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71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三)歐盟共同設計權效力是否能橫跨虛實世界? 從本文所介紹的「德國高速列車事件60」及「Wii 搖桿事件61」來看, 我們幾乎可斷言共同體設計保護的就是「抽象」外觀。此外從法理面觀察, 可證系爭設計不具「新穎性、獨特性」之無效證據,一旦成為被控侵權對 象應該也會落入「設計權效力範圍」。直言之,歐盟共同體「設計權效力 範圍」與「註冊要件」彼此相輔相成,設計權人在承擔著義務的同時,自 然也該享有與義務相當的效力範圍,作者覺得這種做法很合理。 二、建議 從制度面來看,歐盟設計保護制度在全球設計保護版圖中是一股清流,無論 是設計保護對象、註冊要件及侵權判斷,都有自己一套見解。在元宇宙數位設計 議題上,歐盟是準備修法將產品定義擴及到「非實體物」,讓原本就能受到保護 的元宇宙數位設計更名正言順的成為保護對象,我國則透過修訂基準將物品定義 擴及到「電腦程式產品」,二者殊途同歸,都是為了讓所有能產生經濟價值的外 觀能受到設計保護、讓設計保護制度更接近未來。隨著數位科技日新月異,破除 傳統以綁定物品作為設計保護對象的核心概念實乃大勢所趨,現在我們只欠東風 將這項理念落實在專利法而已。從司法實務來看,共同體設計權效力範圍可涵蓋 到把該「抽象」外觀實現在任何實體物或是以非實體物(含數位形式)顯現的行 為,只要被控侵權對象難以產生與共同體設計不同視覺印象的外觀,就有侵權之 虞,顯見歐盟對外觀的模仿採取的是零容忍政策,這項作法或許值得我國借鏡。 蓋所有技術進步都需要經過視覺化才能被包裝成商品或服務呈現在你我眼 前,然而設計產業卻是當前國家創新生態系中最弱勢的一群,設計專利更是如蟬 翼般的薄命,這或許得歸因於設計向來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設計專利更沒 有。作者寫這篇文章的目的,無非是希望透過單純地書寫分享工作上的所見所聞, 讓國人了解「未來」正賦予設計保護制度甚麼樣的內涵及變化,今天專利審查人 員或法院所作的任何決定,都和設計專利的未來命運緊緊相連。在目前只剩美國、 60 German Federal Supreme Court, April 7, 2011 – I ZR 56/09 – ICE, GRUR 2011, 1117; Bardhele Pagenberg IP Report 2011 V, 28. 61 Joined cases C-24/16 and 25/16, Nintendo v. BigBen, ECLI:EU:C:2017:724.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