專庫,並透過 監視錄影、管理人員及種子進出管制紀錄,連結電腦連線查核,核實控管種子進 出,防範監守自盜情形。 五、強化具外銷競爭潛力種苗出口管制 考量我國產業發展及維護外銷市場競爭優勢,有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貨品輸 出規定「441」代號之農作物品項,須取得農業部同意文件後方得出口,並於民 國110年7月28日修正發布「植物種苗出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2點,增列番 荔枝等9 類具外銷競爭潛力植物種苗之出口管制。前揭限制輸出品項為香蕉、鳳 梨、番石榴、番荔枝、鳳梨釋迦、紅龍果、芒果、棗、蓮霧、楊桃、荔枝、茶樹、 其他竹苗、其他菇類菌種及毛豆種子等15 類作物,共29 項,包含植物種苗、作 物枝條與植株(含接枝與否)與鳳梨芽等植物部位;有助於維護國家利益及農民 收益。 六、透過修法防止優勢品種外流 為防止國內優勢品種外流,積極修法因應,避免類似情形發生,例如民國 110 年3 月中國大陸因故暫停輸入臺灣鳳梨,並宣稱中國大陸亦有種植我國研發 之台農17 號(金鑽鳳梨),引發國內品種外流疑慮。為捍衛我國農產業發展, 遏止非法輸出入,並防杜我國培育之優勢品種遭非法外流情事,業針對種苗法修

14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本月專題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法,對侵害我國農業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者,增訂禁止輸出入條款、刑責入法, 並提高違反輸出入限制公告者之罰鍰。修法重點如下: (一) 修正種苗法第51 條:強化種苗管制,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輸出 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情形.並明確規範授權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二) 修正種苗法第53 條之1:增訂違反第51 條第2 項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 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者之刑罰、違法輸出入之物沒收及法人併罰 規定。 (三) 修正種苗法第55 條:修正違反第51 條第2 項限制輸出入公告之處罰要件 及沒入之執行彈性。 (四) 前揭修法業依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120010829 號令,自民國112 年9 月1 日 施行,有助於維護我國農業經濟安全,並於「限制輸出之植物種苗貨品品 項」完成公告列入原441 之15 類29 項管制品項,輸出前揭類項種苗需經 農業部同意。 七、推動品種權保護國際合作 品種權為屬地主義,為強化我國品種保護及產業布局,透過農業雙邊協商與 國際簽署相互採認檢定報告書,可減省育種者之品種權申請費用及時間,提供臺 灣農糧產業國際布局的有力協助。我國政府目前已與美國、紐西蘭、澳洲、越南、 韓國、日本、中國大陸、加拿大、泰國、印尼及以色列等國家及歐盟相互受理對 方之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件,並與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簽訂MOU同意主張優先 權,有助於保障農友及農企業相關智慧財產權權益,提升國際交流機會。主要國 際合作實績如下: (一) 民國108年4月26日與歐盟簽署協議,相互採認蝴蝶蘭品種檢定報告書4, 並經歐盟授予3 件蝴蝶蘭之植物品種權。是項協議已於民國111 年6 月屆 4 臺歐盟相互採認蝴蝶蘭檢定報告,共創蘭海市場商機,農業部,https://www.moa.gov.tw/ 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agri&id=7748(最後瀏覽日:2024/06/05)。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15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本月專題 期,雙方並於民國112 年3 月27 日完成續簽事宜,新約自民國112 年3 月 1日生效,為期3年。 (二) 民國111年2月24日與越南簽署臺越植物品種檢定及保護國際合作備忘錄5, 相互採認檢定報告書,循此機制,計有14 件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已獲得 品種權。 (三) 截至民國113 年4 月30 日,國人赴國外申請植物品種權(包含專利)共 497 件,其中以申請歐盟品種權(183 件)、中國大陸品種權(169 件)占 大宗,取得品種權保護計284 件,主要為蝴蝶蘭(含朵麗蝶蘭)申請案, 如下表。 5 臺越植物品種檢定及保護國際合作備忘錄通過行政院備查開啟歷史新頁,建立植物品種權國 際布署新局勢,中央社訊息平台,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chi/310388(最後瀏覽日: 2024/06/05)。

16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本月專題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表 臺灣赴國外申請品種權(專利*)件數(截至113.4.30)6 類別 所有植物 蝴蝶蘭 (含朵麗蝶蘭) 取得品種權作物種類 國別 申請 取得 申請 取得 歐盟 183 119 170 110 多數為蝴蝶蘭,少部分為文心蘭、石 斛蘭、朱槿及晚香玉等花卉作物 越南 22 14 20 14 澳洲 8 2 4 2 蝴蝶蘭共2件 日本 91 68 37 34 以蝴蝶蘭、文心蘭為主,其他為木 槿、夜來香、芒果、大豆及聖誕紅等 美國* 22 22 15 15 以蝴蝶蘭占大宗,其他為石斛蘭、香 蕉、芒果、繁星花及晚香玉等 中國大陸 169 59 158 56 以蝴蝶蘭占大宗,花椰菜2件及梨 1件 菲律賓 1 0 0 0 香蕉申請案1件 馬來西亞 1 0 0 0 香蕉申請案1件 合計 497 284 404 231 *美國係申請專利保護 伍、結語 我國實施植物品種權制度之目的,係透過公開及保護措施,鼓勵育種研發, 引入境外優良品種,不僅育種者可以賺取智慧財,農民也能種植好品種,除可保 障育種者權益,亦能提升生產者收益,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6 各國植物品種權相關搜尋網站: (1)歐盟:https://online.plantvarieties.eu/publicSearch?reverse=true&pageNumber=5757。 (2) 越南:https://www.ipvietnam.gov.vn/en_US/web/english/statistic/-/asset_publisher/ lkBHulAdnfEF/content/new-plant-variety-protection-office。 (3)澳洲:http://pericles.ipaustralia.gov.au/pbr_db/。 (4)日本:http://www.hinshu2.maff.go.jp/gazette/kouhyou.html。 (5)美國:https://www.lib.umd.edu/plantpatents。 (6)中國大陸:http://202.127.42.47:6009/Home/BigDataIndex(最後瀏覽日:2024/05/01)。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17 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及展望 本月專題 近幾年水患、旱害等天災及溫室效應導致的極端氣候,極易造成農作物之重 大災損,氣候變遷帶來農作物育種的新挑戰。政府除了提升農民栽培管理技術, 協助充實農糧產業相關機具、設施與設備,亟需鼓勵育種者加速選育適應極端氣 候的新品種農糧作物。而開發作物新品種猶如科技業研發關鍵晶片,除可提高農 作物之產量與品質,更能提升農產業應變極端氣候之韌性。政府透過強化植物品 種權保護制度與相關輔導措施,給予農民無後顧之憂的優良品種種苗,始能因應 極端環境之衝擊,保障國人的糧食安全及提升我國農業之國際競爭力。

18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本月專題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林詩音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商標助理審查官。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探討,不代表任職單位之意見。 壹、前言 貳、以商標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 參、以植物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 一、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識別性 二、可藉以延續植物品種權權利或品種名稱? 三、作為品種權授權證明及品質保證? 肆、商標申請與植物品種之行銷推廣策略 一、申請證明標章 二、申請不含品種名稱之商標 伍、結語及建議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19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本月專題 摘要 商標權與植物品種權均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種,雖二者規範目的、權利內容、 申請要件與方式有所不同,但因商標與植物品種名稱均可能被標示於商品上,二 種權利間難免互相有所影響,註冊商標可否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植物 品種名稱可否申請商標註冊等衍生的問題,使權利人面臨抉擇。本文從商標註冊 審查實務角度,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商標法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為基礎,分析 以商標作為植物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以植物品種名稱申請商標之妥適性及 可行性,並觀察實際案例,探討及建議權利人如何運用不同機制,以商標權協助 植物種苗業者進行品種推廣相關業務,發揮二者不同標識所帶來之效用。 關鍵字:植物品種名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商標法、證明標章 Plant Variety Denomination、Plant Variety and Plant Seed Act、Trademark Act、Certification Mark

20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本月專題 壹、前言 商標權與植物品種權均為智慧財產權,雖二者規範目的、權利內容、申請 要件與方式有所不同,但因商標與植物品種名稱均可能被標示於商品上,二種權 利間難免互相有所影響,例如註冊商標是否適合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 植物品種名稱可否申請商標註冊、權利人是否有必要以植物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註 冊,如何結合商標進行植物品種之推廣等。本文擬先檢視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植 物品種名稱於申請及使用、標示等階段之規定,分析以他人或自己的註冊商標作 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之妥適性;再說明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識別性,並 從實際案例觀察以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之可行性,進一步探討植物品種權人是 否有必要以植物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以及如何運用不同的類型的商標註冊申 請機制,加強植物品種之保護與推廣。 貳、以商標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係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 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1 所制定,依該法取得植物品種權之品 種權人,對於取得品種權之種苗、利用該品種種苗所得收穫物、直接加工物,專 有生產、繁殖、推廣、銷售、輸出入等權利,其他人須取得品種權人授權才能使 用該品種2。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在植物品種權的申請及權利取得後二個不同階 段中,均有關於植物品種名稱之規定。 於申請階段,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 條規定,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 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申請植物品種權。所謂「適當品種 名稱」依第13 條定義係指不得有「單獨以數字表示」、「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 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條。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4 條、申請須知,農業部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https://pvr.afa.gov. tw/DocumentDownload/RegisterApply/ContentPage?guid=6378056533843465561f03fba0163a4e31 85867d5718f772f5(最後瀏覽日:2024/05/01)。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21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本月專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如有不符合規定者,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35條,中央主管機關3 得定相當期間,要求品種權人另提適當名稱。 取得植物品種權後,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2 條第1 項規定,不論該品種 之品種權期間是否屆滿,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行為 時,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違反該規定者,依該法第56 條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第32 條第2 項另規定,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與 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 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條文觀之,植物品種名稱與商標之間的關係,僅於第32 條第2 項品種名稱之標示上有明文規定;至於植物品種權申請要件中的「適當品 種名稱」與商標之間的關係,現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則無規範。 然於民國93 年全文修正施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前,依修正前舊法植物種 苗法及植物新品種審議委員會暨再審查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規定,新品種登記 命名不得使用之名稱,其實尚包括「有相同於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同類商品之註 冊商標者」4。惟民國93 年修正施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後,植物新品種審議委員 會暨再審查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亦於民國94 年修正為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 織及審查辦法,並刪除不得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作為新品種名稱 之規定。 既然現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及其相關法規無明文規範「適當品種名稱」之申 請要件與註冊商標間之關係,是否意謂申請人得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 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 依商標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植物品種權與註冊商標 的關係曾作出之解釋5,他人既已取得商標註冊於相同或類似商品在先,嗣後品 種權申請人再以相同或近似之標識作為品種名稱,有使消費者誤認為指向商標權 3 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 條規定,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12 年8月1日「農業委員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已改制為「農業部」)。 4 民國79年3月2日發布之植物新品種審議委員會暨再審查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6條。 5 植物品種權與註冊商標的關係 (106/1/10),智慧局,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 cp-515-860211-3b890-201.html(最後瀏覽日:2024/05/03)。

22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本月專題 人產銷的商品而對該商品來源發生混淆時,商標權人依法可訴請排除使用;且若 二者於市場行銷相同或相關植物產品時,消費者無法明確辨識何者為品種名稱、 何者為商標,除產生爭議外,亦有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對於品種名稱與其他商業 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6 之要求,建議避免使用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文字作為植物品種名。 另外,申請人可否以自己已註冊之商標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 目前雖無相關規定或解釋,但參考前開智慧局之見解,以申請人自己已註冊 之商標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雖無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問題,卻同樣會存 在消費者無法明確辨識何者為品種名稱,何者為商標的情形,而有違反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第32 條第2 項對於品種名稱與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 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之規定的可能。 而且從商標權角度來看,商標是否為其指定商品之說明,尚非一成不變,會隨 著社會環境、消費者之認知及市場實際使用情形等時空背景之變遷而產生變化7。 若商標在取得註冊後成為植物品種名稱,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應被任何人用來指 稱特定植物品種時,恐失其商標識別性,並構成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商 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之商標廢止事由8。 是以,將自己已註冊之商標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似乎仍應認其不 符合植物品種權「適當之品種名稱」之申請要件,並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由主管 機關要求申請人另提適當名稱較為妥適。 6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2條第2項。 7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判決。 8 商標法第63 條第1 項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 止其註冊:⋯⋯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五、⋯⋯。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23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本月專題 參、以植物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 一、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識別性 商標法第18 條第2 項,商標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 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又商標「僅由 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或「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 之標識所構成者」,不得註冊,復為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2、3款所明定。 以植物之品種名稱、簡稱、俗稱或別稱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植物或以 之為原材料之商品或相關服務時,因其為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或與商品或服務 相關之說明,依上開商標法規定即有欠缺商標識別性之情形。商標識別性審查基 準中,便以「開心果」為阿月渾子果實的俗稱、「阿拉比卡 Arabica」為咖啡樹的 品種名稱為例示,說明當商標為一般業者用來表示或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不僅 消費者無法藉以識別來源,且應避免由一人取得排他專屬權而影響公平競爭,或 以訴訟干擾他人使用該用語或標識,故不得由特定人註冊專用9。法院見解更進 一步認為,即便該植物品種名稱非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只要有其 他具體事證,證明該名稱予相關業者及消費者之認知印象僅在描述具特定植物群 體性狀之商品,而為該等商品相關特性之說明,不具識別性10。 依商標法相關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一般植物品種名稱尚且不具商標識別 性,則取得品種權之植物品種名稱,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即 便於植物品種權屆期後,所有人均仍需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的情形下, 恐更難認其具有商標識別性。 現行商標申請審查實務上,若商標圖樣僅由植物品種名稱所構成,且指定使 用於植物種苗或其收穫物、加工品等相關商品或服務,不論是否已申請或取得植 物品種權,都將因不具商標識別性而無法獲准註冊,亦不會因申請人為品種權人、 9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2.2.2(民國111 年7 月26 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11120030691 號令修正發 布,111年9月1日生效)。 10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判決。

24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本月專題 育種家或新品種的引進者而有所不同11;若商標圖樣結合其他具識別性之文字或 圖形,因品種名稱部分不具商標識別性,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時,申請 人需同意聲明不就品種名稱主張商標權後,該商標申請案才可能核准註冊。是以, 在品種名稱不具商標識別性情形下,包括植物品種權人在內,任何人其實都無法 藉由申請商標註冊的方式,取得品種名稱的排他使用之權利。 二、可藉以延續植物品種權權利或品種名稱? 依現行規定,植物品種權最長於25年12 權利期間到期後即成為公共財,而商 標權只要持續繳交註冊費,其商標權便可持續存在。因此,或許有品種權人想藉 由將植物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的方式,延續其植物品種權之權利或名稱之使用。 然從植物品種權之規定及權利內容來看,植物品種權於專用期限屆滿後任 何人皆可自由培育、買賣或種植該品種之種苗,並販售其收穫物、加工物。即便 品種權人另以品種名稱作為商標圖樣一部分取得商標註冊,也不能阻止其他人培 育、買賣或種植該品種之種苗,並販售其收穫物、加工物,最多僅能排除別人以 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中為商標之使用,與植物品種權原提 供之保護範圍13 差別甚大,難謂有延續品種權權利之效果。因此植物品種權人實 無以植物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來延續品種權權利之必要。 另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2 條第1 項明文規定「不論該品種之品種權期間是 否屆滿,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行為時,應使用該品種 11 核駁第0384999 號「新春香」商標核駁審定書、核駁第0396929 號「安蘇菲 Anne-Sophine Pic」商標核駁審定書。 1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3條。 1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4條: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為下列行為: 一、生產或繁殖。 二、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 三、為銷售之要約。 四、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 五、輸出、入。 六、為前五款之目的而持有。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利用該品種之種苗所得之收穫物,為前項各款之行為。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利用前項收穫物所得之直接加工物,為第一項各款之 行為。但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植物物種為限。 前二項權利之行使,以品種權人對第一項各款之行為,無合理行使權利之機會時為限。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25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本月專題 取得品種權之名稱」,表示即使植物品種權已屆期消滅,消費者或業者在銷售或 以其他方式行銷時,指稱具品種權之品種,仍應使用該品種名稱。則任何人以植 物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於植物種苗或其收穫物、加工品等相關商品或服務時, 仍會因其為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或相關說明,不具商標識別性而無法取得商標註 冊,不受植物品種權已屆期消滅而有所不同。 因此,即便植物品種權到期消滅後,植物品種權人也不用擔心植物品種名稱 會被其他人搶先註冊商標而無法繼續使用;反之,植物品種權人也不能以申請商 標註冊之方式,企圖在品種權屆期後取得該品種名稱之排他使用權。 三、作為品種權授權證明及品質保證? 綜上,既然以植物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並無法延續到期消滅的品種權權 利或專用該名稱,植物品種權人是否可能基於其他考量而以植物品種名稱申請商 標註冊? 以「寶島甘露」梨之果樹品種權為例,依媒體報導其係品種權人歷經18 年 獨立研究育成之「梨」果樹品種,民國103 年以「寶島甘露」為品種名稱申請植 物品種權並公開,民國107年核准取得品種權。用「寶島甘露」種苗種植出的梨, 好種且市場銷路好,吸引不少梨農種植,然而許多農民卻是未經授權自行偷接種 植14,品種權人除對非法偷種之人提起訴訟15 外,亦委託第三方的基金會、公司 協助辦理授權、培訓課程、協助銷售推廣、侵權處理等事務16。 14 楊惠琪,寶島甘露梨偷接搶種盛行「育種農民抓侵權」農委會發文宣導,ETtoday 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903/2330406.htm(最後瀏覽日:2024/05/01)。 15 王文吉,「寶島甘露梨」爆紅!600 多人偷接搶種 農民不忍了提告,CTWANT,https:// www.ctwant.com/article/100706(最後瀏覽日:2024/05/01)、王文吉,偷種寶島甘露梨 判賠 52萬,中時新聞網,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205000577-260106?chdtv(最 後瀏覽日:2024/05/03)、游昇俯、陳大中,品種植金01》新興品種催生產業第二春「寶島甘 露梨」品種權為何槓上農會?,農傳媒,https://www.agriharvest.tw/archives/103677(最後瀏覽 日:2024/05/01)。 16 林怡均,一個傻農民,改變台灣水梨產業!賣掉兩甲地、默默研發18 年,他種出大又好吃的 梨,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588694?page=3(最後瀏覽日:2024/05/01)、游 昇俯、陳大中,品種植金01》新興品種催生產業第二春「寶島甘露梨」品種權為何槓上農會?, 農傳媒,https://www.agriharvest.tw/archives/103677(最後瀏覽日:2024/05/01)。

26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本月專題 民國106 年「寶島甘露」梨品種權人委託之基金會曾以「寶島甘露」申請商 標註冊,因該商標圖樣僅由單純印刷文字「寶島甘露」所構成,且已經品種權人 申請植物品種權並公告,經智慧局以有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 予以核駁審定之處分17。民國108年該基金會再以外文「TP」結合「寶島甘露梨」 文字及太極圖形之商標圖樣申請商標,並同意不就「寶島甘露梨」文字主張商標 權後始獲得核准註冊18。「寶島甘露」梨品種權人表示要將該商標印在單果套袋 上,提供給取得授權之農民購買使用,以此作為產品識別,消費者只要認明印有 該商標之包裝袋,便可買到真的寶島甘露梨19。但各地生產「寶島甘露」梨的農 民對於如何銷售、管道或品牌也有自己的想法,並非每個取得品種權授權生產者 都想用該商標套袋,此時,品種權人如希望透過共同使用其具寶島甘露梨商標的 套袋、紙箱的方式驗明正身並共同打造品牌20,應可進一步思考其他保護機制。 由「寶島甘露」梨案例觀之,實務上確有品種權人基於區別仿冒品或侵權產 品、推廣行銷其植物品種權相關商品等目的,而以植物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之 必要。惟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商標法相關規定,植物品種權人其實並未專有使 用其植物品種名稱之權利,且在植物品種名稱欠缺商標識別性情形下,其他任何 人只要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同意將品種名稱聲明不專用後,仍能以內含植物品 種名稱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況商標申請人有無取得植物品種權人合法授權,並 非商標能否核准註冊之要件,商標申請時並不會就申請人是否已取得植物品種權 人合法授權為審查;植物品種權人也無法禁止他人以包含該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 圖樣,在同意聲明該品種名稱不專用情形下取得商標註冊。 倘植物品種權人以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之目的,是想用來與仿冒品或侵權 商品(未經合法授權使用植物品種)作區別,加強其植物品種權之保護,但市場 上可能存在不只一個包含該植物品種名稱在內的商標圖樣,難謂未使用相同商標 者,即屬非合法授權使用品種之侵權商品,其是否可作為授權使用植物品種權之 條件,不無疑問。 17 核駁第0386353號「寶島甘露」商標核駁審定書。 18 註冊第02032802號「TP寶島甘露梨及圖」商標。 19 游昇俯,保護農產品智財權 梨農劉○權首個本土水梨「寶島甘露」成功註冊商標,農傳媒, https://www.agriharvest.tw/archives/88670(最後瀏覽日:2024/05/01)。 20 游昇俯、陳大中,品種植金01》新興品種催生產業第二春「寶島甘露梨」品種權為何槓上農 會?,農傳媒,https://www.agriharvest.tw/archives/103677(最後瀏覽日:2024/05/01)。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27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本月專題 肆、商標申請與植物品種權之行銷推廣策略 雖然植物品種之名稱,無論有無取得植物品種權,於商標申請時均無法取得 該品種名稱之專用權,且不因申請人是否為品種權人或經其合法授權者而有所差 異。但如何將商標權整合至新品種的植物品種保護與商業化策略中,確實是植物 品種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趨勢發展方向21,除不要使用「品種名稱」作為商標主要 識別部分外,品種權人可依其推廣策略,選擇適合的商標註冊類型,或運用商標 法不同的申請機制來加強品種權之保護。 一、申請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是用來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特性的標識。這些特性的標準 條件,係由證明標章權人援引或訂定產品的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 產地或其他事項。消費者可以藉由證明標章之標示,選擇經證明符合產品品質、 產地等特性之商品或服務,並和其他未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因此,證明 標章除具有證明商品或服務具備一定特性的保證功能外,並具有藉以與未經證明 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識別功能22。 依據證明的事項,證明標章可再區分為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一般 證明標章係證明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或其他事項,如農 業部註冊之「CAS設計圖案」證明標章23(即俗稱之CAS證明標章)、經濟部 註冊之「優良服務作業規範(GSP)標章」證明標章24;產地證明標章之證明內 容主要是證明產地,且特別指商品或服務所具有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和 該特定地理區域的自然或人文因素有關連性,如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註冊之「池上 21 孫智麗、周孟嫻、楊玉婷、劉依蓁,植物種苗智慧財產權之授權與商業化策略,農業生技產 業季刊37期,頁79,2014年6月。 22 智慧局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2.1。 23 註冊第00000021 號「CAS設計圖案」證明標章。該標章係證明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安全性 及優良性。 24 註冊第01143254 號「優良服務作業規範(GSP)標章」證明標章。該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 同意之人使用,證明其提供之商業服務在經營管理、顧客服務過程及軟硬體設施均符合「優 良服務作業規範(GSP)認證標章使用規範」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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