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9 人工智慧訓練與著作之合法利用 本月專題 2、眼觀、耳聽他人創作之「利用著作」行為,不列入著作權範圍11。 3、出借正版圖書給公眾之「利用著作」行為,不列入著作權範圍12。 4、依據著作內容實施之「利用著作」行為,例如,看「北臺一日遊」旅 遊北臺一日、依「管理學概論」進行組織管理、依「太師椅結構圖」 製作太師椅等,不列入著作權範圍13。 (二)著作權法如何限制創作人之私權 關於如何限制創作人之私權方面,著作權法制規定: 1、有限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將原本公有共享之創作,賦予創作人有 限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14。在保護期間內,著作權範圍內之「利用 著作」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過了保護期限,創作就回 歸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之狀態,讓公眾自由利用15。 2、「利用控制權」及「利益分配權」之巧妙調配:著作權得簡單區隔為 著作人對其著作享有之「利用控制權」及「利益分配權」。著作權法 對於這兩項權利加以限制或弱化,以均衡私權及公益。 11 事實上,著作權法93 年修正增訂「防盜拷措施」條款,已然限制公眾任意眼觀、耳聽他人創 作之「利用著作」行為,只是仍然未正式賦予著作人一項「接觸權」,參見拙作「偷看著作 內容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刊載於「當代法律」2024 第25期,2024/01/05出版,99-109頁, 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143.pdf(最後瀏覽日:2024/03/13)。 12 圖書館出借正版書給廣大讀者,著作權人無權反對,但我國自109年開始試辦源自北歐之「公 共出借權」,係於著作權法之外,由政府編列預算,彌補著作人及出版社因公立圖書館出借 圖書給讀者所造成之實質損失,參見拙作「公共出借權制度之試辦與未來發展芻議」,刊載 檢察新論,第28 期,109 年8 月,頁2-11,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107.pdf(最 後瀏覽日:2024/03/13)。 13 著作權法第10 條之1 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 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 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方法」如符合專利保護要件,得依 專利法申請專利。 14 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 15 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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