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圖3 螢幕之圖像 圖4 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screen)」、「顯示器(monitor)」、「顯示面板(display panel)」 等任何包含顯示裝置之通用物品17,但無須限定為終端產品,以符合電腦 圖像可應用於多種載體的運作實務,並幫助申請人取得較為彈性且廣泛 的專利權保護。因此,申請人得以如圖3 所示之「螢幕之圖像」或如圖4 所示之「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並以虛線表示該所應用之螢幕 或顯示器,來取得圖像設計之保護。 17 102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3-9-2頁。 18 111年(現行)專利法第129條第2項。 (三)成組設計 所謂成組設計,是指「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 以成組物品販售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18。在102 年修正專利 法前,若一申請案中包含二個以上之物品,原則上會被認定為二個以上 之設計,不符「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但102 年修正專利法後則允許 符合上述規定之二個以上之物品,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如圖5 之「一 組音響」或如圖6 之「杯墊組」,其得視為符合一設計而於一申請案中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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