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中文目錄 01 英文目錄 02 部長序 03 蔡前局長序 05 洪前局長序 08 局長序 10 特集專文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蔡明誠 12 我國專利訴訟制度之演變── 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出發 陳國成 45 專利制度對產業智慧財產 發展策略的影響──以工研院為例 王鵬瑜 63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莊智惠 86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新型篇 劉正旭 109 陳志弘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葉哲維 121 徐銘夆 附錄 138 刊 名:智慧財產權月刊 創刊年月:民國88年1月 出刊日期:民國113年4月23日 出版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 行 人:廖承威 總 編 輯:何燦成 副總編輯:高秀美 編審委員: 張睿哲、李清祺、林希彥、 胡秉倫、洪盛毅、何燦成、 周志賢、傅文哲、徐銘夆、 謝敏哲、謝裕民、賴炳昆、 陳麒文、莊智惠、劉真伶、 陳宏杰、高嘉鴻、林怡君、 魏紫冠、高秀美 執行編輯:史浩禎 本局網址:http://www.tipo.gov.tw 地 址: 10637臺北市辛亥路 2段185號3樓 徵稿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電話:(02)23766133 傳真號碼:(02)27373183 GPN:2008800028 ISSN:1607-2391 定價:490元 第305期 民國113年5月號 智慧財產權月刊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Table of Content (Chinese) 01 Table of Content (English) 02 Foreword from Minister 03 Foreword from Former Director General Tsai 05 Foreword from Former Director General Hong 08 Foreword from Director General 10 Featured Articles Review and Outlook on the 80th Anniversary of the Enactment of Patent Act Ming-Cheng Tsai 12 The Development of Patent Litigation System on Taiwan – an Approach from the View Point of Newly Enac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Kuo-Cheng Chen 45 ITRI’s Development Strategi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llectual Peng-Yu Wang 63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Patent Examination Practice – Focus on Inventions Chin-Hui Chuang 86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Patent Examination Practice – Focus on Utility Model Cheng-Hsu Liu 109 Chih-Hung Chen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Patent Examination Practices – Focus on Design Patent Che-Wei Yeh 121 Ming-Feng Hsu Appendix 138 Issue 305 May 2024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First Issue: January 1999 Published Date: April 23, 2024 Publishing Agency: TIPO, MOEA Publisher: Cheng-Wei Liao Editor in Chief: Chan-Cheng Ho Deputy Editor in Chief: Hsiu-Mei Kao Editing Committee: Jui-Che Chang; Ching-Chi Li; Shi-Yen Lin; Ping-Lun Hu; Sheng-I Hung; Chan-Cheng Ho; Chih-Hsien Chou; Wen-Che Fu; Ming-Feng Hsu; Miin-Jer Hsieh; Yu-Min Hsieh; Ping-Kun Lai; Chi-Wen Chen; Chin-Hui Chuang; Chen-Lin Liu; Jeffrey Chen; Chia-Hung Kao; Yi-Chun Lin; Tzu-Kuan Wei; Hsiu-Mei Kao Executive Editor: Hao-Chen Shih TIPO URL: http://www.tipo.gov.tw/ Address: 3F, No.185, Sec. 2, Xinhai Rd., Taipei 10637, Taiwan Please send all contributing articles to: [email protected] Phone:(02)23766133 Fax:(02)27373183 GPN: 2008800028 ISSN: 1607-2391 Price: NT$490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80th Anniversary Special on Enactment of the Patent Act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3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部長序 臺灣企業在全球產業鏈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半導體產業領先全 球,超過6 成的先進製程產能由台灣提供,要確保如此強勁的產業競 爭優勢,專利制度扮演關鍵角色。證明好的專利制度,不僅能保障研 發成果、促進產業發展,更可以提升國家競爭力。智慧局在我國專利 法公布80年之際,回顧我國專利制度的變遷,格外有意義。 我在智慧局服務期間,多次參與專利法的修法,包含導入國內優 先權制度,使申請人可主張在先申請案之優先權;引進早期公開制度, 避免企業重複研究及投資;增訂復權規範,更完善確保權利人辛苦的 研發成果;實施一案兩請制度,便利不同企業申請發明及新型保護的 策略需求;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使用者圖形介面等設計專利法 制修改,促進設計產業發展。諸多專利制度的修改,都以促進產業發 展、國際接軌為目的,每次修法任務都很艱鉅,但我期勉同仁「困難 的工作,才是工作」,我們要勇於找出問題、面對困難,才能有更完 善的專利法制。 面對全球生成式AI 興起趨勢,臺灣產業占有供應鏈的龐大商機, 加上政府大力推動再生能源、淨零排放、5G、電動車及半導體等產業, 企業更要以專利布局市場,始能占有競爭優勢。專利制度仍然是企業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點,當企業提出專利申請後,能夠獲得又快又好 的專利權保護,可為企業提供更多商機,創造競爭力。

4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建立完善的專利制度,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智慧局優良 的傳統,總是掌握國際趨勢,深入研究各國法制與實務,充分傾聽產 業需求,再規劃可行的方案,提供臺灣企業進軍國際市場時,能有更 好的專利法制。我期許智慧局持續努力,優化產業發展所需要的專利 制度。 謹誌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5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蔡前局長序 我國企業位居全球供應鏈的關鍵地位,具備堅強的研發實力,要 妥善保護研發成果,仰賴健全的專利制度。適逢專利法公布滿80 週 年,回顧專利制度的演進,同時也見證了我國企業升級轉型的過程, 一路走來,誠屬不易。 回顧智慧局服務期間,當時美方301 談判給予我國巨大壓力,稍 有不慎,將對國內經濟造成浩劫,為此,責無旁貸,積極應對並提出 實質作為,尤其是彼時的專利環境,正處於萌芽成長期,亟需提供產 業界優質服務,我帶領智慧局的同仁們,大刀闊斧整備專利法制環境。 92 年修法,刪除繳納規費作為取得申請日之要件,規費允許補繳, 以保障申請人的權益;增訂「為販賣之要約」亦為專利權效力所及, 是否已經有專利物品製造完成、專利物品是否為販賣要約之人或第三 人所製造,均非所問;修正專利年費之減免規定,鼓勵自然人、學校 及中小企業利用其發明專利權,提升我國科技產業之發展;新型專利 改採形式審查,達到早期賦予權利之需求,並引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作為配套;整合提起異議與舉發事由並廢除異議程序,簡化專利行政 爭訟程序,使權利及早確定;全面廢除專利刑罰,使其回歸民事救濟 程序解決,以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為配合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修法使其符合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 確保整體法制符合國際規範,且兼顧我國產業整體利益。

6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除上述法制面的改革外,也從執行面、司法面著手,93 年推動保 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法制化,展現保護智財權的決心;並且為全面 提升專利訴訟的審理專業與效率,我們與司法院密切合作,積極催生 智慧財產法院,考量專利之高度專業性,規劃配置具備理工背景知識 的技術審查官一職,終在97 年正式成立,自此邁向嶄新的里程碑。 經過上述健全法制面、執行面及司法面種種努力,不僅成功化解美方 特別301的危機,也建構出一個堅實且穩固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智慧財產權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指標,也是促進產業升級的關鍵 因素,多傾聽外界意見,並加強對外服務量能,尤其重要。為此,94 年成立「專利審查品質指導委員會」,邀請業界專家對專利審查品質 提供建言;推動e 網通專案,提供24小時申請及繳費等多元化服務; 發明專利申請案導入逐項審查機制,且在核駁審定前,給予申請人申 復陳述意見之機會,以提升審查品質,並保障專利申請人的程序權益; 94 年推動成立「智慧財產權培訓學院」,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專業人 才培訓機制,並且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規劃我國短中期智 慧財產權發展策略,以加強橫向合作聯繫;96 年制定專利師法,建立 證照制度以推動專業服務,保護專利申請人的權益;另外,也深化與 各大專利局的雙邊交流,以提高國際能見度。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7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在此任內5 年間,從奠定基礎、健全環境、接軌國際的各項政策 方針,逐步建立起一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優質環境。時隔多年,看到 我國企業一路成長,如今成為國際上舉足輕重的企業,與其他先進國 家比肩而行,完善的專利制度功不可沒。專利法公布滿80 週年了, 在這本特集中,回顧專利制度與時俱進的過程,在保護申請人的權益 外,也肩負產業發展與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任,這是各界通力合作的 成果,我也期勉大家共同努力,讓專利制度迎合科技時代需要,繼續 作為我國產業的後盾,成為企業競爭利器。 謹誌

8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洪前局長序 正值專利法公布80 週年之際,有幸能在專利法制的建構發展上 盡一己之力,深感榮幸。我想,智慧局對產業的重要貢獻,就是專利 申請案具合理可預期之審查期間,俾利申請人專利布局;做好專利品 質的把關工作,將穩固且周延的專利權,回饋給產業界,所以,在上 任之初,清理積案計畫大幅發揮成效之際,對於維持合理審結期間的 目標,絲毫不懈怠。此外,我也帶領局內同仁,啟動專利審查品質覆 核2.0 計畫,在人力短缺下,不僅排除萬難成立品質覆核專案小組, 修訂更細緻的專利審查品質覆核作業要點,並且透過回饋機制,形成 一個正向循環的品管生態系統,不僅取得實證成果,也獲得外界正向 評價,此亦奠定深化專利品質的基石。 為了持續優化專利制度,於106 年修法放寬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 惠期期間至12 個月,並鬆綁公開事由,不限制申請人公開態樣,保 障已公開之發明仍有獲得專利權保護的機會,以符合我國產業及學術 機構之需求。再者,進一步調整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時點,由初審或 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 日,放寬至3 個月,以協助企業進行全 球專利布局。此外,為了配合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 定(CPTPP),以及藥事法導入專利連結制度,111 年修法,針對學 名藥申請藥品上市許可前,就學名藥與新藥專利權有無侵權爭議,建 立解決爭議之機制,以接軌國際規範。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9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考量近年產業界逐漸重視設計專利的保護,為了契合產業需求, 108年修法將專利法有關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間,由12年延長至15年。 因應螢幕顯示技術及市場的蓬勃發展,我們將圖像設計應用之物品, 由「顯示幕」放寬到「電腦程式產品」,讓投影式介面及全像圖成為 設計專利保護對象,促進我國設計產業整體發展。 為提升舉發審查及救濟程序效能,我們於108 年訂定專利舉發案 件聽證作業方案,藉由聽證制度,免除訴願程序並兼具品質與效能。 在此基礎下,我們著手推動簡併救濟層級及兩造對審的修法工作。此 法制設計極具開創性,立法難度非常高,我帶領同仁反覆逐條討論, 並多次拜訪行政及司法等單位,解決修法困境,先後歷經超過130 次 修法討論會議後,終於完成審議新制草案。此重大制度之變革,涉及 智慧局及制度利用,須投入大量人力暨物力,期待多傾聽外界意見, 完善法制規劃工作,以符合外界實務需求。 在全球驅動創新科技的經濟環境中,專利制度猶如槓桿的施力支 點,承擔起樞紐的支撐地位。在此制度沿革之歷史長河中,我自105 年上任以來,近7 年時光中,持續為健全專利環境,兢兢業業貢獻心 力。很榮幸共同參與專利法制的成長與茁壯,也相信,在各位先進及 局內同仁共同努力下,專利法將持續發光發亮,引領我國產業國際競 爭力,為我國經濟提供關鍵的支撐力量。 謹誌

10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局長序 專利制度可對科技創新提供保護及獎勵誘因,促進技術革新,進 而推動國家產業發展,對於國家的經濟發展及競爭力維持可謂舉足輕 重。我國專利法自民國33 年制定公布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更迭,感 謝智慧局同仁的努力,使我國得以建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此默默耕耘之成果,可由近幾年來,外資願來臺設廠投資,更積極設 立研發中心之實證,獲得肯認。適逢今(113)年專利法制定公布滿 80 週年,為增進社會大眾對專利制度之了解,爰以「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為題發行特集,邀請專利實務界專家學者從專利法制、訴訟制 度、產業影響及審查實務角度切入。所謂「一磚一瓦,一字一句,皆 可為史。」我們以整理專利史之初衷邀請大師撰文論述,各界得以窺 探我國專利制度發展的輪廓。鑑往知來,共同回顧及展望未來,撰文 慶祝歷史的一刻。 專利制度與產業興衰息息相關。自專利法制定公布以來,我國專 利申請量隨著經濟起飛呈現增長趨勢,為配合產業界妥適規劃專利布 局策略,運用專利權保護壁壘提升產業競爭優勢,專利法制當須與時 俱進。我們考量產業需求、鼓勵發明創新、與國際規範調和、精進審 查實務等因素,已歷經15 次修正。智慧局於歷任局長引領下,已建 構專利制度布局地圖之磐石。薪火相傳,一棒接一棒,我們會持續參 採各界建言,並強化審查系統基礎建設,以優化專利法制與實務運作 制度。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1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回顧專利法制定公布80年來興革軌跡,我與本局全體同仁共勉, 期以穩健踏實的腳步勇往直前,繼續與國人並肩迎向各種時代挑戰, 應變推動專利法制的革新,建構智慧財產發展的新格局。 謹誌

12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蔡明誠 作者: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講座教授。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探討,不代表本局及任職單位之意見。 壹、前言 貳、專利法學相關文獻之回顧 參、專利法於法體系之地位與三合一立法模式 肆、專利法之目的 伍、專利法重要用語之演變 陸、專利法之重要規範內容與原則之回顧與演變 一、專利程序要件與實體保護要件 二、發明人之概念與種類 三、發明專利申請之發明單一性概念與原則 四、發明專利之審查程序與行政救濟程序之變革 五、專利權之效力 六、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情事 七、專利權之侵害與救濟 柒、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置與演變 捌、結語與展望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3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摘要 專利制度之良窳,攸關一國技術進步與產業發展。專利法正是良好專利制度 之法制基礎。本文係為慶賀1944(民國33)年制定專利法施行80 週年,由於該 法制定以後,歷經15 次修正,其中民國48 年1 月9 日、82 年12 月28 日、92 年1 月3 日及100 年11 月29 日等多次之全文修正,其修正、增訂或刪除之條文 為數不少,並專利法之概念、權利內容、效力及其限制、申請及審查程序,以及 專利權之侵害與救濟等,經過80 年,已有不少修正,且基於篇幅有限,本文試 從33 年制定專利法迄今規定,擇要論述,並引介若干專利法之基本概念、要件 與效力,作為專利法重點回顧之對象。最後,對於新近專利新制之變革,略為引 述,以展望未來。 關鍵字:專利法、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Patent Act、Invention Patent、Utility Model Patent、Design Patent

14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壹、前言 現行專利法,源自於中華民國33 年5 月29 日國民政府,在重慶制定公布, 全文共計133 條。迄今經15 次修正,最新一次修正,是於111 年5 月4 日增訂公 布第60-1 條,並經行政院令,發布定自111 年7 月1 日施行。因此,專利法之制 定公布,從33年5月29日計算起,至113年正好滿80週年,在此敬表慶賀之意! 作者因忝列大學專利法之教學研究工作多年,承蒙廖局長承威博士及同仁盛情邀 稿,深感榮幸,謹致謝忱! 專利法對於一國技術水準之促進,創新成果之法律保護,至關重要。立法目 的,看似著重於本國人專利權益之保障,但高度技術之引進,如內國無一套完善 之專利法保護體系,恐怕外國人會失去技術移轉於國人之意願,終局而言,所造 成之損失,還是國人之利益。因此可見專利法之重要性。由於專利法內容,不但 涉及專利實體法,甚至亦應關注專利程序法之演變。此外,專利法規範內容之演 變,從33 年制定公布以來,如前所述,歷經15 次更迭,雖非每次均屬大部分之 修正,但80 年來,不乏結構性改變之修法,是此等演變,本文如何妥適加以引 介或論述,以供大家進一步理解及再探討之參考,則是一大挑戰。因此,茲試作 歷史性縱向觀察,重點式回顧我國專利法之演變。且因篇幅有限,恕本文難以鉅 細靡遺,詳述80 年來之專利法演變。於此容本文就所關切之規範重點,擇要加 以論述,並試提出個人之展望,以供學理及實務上之比較參考。 貳、專利法學相關文獻之回顧 專利法學研究,向來重視學者專家見解之分析及研究,係屬專利法之重要法 源。專利法文獻之作者,主要是實務專家或學者撰寫,但較特殊者,有係因專利 申請者,從實務經驗中發表研究心得。經專利法前輩與先進之努力,已為專利法 領域奠定良好之基礎。茲以此為專利法回顧之本文出發點,以示尊敬!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5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專利法相關文獻,因國內陸續完成博碩士論文1 與期刊文章方面,為數不少, 基於篇幅,容有省略,謹請見諒。茲僅就以專利或專利法為書名之文獻觀察2, 可見專利法文獻越來越豐富,於此主要以較早期文獻,作為本文回顧之出發點, 恕我難以一一完整引述。若有不周延之處,謹請見諒! 民國33 年制定專利法之初,有如秦宏濟,專利制度概論,民國34 年重慶商 務版,民國77 年台北重刊。之後,在專利法施行於臺灣之後,在大學從事教學 研究之學者所撰寫之書籍,例如曾陳明汝,專利商標法選論,台大法學叢書(13); 楊崇森,專利法理論與應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修訂5版1刷; 曾陳明汝著,蔡明誠續著,兩岸暨歐美專利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修訂版;鄭中人,專利法逐條釋論,五南圖書出版,2002 年;陳文吟,專利 法,五南圖書出版,民國85年;陳文吟,我國專利制度之研究,五南圖書出版, 2020 年11 月7 版1 刷;楊智傑,專利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9 月1日;陳龍昇,專利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日7版等。 另為實務界專家所撰寫者,例如蘇精華、簡世雄編輯,專利與商標第一輯, 民國58 年;宋光梁,專利概論,臺灣商務印書館,民國66 年3 版;簡世雄,專 利申請實務,作者發行,民國66 年;蘇良井,最新商標專利法令判解實用,民 國63年;李魁賢,國際專利制度,聯經出版社,民國68年第3次印行;蔡竹根, 新式樣專利,國家書局,民國71年;李恔,專利行政訴訟之研究,司法院印行, 民國73 年4 月;何連國,專利法規及實務,作者發行,民國71 年;簡邦如,從 1 較早之碩士論文,例如高瑞錚,發明專利法論,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57年6月; 張健一,專利制度,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57年;梁松雄,專利審查制度之研究,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62 年6 月4 日;王清峰,專利之國際授權,政治大學法 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64 年7 月等。其他博碩論文,參照國家圖書館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 加值系統,https://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ccd=8CMmtx/login?jstimes=1&loadingjs =1&o=dwebmge&ssoauth=1&cache=1702801052264(最後瀏覽日:2024/01/10)。 2 早期相關文獻,有以工業所有權法或工業財產權法為書名者,例如何孝元,工業所有權之研 究,三民書局;曾陳明汝,工業財產權法專論,臺大法學叢書(29);甯育豐,工業財產權法論, 臺灣商務印書館,民國66年二版;金進平,工業所有權法新論-專利法、商標法,作者發行, 民國74年;康炎村,工業所有權法論,五南圖書出版,民國76年等。

16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發明到取得專利,臺灣商務印書館;陳井星編著,成立專利商標局文獻選集,作 者發行,民國76年;陳逸南,專利制度與產業技術革新-專利法制篇,作者發行, 民國77年增訂2版;黃文儀,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與專利侵害判斷,作者發行, 民國83 年;黃文儀,專利實務,作者發行,民國88 年3 月初版;陳智超,專利 法: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2002年; 徐宏昇,高科技專利法,翰蘆圖書, 2003年7月31日;李文賢,專利法要論,翰蘆圖書,2005年10月1日;林洲富, 專利法:案例式(11 版),五南圖書出版,2023 年11 月25 日;劉國讚,專利法 之理論與實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 年8 月1 日4 版;劉國讚,專利侵害實 務與理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 年1 月初版1 刷;顏吉承,新專利法與審查 實務,五南圖書出版,2013 年9 月12 日1 版1 刷;張仁平,專利侵權判斷,元 照出版有限公司,2023 年11 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10 年6月版3 等。 此外,有以學者與實務專家聯合撰寫者,例如陳哲宏、陳逸南、謝銘洋、徐 宏昇,專利法解讀,月旦出版社,1994年初版; 劉尚志、王敏銓、張宇樞、林明儀、 賴婷婷著,美台專利訴訟時戰暨裁判解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 年11 月二 版一刷;劉尚志等,台灣專利法制與判決實證,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 年5 月 15日等。 如前所述,可略窺專利法相關文獻之發展,尤其是自民國五、六十年以後, 經由學界與實務界前輩先進之努力,陸續出版專利法相關書籍及文章,且近年來 因講授與研究專利法之學者專家逐漸增多,而出版文獻更加豐富,頗值得吾人關 注與讚佩! 3 參見https://www.tipo.gov.tw/tw/cp-178-532218-c78ea-1.html(最後瀏覽日:2024/01/10)。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7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參、專利法於法體系之地位與三合一立法模式 現行專利法,與德國及日本等立法例不同,因33 年制定專利法時,因我國 當時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將發明、新型與新式樣合訂於一法,是以三者之性 質雖異,所有呈請、審查等手續,大致相同,而採取三合一立法模式。因此其與 美國專利法較為類似,但美國法未採新型專利,且明定植物專利(plant patent)4。 專利法第2條規定,專利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第21條)5。 二、 新型專利6: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 合之創作。(第104條)7。 4 美國專利法採取三合一之統一立法模式,即於同一法律中,包含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 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與植物專利(Plant Patent)。至德國採三法分別規定之分散式立法 模式,即如發明(Patent)、新型(Gebrauchsmuster)與設計(Design)分別規定三部法律, 亦即將專利法區分為三法。日本立法例,亦採取類似規範模式,亦即:特許權、實用新案權 與意匠權三者分別規定。 5 “Patent”用語,從總部位於德國慕尼黑之歐洲發明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觀點, 其係指發明專利。至於技術創新如不符發明要件之新型(utility models),目前則屬內國法保護 問題。又設計(Designs and models)與商標(Trade marks),則屬於位於西班牙之歐盟智慧財 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Trade Marks and Designs)(Avenida de Europa, 4 03008 Alicante, Spain)管轄,https://www.epo.org/en/service-support/faq/patents-and-ip/ where-can-i-find-information-utility-models-copyright-trade(最後瀏覽日:2024/01/10)。 6 新型法中之所謂發明,技術程度上通常係屬較為「迷你」之技術成果,故有稱其為「小發明」 (kleine Erfindung),或「小專利」(ein Kleines Patent)。 7 參考100 年修正專利法第104 條修正理由,按新型之標的除物品之形狀、構造外,尚包含為 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多數獨立物品予以組合裝設者,如裝置、設備 及器具等,非僅限於「裝置」,為求文義精確,爰參酌日本實用新案法第1 條、韓國新型法 第4條及大陸專利法第2條規定,將原條文之「裝置」修正為「組合」。

18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三、 設計專利8: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透過視覺訴求9 之創作。10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 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第121條)11。 專利法保護 之創新類型 92年修正前 92年修正後 發明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 創作(83年修正第19條)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92年修正第21條) 新型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100 年修正第104條) 設計 新式樣;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 結合之創作(83 年修正第106 條);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 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90 年修正) 設計; 物品性: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 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 使用者介面; 視覺性:視覺訴求(100 年修正 第121條) 8 參考100 年修正專利法第2 條修正理由,按新式樣專利之目的在保護二度空間及三度空間之 設計成果,惟原「新式樣」之用語與國內相關設計產業界之通念並不盡相符。目前國際上保 護設計成果之立法例,如美國、歐盟、澳洲等均稱為設計(Design)。考量「設計」用語較「工 業設計」或「外觀設計」等用語更具上位概念,較能符合未來設計多變化之展現媒體發展所需。 茲為符合產業界及國際間對於設計保護之通常概念及明確表徵設計保護之標的,爰參考上開 國際立法例,將原「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另100年修正專利法第7條修正理由參照) 9 參考92 年修正專利法第106 條修正理由,按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之主要區隔,因新 式樣專利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故明定創作須透過視覺訴求始受該法保護。 10 參考100 年修正專利法第121 條修正理由,依原條文規定,新式樣專利保護之創作必須是完 整之物品(包含配件及零、組件)外觀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設計,若設計包含多 數新穎特徵,而他人只模仿其中一部分特徵時,就不會落入新式樣專利所保護之權利範圍。 如此,無法周延保護設計,一方面為鼓勵傳統產業對於既有資源之創新設計,另一方面為因 應國內產業界在成熟期產品開發設計之需求,強化設計專利權之保護,爰參酌日本意匠法第2 條、韓國設計法第2 條、歐盟設計法第3 條等之部分設計(partial design)之立法例,將部分 設計納入設計專利保護之範圍。 11 參考100年修正專利法第121條修正理由。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9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又專利法將創作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之上位概念,為免將發明與創作併列, 而導致創作僅指新型及設計之誤解,及造成創作之範圍於專利法各條之解釋上有 廣狹不一之情形,爰100 年專利法修正時,將發明、新型與設計併列為創作之類 型12。將創作作為專利三類型之上位概念,固更具涵蓋意義。惟專利法與商標法 類似,同屬產業財產權(昔稱工業財產權),規範核心目的,在於技術及企業 之產業勞動成果(die gewerbliche Leistung)之法律保護(所謂產業權利保護; 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13。與保護人類智慧創作(Schöpfung)或所謂人格創 作性成果(Ergebnisse persönliche Kreativität)14 之著作權,兩者有所不同。從比 較法觀察,例如德國法中,此正何以著作權保護要件,偏重於創作完成原則,不 採須註冊或登記審查之形式主義。反觀發明專利,著重於產業財產權之保護與產 業秩序之維持,而須經申請與審查。如符合發明專利要件者,始授與發明專利權。 至新型,雖採取有限度之審查15,但仍須提出申請案。另如設計,雖有採取海牙 公約之寄存制度之外國立法例,但我國設計專利權之取得,則須經申請與審查之 程序,如符合設計專利要件,始可取得該權利。 肆、專利法之目的 民國33年5月4日制定專利法第1條規定,凡新發明之具有工業上價值者, 得依本法呈請專利。由此可見,當時原條文並無立法目的之規定。至民國82 年 12 月28 日修正(83 年1 月21 日公布)專利法時,於第一章總則中第一條規定 特設專利法之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12 參考100年修正專利法第1條修正理由。 13 參照Horst-Peter Götting, 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11. Aufl., München: Beck, 2020, §1 Rn.4. 14 參照Ohly, in: Schricker/Loewenhein, Urheberrecht, 6. Aufl., München: Beck, 2020, Einl. UrhG Rn.48. 15 參考100 年修正專利法第112 條修正理由,新型採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實體審查,惟如修正 明顯超出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之 利益,爰增列第六款為形式審查之項目,亦即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所揭露之範圍者」。

20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特制定本法。」修正理由,係為明定原則性規定。因建立專利制度之最終目的在 於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100年11月29日修正專利法時,將第1條規定,再修正:「為鼓勵、保護、 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其理由係避免 將創作僅指新型及設計之誤解,是就發明、新型與設計併列為創作之類型。如前 所述,創作是否宜作為發明、新型與設計之上位概念,尚有再商榷之餘地。前述 修正第一條理由,並未明示其是否參考外國立法例。 從前開法條文義觀之,與日本特許法(發明專利法)第1 條、實用新案法第 1條及意匠法第1條之用語類似。以特許法第1條比較,該條規定「本法之目的, 經確保發明之保護及利用,進而獎勵發明,以促進產業之發展。」惟細譯其規範 用語,日本特許法第1 條,係通過確保發明之保護及利用,作為達成產業發展最 終目的之具體實現手段16。因此,發明之保護,係指依法授予發明人(包含繼受人) 保護發明專利之手段,並使其在一定期間內,得享有實施發明之獨占權利,且於 特許權之侵害時,賦予特許權人得有防止及排除妨害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至於發 明之利用,係經由發明之公開與發明之實施,提供公眾利用發明之管道。就發明 之公開,課予發明人公開發明絕對義務,在此公眾或第三人可為文獻及研究上之 利用。在發明之實施,課予特許權人相對之義務,亦即其並無發明之實施義務。 因此,前述情形,如與我國專利法第1 條比較,我們將鼓勵、保護與利用三者併 列,似較難如同前述日本法規定,將發明之鼓勵,與保護及與利用,分列為先後 不同之關聯,兩者似仍有些差異,值得再加以辨明。當然,發明專利制度,仍具 有調和發明專利權人之保護與提供競爭者或第三人之利用間之利益,如任令發明 專利權人之過度獨占,往往不利於技術進步與產業發展,恐亦不符專利法之立法 本旨! 16 參照江口裕之,改訂7 版 解説 特許法,東京:経済産業調査会,2023(令和5 年)年6 月1 日初版1刷,頁12以下。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21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伍、專利法重要用語之演變 除歷經專利法有關發明概念及專利要件之用語有所變動外,多年來修正專利 法之用語,亦有若干改變,茲僅數例,以示其演變。例如“claim(s)”,往昔 稱之為「請求專利部分」,之後通稱「申請專利範圍」,現雖仍沿用申請專利範 圍(參照專利法第25 條第1 項),但亦有以請求項17 稱之。且於92 年修正專利 法第26 條理由中,有關專利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中說明書一詞,有時包含申請 專利範圍(如原條文第22 條第1 項),有時又未包含申請專利範圍(如原條文 第22 條第5 項),實有必要加以澄清,爰參考日本特許法第36 條、美國專利法 第112條及歐洲發明專利公約第83條,將「說明書」與記載發明詳細說明18 之「發 明說明」明確作區分,並將目前實務運作有關專利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包括發 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等事項。換言之,申請發明專利,由專 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 責機關申請之。因此,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獨立於說明書之外。原本法所稱之 說明書包含「申請專利範圍」,惟參考日本特許法第36 條第2 項、歐洲發明專 利公約(EPC)第78 條第1 項、實質專利法條約(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 SPLT)草案第5條、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第3條第2項、 大陸地區專利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係獨立於說明書之外,俾符 合國際趨勢。且說明書中雖包含「摘要」,惟國際趨勢上,皆將「摘要」獨立於 說明書之外,日本特許法第36 條第2 項於2000 年亦配合專利合作條約(PCT) 之規定修正,因此,修法時亦將「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17 參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9條及第27條等規定,例如「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及「請求項記載」等。 18 於33年專利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呈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呈請書、 詳細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呈請之。」其中即出現「詳細說明書」之用語。 75 年修法時,於第12 條第1 項將「詳細」刪除,即「申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 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申請之。說明書應載明申請 專利範圍。」此時將申請專利範圍(claims)、發明說明(description)與說明書(specification) 仍未加以區分。

22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100 年修正專利法第58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 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其中有關發明專利 權內容及效力,以實施作為其上位概念。按物之專利及方法專利,可為發明專利 之上位概念所涵蓋,至於「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 口」,則屬「實施」之具體行為。且於第26 條亦一併修正,亦即說明書應明確 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 以實現。其中將「可據以實施」,修正為「可據以實現」。 申請日之確定,對於專利權保護之存續期間及權利取得之判斷,至關重要。 惟將申請日起算,加以彈性化。有關同盟優先權之概念及原則,即受保護工業財 產權巴黎公約之影響。我國專利法於83 年修正時,導入國際優先權,但並未一 併引進國內(內國)優先權。由於當時立法院附帶決議應導入國內優先權。因此, 參酌德國、日本、大陸專利法等立法例,於90 年修正專利法第30 條增訂之19。 從此,我國專利法有更完整之優先權制度。 有關授權之概念與類型方面,自33 年制定專利法之初,已承認強制授權制 度,但參考日本法用語,將之稱為特許實施20。至於專利權之授權與讓與,48 年 修正專利法第45 條規定,專利權人得以其發明之全部或一部,有限制或無限制 讓與他人或租與他人實施。當時使用「讓與」,相當進步。惟「租與他人實施」, 似借用民法租賃之概念,難免被認為專利權之授權交易,類似於有體物之租賃關 係,實仍有商榷之處。83 年修正專利法第59 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 利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實施,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該 條已將租與,改為授權,值得肯定。但當時未如著作權法第36 條及第37 條,雖 19 參照專利法逐條釋義,頁99以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年9月版。 20 33 年專利法第71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七條之特許實施,⋯⋯,各當事人有不服時,得呈請經 濟部核定。第67 條規定,核准專利滿三年,無適當理由,未在國內實施,或未適當實施其發 明者,專利局得依職權撤銷其專利權,或依關係人之請求,特許其實施,並通知專利權人。 但特許實施人對專利權人應予以補償金,其數額有爭執時,由專利局定之。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23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於第88 條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主張之請求權。專屬被授權 人原則上亦得為前項請求,惟專利法未設一般性規定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則 有再推敲之餘地。之後,100 年修正專利法第62 條第2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以 其發明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從此專利法更明確區 分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亦可見專利法上從民法有體物逐漸發展出專利法特別 無體財產權之授權概念與類型。 陸、專利法之重要規範內容與原則之回顧與演變 一、專利程序要件與實體保護要件 申請專利者,係為取得專利權之授予。如欲取得專利權者,須具備一定保護 要件。83 年修正專利法之前,將發明專利之保護要件,規定於專利法第1 條及第 2條,將發明標的與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之專利三性要件,借用新發明, 作為發明專利要件之論斷依據。此以33 年專利法為例,於該法第一章發明第一 節通則規定,第1 條規定,凡新發明之具有工業上價值者,得依本法呈請專利。 第4條規定,左列之物品不予專利: 一、化學品。 二、飲食品及嗜好品。 三、醫藥品及其調合法。 四、發明品之使用違反法律者。 五、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以上可見,該等規定將新發明之具有工業上價值,就為專利申請(呈請)案 之判斷要件。之後,於第2 條及第3 條分別就新發明與工業上價值為消極定義性 規定。換言之,原專利法所稱新發明,謂無左列情事之一者:

24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一、 呈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在國內公開使用他人可能倣傚者。但因研究實驗而 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呈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二、有相同之發明核准專利在先者。 三、已向外國政府呈請專利逾一年者。 四、 經陳列於政府或政府認可之展覽會,於開會之日起逾六個月尚未呈請專利者。 五、呈請專利前,秘密大量製造,而非從事實驗者。 以上規定,主要係針對發明新穎性要件,列舉出不具新穎性之情事。 至於第3條規定,所稱工業上價值,謂無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不合實用者。 二、尚未達到工業上實施之階段者。 之後,68 年修正專利法第2 條增列第5 款規定,「運用申請前之習用技術、 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者。」21 將進步性明定於專利法,固屬進步之修法, 惟其涵蓋於新發明要件中,仍有再推敲之處。 往昔將工業上價值,作為發明與新型之區別標準,亦即發明須不合實用且尚 未達到工業上實施之階段。比較當時專利法第二章新型第95 條規定,凡對於物 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於實用之新型者,得依本法呈請專利。其中可 見,新型係以「首先創作合於實用之新型」,其將「合於實用」作為新型要件, 不須「達到工業上實施之階段」,惟發明與新型之區分,實應以其技術創新之程 度高低作為判斷基準,而非以產業利用性(即往昔所稱工業上價值或工業上利用 21 發明除應具有新穎性外,尚須有進步性始准專利。如其發明為一般具備該項知識之人,顯而 易知者,為習用技術之轉用,各國專利審查實務,均不予專利,乃增列第五款。(參考68 年 專利法修正理由)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25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價值22),作為判斷要件。因新型亦應有產業利用性,此與發明並無質量上之差異。 總之,就新舊專利法之比較可見,83 年修正專利法以前,將新發明與工業上價值 概念作為專利要件,與現行專利法亦有所差異。當然,此固係法制發展之時空上 限制而引發專利要件較能以清楚區分之情況,惟隨資訊更易取得且比較法研究更 加發展之年代,過去實務上以舊專利法所為基礎之判決,除非有些法理或原則尚 有參考價值以外,實不宜再適用,亦即現在所適用之發明專利要件,應使用現行 專利法之法制用語為妥。 茲依現行專利法規定而言,所謂發明專利要件,從體系解釋,因現行專利 法第21 條至第24 條,規定於第二章發明專利第一節專利要件,其包含發明標的 及其例外、新穎性及其擬制、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之實體要件。且第25 條有關 申請程序要件及第26 條有關明確且充分揭露,與可據以實現等要件,規定於同 章第二節申請。以上可見,取得專利權之要件,實不以專利實體上三要件為已 足,仍須符合申請程序要件(即如前述揭露與據以實現等要件),是此可將之 區分為具可專利性之發明標的(Schutzgegenstand)、實體保護要件(Sachliche Schutzvoraussetzungen)及形式保護要件(Formelle Schutzvoraussetzung)。 質言之,申請發明專利之要件審查,可就可專利性之適格標的(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即所謂可專利性(patentability)或「專利能力」之 發明),與所謂「專利三性」〔新穎性(new;novelty)、進步性(inventive step;non-obviousness;或稱非顯而易見性)及產業利用性(capa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usefulness)〕等要件23。 22 68年修正專利法第1條,凡新發明具有產業上利用價值者,得依本法申請專利。其立法理由, 為鼓勵創新發明,使發明人樂於申請專利,故加修正,以示放寬。 23 參照WTO/TRIPS Article 27.1, “patents shall be available for any inventions, whether products or processes, in all fields of technology, provided that they are new, involve an inventive step and are capa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所有技術領域之發明應可取得專利,無論為物品或方法,惟 需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及可為產業上利用),參照https://www.tipo.gov.tw/tw/cp-128-207126bb3f9-1.html(最後瀏覽日:2024/01/10)。

26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我國專利法就發明之積極界定與消極定義,於專利法第21 條就發明概念, 定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21)24 但並未將發現作為發明專利 之保護標的。惟92 年修正專利法以前,參考日本特許法第2 條規定,技術思考 須具有高度,此用語係參考德國立法例上有關發明高度(Erfindungshöhe)之概念, 惟德國發明專利法(Patentgesetz)現已不再使用,我國專利法亦在92 年修正專 利法,將高度用語刪除,但未明示其修正之理由。有關發明高度,係指德國就發 明專利之進步性要件,現已為發明活動(erfinderische Tätigkeit)(或稱發明步驟; 發明步距)(inventive step)所取代。至德國著作權法,現有以個性(Individuakität) 稱之,惟仍有繼續沿用創作高度(Gestaltungshöhe;Schöpfungshöhe),作為著作 要件者25。 在發明適格標的之例外規定,68 年專利法修正時,其維持當時原條文有關不 予專利之物品,例如化學品、飲食品及嗜好品、醫藥品及其調合品等外,增訂第 4 條第6 款規定「糧食新品種」。以上修法仍沿襲舊法,將若干物質發明,排除 發明保護範圍。因此,75 年修正專利法就此部分之修法,值得注意。即當時第4 條相關不予發明專利者,刪除舊條文第一款及第三款「化學品」、「醫藥品及其 調合品」不予專利之規定,以提升國內工業水準,故僅留下「飲食品及嗜好品。 但其製造方法不在此限。」惟物品新用途之發現,雖不應予以專利,但為配合化 學品、醫療品之開放專利,及鼓勵化學品、醫藥品新用途之開發研究,增列第七 款「物品新用途之發現。但化學品及醫藥品不在此限。」規定。之後,83 年修正 專利法時,雖原規定之立法原意,在於顧及國民生計,但經修法之評估,當時許 多飲食品均可以其他物品代替,且開放飲食品亦為國際趨勢,爰參照美國、英國、 德國、法國及日本等外國立法例,並79 年7 月20 日、10 月12 日中央標準局與 24 參考82 年12 月28 日全文修正(83 年1 月21 日公布)第19 條參考(最高)行政法院70 年 判字第817 號,71 年判字第8 號,73 年判字第1391 號等判決及日本特許法第2 條明定發明 之定義。 25 有關創作高度之評析,參考Loewneheim/Leistner, in: Schricker/Loewenhein, Urheberrecht, 6. Aufl., München: Beck, 2020, §2 Rn.50ff.; Tobias Lettl, Urheberrecht, 3.Aufl., München: Beck, 2018, §2 19ff..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27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產業界召開研討會,分析結果大都持肯定態度,故開放飲食品及嗜好品專利以順 應需要26,因此,將「飲食品及嗜好品」刪除,從此將物質發明,更全面性之專 利保護。 之後,92 年修正專利法時,就不予專利之適格標的,將「動、植物新品種。 但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不在此限。」部分加以修正。其修正理由,係為符合國際 立法例,即其參考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27.3(b)條規定,各 會員國得就「動、植物」及「『主要』(essential)是生物學的生產方法」不予專利。 大陸地區專利法第25 條第1 項第(四)款排除「動、植物品種」之專利,第25 第2 項規定其生產方法可予專利,惟在審查指南中另明定排除「所有動、植物」 及「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之專利。再以歐盟(EU)98/44 指令及歐洲發明專利 公約(EPC)第53(b)條排除「動、植物品種」之專利,但非屬「品種」之「動、 植物」不予排除。另該公約排除「主要生物學方法」之專利,所排除者為「生物 學」,而並未排除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故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為可專利之事項。 又我國當時條文有關「育成方法」部分,係以「動物」、「植物」為區分,與國 際間以是否為「生物學方法」予以區分,明顯不同。因此修正為「動、植物及生 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此外,有關新穎性要件之修法,值得留意者,即如90 年修正專利法時,在 第20 條係有關專利要件中新穎性喪失規定之後,增訂第20-1 條規定,申請專利 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 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 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該條之增訂,係就後案申請前, 已有他人申請在先尚未公開之相關專利內容,為貫徹先申請主義之精神,乃擬制 其屬新穎性審查範圍,明定後申請案不可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26 參照83年修正專利法第4條(修正後為第21條)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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