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7期

111.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7 75 論述 我國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 法定賠償計算方式之研究 摘要 我國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為原則,因此權利人就所受之損害須 盡其舉證責任,然而著作權為無體財產權之一種,性質上本異於一般有體財產權, 因此著作權人往往面對侵害之狀態及損害之多寡,有察覺不易及舉證上之困難, 準此我國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設有法定賠償之計算方式,作為當被害人不易 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可以補充援引為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然而細繹該項規定, 須以「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作為前提要件,究竟司法實務對於此要件 之判斷標準為何?另法院在計算法定賠償額時,又會考量哪些「侵害情節」?均 有深入探討之必要。因此本文嘗試由外國立法例、我國法定賠償額之修法歷程及 觀察我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判決,歸納司法實務運作之結論,認為我國法定 賠償之計算方式,不若美國具有懲罰及嚇阻之性質,仍僅具有填補損害之功能, 因此權利人自須於訴訟中就「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前提要件加以證 明,而法院對此要件亦應為實質之審查,始符合立法之目的;另一方面,既然著 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之「侵害情節」,與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之「一 切情節」不同,因此在修法前,法院在審酌上即應有所區別,而不應考量侵害情 節以外之情狀。 關鍵字:著作權、法定賠償、不易證明實際損害、侵害情節、損害賠償 Copyright 、 Statutory Damages 、 Difficult to Prove Actual Damages 、 Seriousness of the Infringement 、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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