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7期

22 113.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7 有關植物品種名稱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 本月專題 人產銷的商品而對該商品來源發生混淆時,商標權人依法可訴請排除使用;且若 二者於市場行銷相同或相關植物產品時,消費者無法明確辨識何者為品種名稱、 何者為商標,除產生爭議外,亦有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對於品種名稱與其他商業 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6 之要求,建議避免使用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文字作為植物品種名。 另外,申請人可否以自己已註冊之商標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 目前雖無相關規定或解釋,但參考前開智慧局之見解,以申請人自己已註冊 之商標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雖無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問題,卻同樣會存 在消費者無法明確辨識何者為品種名稱,何者為商標的情形,而有違反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第32 條第2 項對於品種名稱與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 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之規定的可能。 而且從商標權角度來看,商標是否為其指定商品之說明,尚非一成不變,會隨 著社會環境、消費者之認知及市場實際使用情形等時空背景之變遷而產生變化7。 若商標在取得註冊後成為植物品種名稱,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應被任何人用來指 稱特定植物品種時,恐失其商標識別性,並構成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商 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之商標廢止事由8。 是以,將自己已註冊之商標作為品種名稱申請植物品種權,似乎仍應認其不 符合植物品種權「適當之品種名稱」之申請要件,並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由主管 機關要求申請人另提適當名稱較為妥適。 6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2條第2項。 7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判決。 8 商標法第63 條第1 項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 止其註冊:⋯⋯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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