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93期

4 112.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93 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專利申請人主體同一性之認定,對於專利申請日及日後申請人變更或讓與 之影響甚鉅,以我國專利申請案為例,於申請發明專利後,聲明原共同專利申請 人美國國家衛生署為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之下級單位,不具法人格,應更正為 美國生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嗣經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依據專利審查基準規 定,認定其已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而處分延後其專利申請日至專利申請人確立 之日。專利申請人不服,提出相關行政爭訟,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169 號判決,宣判專利申請人主體之認定應以「權利義務主體」為認定標準,基於上 下級機關為同一權利主體,專利申請人變更名稱如未涉及權利主體之異動,不應 延後其申請日。 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對主體同一性之判決結果,將影響智慧局就不同行政機 關之間是否具申請主體同一性之判斷基礎,由「行為主體」解釋轉變為「權利主 體」,於專利審查實務上造成衝擊,本期爰以「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 為專題,以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169 號判決出發,彙整五大局就申請人 變更之相關法規及實務,並與我國現行規範進行分析,並探究法院判決理由及對 未來案件所產生之影響,以作為後續修正或調整相關法規及實務作法之參考。本 期尚收錄二篇論述,一為「元宇宙中 NFT 相關之美國著作侵權爭議與訴訟案例初 探」;另一為「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額計算之探討——以美、德、台之法制為核心」。 謹就本期收錄之二篇專題及二篇論述簡介如下: 專題一由李頤澤所著之「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 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本文考量我國專利程序審查就申請人名稱變更是否 影響其主體同一性之實務認定標準,與最高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169 號判決見解 有所差異,彙整專利五大局就申請人變更之相關法規及實務,與我國現行規範之 異同進行分析,作為日後修法及實務作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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