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34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本月專題 現有多數國家的專利法立法例並不適用於人工智慧為發明人的情況, 而產生上述的一些問題。因此,亞歷珊德拉 • 喬治副教授與托比 • 沃爾什 教授才會認為需要推出一個專屬於人工智慧的智慧財產權法,而不是強迫 舊的專利法制度去套用到新的人工智慧技術上17。另一方面,修改現有專 利法,可能產生一些灰色地帶的爭議,所以全面的法律改革是更可取的, 理想的解決方案是政府根據人工智慧特殊性來制定智慧財產權特別法18。 亞歷珊德拉 • 喬治副教授與托比 • 沃爾什教授認為為人工智慧量身訂做智 慧財產權特別法的優勢,可以根據人工智慧創造力發生的具體條件進行 相關調整19。 另一方面,亞歷珊德拉 • 喬治副教授與托比 • 沃爾什教授提出制定人 工智慧國際條約的想法,由國際條約制定統一的法律原則來保護多個不 同司法管轄地區的人工智慧生成的發明20,以確保人工智慧之法律遵循標 準化原則,並確保任何人工智慧的爭端都能得到有效解決21。 本文認為亞歷珊德拉 • 喬治副教授提出訂立人工智慧的智慧財產權特 別法,需要的立法時間與立法成本可能過高。專屬人工智慧的智慧財產 權特別法可能會遇到巨大的立法阻力,例如,一、立法成本的龐大與複雜: 因為人工智慧的技術種類多樣性與發展迅速,專屬於人工智慧的智慧財 產權特別法需要同時考慮到社會大眾對於人工智慧的認同感、技術變化、 法律權利分配與侵權責任分配。因為龐大與複雜的立法成本,且需要大 量時間調和社會大眾的不同意見,我國立法者可能希望在現有智慧財產 權架構下針對不足夠部分進行修改即可,不需要立一個屬於人工智慧的 智慧財產權特別法。二、企業界的存在利益不一致:某些企業會認為專 屬於人工智慧的智慧財產權特別法會傷害該企業的競爭力,該企業可能 會遊說立法者反對立法。三、社會大眾的社會價值觀與情感:社會大眾 17 Id. at 617. 18 Id. at 618. 19 Id. at 618. 20 Id.at 618. 21 Id.at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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